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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几年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3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合肥鸿昌禄达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 】,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 】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

【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代理活动维持适当的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

6、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7、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维持其执业资格与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11、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将其因履行本合同而持有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

第六条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2、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6、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以甲方或其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1、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2、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5、经纪人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甲方存量客户,损害甲方利益;

16、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17、开展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甲方制度;

18、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计算依据与方法、报酬支付时间、报酬支付方式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附表执行。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本条规定的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八条 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内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发放时间和扣发事项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商业、客户资料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必须向甲方客户进行披露(如向甲方客户披露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等),乙方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期限届满后,仍对其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被监管机构处罚,或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予以及时、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等不承担责任。如乙方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其他情形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形象;

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6、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

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未能获得协会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

8、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检;

9、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条件;

10、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11、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1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13、其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之情形。

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未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日后或者在乙方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时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合同解除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的通知, 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即甲方的住所地,乙方的现居住地址)之日起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日内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订合同,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和【 】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日

篇二: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一、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二、本合同含有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营业部免责条款,凡因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营业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建议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本合同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投资证券市场并与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营业部签定本合同。免责条款

一、您无条件同意以下免责条款,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投资者申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

三、投资者因证券帐户丢失、密码泄密、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公司电脑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公司负责及时修复,但因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五、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六、行情数据来自专业的证券机构,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进行的投资活动所招致的损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事件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八、投资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开户

1.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2.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 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合同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 代理

甲方如授权他人代理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必须带齐代理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帐户卡。

第三条 买卖委托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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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才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

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需变更指令,则只在乙方确认指令尚未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四条 清算交割

1.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2.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 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1.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帐户"内,除签定代理配股合同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 保证金提取

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 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保证金帐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___万元的,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第七条 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1.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

2.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合同、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帐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2.甲方确认本合同文本,并接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合同之约束;对本合同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

后签定本合同。

3.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帐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篇三: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 】,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 】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

【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代理活动维持适当的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

6、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7、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维持其执业资格与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11、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将其因履行本合同而持有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

第六条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2、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6、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以甲方或其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1、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2、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5、经纪人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甲方存量客户,损害甲方利益;

16、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17、开展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甲方制度;

18、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计算依据与方法、报酬支付时间、报酬支付方式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附表执行。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本条规定的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八条 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内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发放时间和扣发事项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商业、客户资料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必须向甲方客户进行披露(如向甲方客户披露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等),乙方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期限届满后,仍对其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被监管机构处罚,或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予以及时、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等不承担责任。如乙方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其他情形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形象;

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6、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

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未能获得协会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

8、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检;

9、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条件;

10、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11、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1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13、其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之情形。

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未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日后或者在乙方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时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合同解除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的通知, 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即甲方的住所地,乙方的现居住地址)之日起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日内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订合同,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和【 】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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