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XX保险代理协议合同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编号:
委托人(甲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代理人(乙 方):浙江裕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无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
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
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佣金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车险、意健险保费,严格实施“见费出
单”要求,并每周提供甲方费用结算需要的中介发票、POS小票等资料,对应收保费须及时说明未收原因并积极催收。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非车险保险费,乙方须每 七 日将代
收的保险费以转账方式划缴甲方;在乙方代收的非车险保险费达到或超过 一 万元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划缴代收的保险费,乙方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划缴。
3.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账后 十 个工作日内,将佣金
支付给乙方。
4.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佣金。各险种
佣金标准为:
5.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指定保险费结算账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开户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账号:
乙方指定代理佣金结算账户:
开户行: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XX分理处
开户名称: 浙江裕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开户账号: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做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
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
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甲
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5.为更好地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乙方应提供
给甲方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甲方保证在未取到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接触客户及拓展相关业务。
6.对于乙方单证管理混乱、单证核销不及时的情况,甲方
有权暂停其中介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效或出现两次
以上停单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停止合作。
7.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9.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10.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1.乙方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未经投保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代签。若因乙方的不告知或代签引发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若乙方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切损失。
13.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佣金。
14.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6. 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按照甲方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并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甲方应为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四、代理期限:
一年。本协议有效期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协议规定可单方解除协议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 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4)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篇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
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
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
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
篇三:代理保险服务合作协议
代理保险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乙方:福清市翔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服务资源,为客户提供车辆投保、车险
理赔、车辆维修等全方位服务,建立长期、稳定、忠诚的客户群,促进合作双方的业务发展。经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福清市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制定以下战略联盟协议:
一、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甲方车险客户交付相关索赔材料;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必须材料(生产厂颁发的特约
许可、汽车修理资质、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并依此决
定是否与乙方开展特定具体业务;
(3) 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考核结果,作出是
否扩大合作范围、继续合作或修订合作内容、终止合作等重要决定;
(4) 甲方车险客户相关车系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可要求乙
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救援;
2. 甲方的义务
(1) 成立专门部门指派人员与乙方对接在乙方现场维护并
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可由甲方为乙方配备相关办公设备;
(2) 甲方维护的人员在维护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规章制
度,自觉维护乙方的品牌形象;
(3) 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
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4) 甲方车险客户出险时,属于乙方可维修的车险业务,
在不违背客户意愿的前提下,甲方可直接派工乙方施救或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
(5) 在查勘定损时,甲方按市场价定损核价;
(6) 在双方就理赔金额协商一致并且相关材料收集齐全的
情况下,30000元以下的案件甲方在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5万元以下的案件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10万元以下的案件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节假日顺延);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征得甲方车险客户同意情形下,由甲
方推荐其车险客户到乙方,作为甲方客户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修理单位;
(2)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在客户同意的情形下,有权代交索赔
材料;
2、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及声誉,积极宣传甲方
的产品及服务优势。在宣传中有涉及甲方的书面材料,应与甲方共同协商确认后才可使用。
(2) 无偿提供甲方维护人员工作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并按甲
方规定的CI标识设置服务指示牌(仅限于条件成熟,甲方在乙方办公地点成立“直赔服务中心”的情况下);
(3) 选派专业技术娴熟,熟悉电脑操作,了解甲方车险理
赔运作规定的专业人员,协助甲方维护人员,参与各项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的开展,确保服务质量;
(4) 对甲方相关车系的车险客户提供24小时保险事故和非
保险事故的道路救援服务;
(5) 甲方在理赔时与客户意见不一致时,做到客观公正,
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
(6) 按照甲方的定损结果,提供保险车辆的修理服务,并
对车辆的修理质量和修理工期承担全部责任;修理过程中
修理费用如有增减,需在修理前及时通知甲方;
(7) 乙方应严格审核客户索赔的案件类型,符合条件并且
资料齐全完整应及时提供甲方,同时了解保单中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注意车辆承包情况、承保时的特别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责任以及各种免赔率和免赔金额因素。凡保险条款规定或保单约定的免赔和非保险责任等客户自负的部分不属赔偿范围,相关费用由乙方与客户协商处理;乙方应就委托中的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乙方如在代交索赔材料过程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二、 反洗钱义务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自内部反洗钱制度政策,完善反洗钱操作流程。乙方在代为甲方理赔时,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第三方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识别并向甲方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甲乙双方相互间需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三、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
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 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
天通知对方。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天内结算一切费用及有关账物,办理未结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四、 其他事项:
1、甲、方双方在满足直赔中心设立的条件后,甲方在乙方设立直赔中心,且双方必须履行各自义务。
2、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甲方授予乙方年度授权客户维护点的牌匾。
3、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分支机构均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4、甲、乙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沟通和信息反馈。共同维系双方的客户群,维护双方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减少服务投诉,保证车险相关服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6、本协议固定有效期限两年,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