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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7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绝对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绝对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代理业务已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不少外贸公司业务人员认为,代理业务相对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而言,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问题往往重视不够,造成有关代理业务纠纷时有出现。

名为购销实为代理

案例1: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因外商已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代理协议。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件可见,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在外商先开信用证或先付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通常对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的区别重视不够,认为货款已收到或预期能收到,不再有风险。但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对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弄假成真,代人受过

案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C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并非个别的例子。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为与增值税发票吻合,外贸公司通常还需要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便出现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

工厂之间关系的问题。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上述案例就是深刻教训。

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代而不理”

案例3:A工厂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与A工厂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并按A工厂的指令与外商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代理协议中约定所有与交货有关的责任都由A工厂自行负责,B公司仅需提供办理出口所须单证、收取外汇货款并按结汇比例向A工厂支付人民币。该单业务属于典型的“结汇”业务。在A工厂生产货物过程中,由于外商不断变更要求并对质量多番挑剔,致使货物没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而外商也以此为理由取消了合同。鉴于委托事项已无法履行,B公司要求A工厂退回B公司预付的资金,但A公司却指责B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令其遭受损失,比如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交外商签发的验货合格证作为议付的单据)令其货物出运受外商的牵制,没有告知和提醒A工厂信用证规定的出运时间,致使A工厂同意外商变更货品规格等要求而延误了出运时间等等。为此,出现了B公司起诉A工厂返还预付款,而A工厂则反诉B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应赔偿其损失的局面。

上述案件最终以B公司的胜诉而告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公司没有违反代理协议约定的行为。

目前不少代理业务属“结汇”性质,外贸公司基本上是“代而不理”,其任务仅是提供单证、收汇结汇,所收取的费用较微薄。严格地讲,这不是一种代理而是出借经营资格。这种做法原外经贸部曾严令制止,但由于存在市场需求,这种做法在外贸行业依然普遍存在。但既然是代理,就存在代理的职责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

因此,外贸公司有可能会因其“代而不理”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在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应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顺利地履行合同。如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应谨慎审查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合理,应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应将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虽然这样做增加了外贸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约可行性,反过来也保障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可使委托人认识到外贸公司的作用决不仅仅是结汇的工具,有助于外贸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业务。

到手的货款变成“不当得利”

案例4:在某代理业务中,外贸公司按委托人的指令收取外汇,但没有与外商签订合同。结果一年后,外商突然以外贸公司收取的款项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外贸公司为此不得不聘请律师应诉,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外贸公司与该外商存在事实买卖关系的证据。外贸公司虽最终获得了胜诉,但毕竟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等。

案例5:A外贸公司受委托向B外商出口货物,但收取的是C外商的外汇。一年多以后,C外商以与A公司没有买卖关系,A公司收取其汇款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因A公司无法证明C外商的汇款系受B外商委托,故法院判C外商胜诉。而当A公司回过头来向B外商追讨货款时,B外商已不知所踪。

在代理业务特别是所谓的“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通常与外商没有直接接触,也不关心外商究竟是何方神圣,只要有外汇进入自己帐户,就认为交易成功,万事大吉。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收取汇款应有合法的依据。收取货款,付款人与收款人应有买卖关系,而买卖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当付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付款人声明其所付款项的性质和事由,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代理业务虽比自营业务的风险小一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认真对待、谨慎从事,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使代理业务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篇二:专题4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十二章 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指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合同法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试图通过国家间的协商,制定一套国际上统一适用的合同法。国际货物贸易中,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1964年的两个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

构成条件: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具有确定内容,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3.美国商会等1941年修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例。FOB、CFR、 CIF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1.共同点:

a)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b)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c)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d)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货越船舷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e)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出口清关由卖方负责,进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由买方负责)。

2.区别:

a)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与费用负担不同;

b)费用负担的关键点不同。

与FOB、CIF、CFR对应的三种通用的术语FCA、CPT、CIP有何关系?

1.共同点是:

a)交货方式相同;

b)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

c)相互对应和贸易术语的基本原则相同。

2.区别是: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后者适用各种运输方式);b)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前者货越船舷,后者货交承运人);

c)单证种类不同(前者的运输或保险单证只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方面,后者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单证);

d)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的时间不同(前者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的海运或内河运输单证,后者要求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即签发运输单证)。

何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何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应满足条件: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3.特征: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风险大、适用法律多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货物买卖合同均采取不要式原则,规定此类合同无需按特定形式和手续订立,即使有书面形式要求,也是以书面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如行为方式)。 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与承诺两步骤。

要约的定义、内容与条件:

定义:又称发价、发盘(发实盘),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内容:货物名称、货物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货物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条件: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否为同一个概念?

1.根据合同法理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不是同一个概念。

2.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3.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各国法律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如何规定的?

1.各国法律都承认,一项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

2.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原则。

3.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一项已生效的要约,在其有效期限内或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答复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内容。

4.英美普通法原则,一项即使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在受要约人对其承诺前,要约人在任何时候可撤销或改变其内容。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能否“撤回”?

各国法律都承认,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先于原要约或至少与原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失去效力:

1、超过要约有效期限;2、要约被撤回或撤销;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4、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如下:

1.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承诺通知有两种方式: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以行为表示承诺。

承诺何时生效?

1.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2.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生效主义”。

3.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以通知方式表示承诺,从该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应在要约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内将通知送达;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要约人应立即承诺。

承诺能否撤回?

1.按照英美法,承诺的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不涉及撤回问题。

2.按照大陆法和公约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在承(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进口代理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商品的品名品质(包括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质、品质条款)。

2.商品的数量。

3.商品的包装。

4.商品的价格。

5.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运输、保险和贸易结算条款,以及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及其内容是什么?

交货的义务;交单的义务;品质担保义务(适用于货物通常使用目的、合同规定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样式一致);权利担保义务(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支付货款的义务;

2.收取货物的义务: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接收货物。

英美法认为合同的消灭有几种方式?

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违约而消灭、因不能履行而消灭、依法律消灭。

合同的消灭: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合同的消灭是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各国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之内,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内容之一。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违约有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

2.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动使履约成为不可能;

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大陆法认为合同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清偿:也叫合同履行,指合同义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关系因而终止的情况。

解除:合同成立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

抵消: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同的合同债务相互相抵互消。作为一种合同终止的方法,抵消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将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或者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各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合同义务人因合同权利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采取一定方法将标的物交存保管,以消灭合同的情形。

免除:合同权利人单方面放弃债权,以免去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负担而终止合同的情形。

混同:合同当事人中的权利人、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混合为同一个人,从而引起他们之间已存在的合同归于终止的情形。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

合同解除的方法:

按成立时预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自动解除、协议解除、行使解除权。

提存产生的原因:债务人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的履行无法实现。标的物提存后,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债务人免除责任;

2.提存标的物上的权利、义务及其风险,移转给债权人;

3.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4.为卖方履行其义务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

5.宣告合同无效;

6.要求损害赔偿;

7.要求减低价格;

8.收取或拒收卖方提前交付或超量交付的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1.如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2.为买方履行义务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

3.宣告合同无效;

4.要求损害赔偿;

5.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6.要求买方支付不按时付款的利息。

公约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如何理解?

1.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不预知发生这种结果。

2.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A前提条件;B实质条件;C主观上的“预知”。

预期违约:是指订立合同后,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B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中的行为。

合同中一方预期违约后,对方有何权利义务?

一方违约构成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他中止履行合同。但在预期违约的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如果预期违约明显地将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分批交货时,如遇到违约应怎样处理?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主要是指销售代理。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权限的不同,销售代理可分为:

1.总代理general agent:他是委托人的全权代表。

2.独家代理exclusive agent/sale agent: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

3.一般代理agent:委托人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代理人在同一地区推销相同商品。每个代理合同会产生哪几种关系?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2.委托人与第三者的关系。

3.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

代理人并非必须向第三者公开其代表身份。从第三者,即海外客户的角度看,有三种可能性:

1.代理人不公开委托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代表的是未公开的委托人。【客户如发现真实情况可选择向委托人或代理人起诉,但选择必须明确】

2.公开委托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其姓名,如在签订合同时加上“代表我们的委托人”,

篇三:法律知识范本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范本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

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

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6、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

四、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

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五、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货款:合同金额×8.29;

2、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0.15%×8.29+RMB600.00电报费;

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

4、税款: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

5、代理手续费:合同金额×8.29×0.5%(开具代理费发票);

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__15_%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

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

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其他约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

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委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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