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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印花税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4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代理合同印花税

篇一:无须交纳印花税或贴花的22种合同

22种合同无须交纳印花税或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

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 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 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17. 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8. 资金账簿

(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3)企业改制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 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20. 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

21. 修理单

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2. 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篇二:签订代理合同需纳印花税吗

签订代理合同需纳印花税吗

中国税务报:

我县某联运公司业务站刚成立不久,主要从事铁路中转代办托运业务。近日,接地税征管部门通知,要求我公司除正常的联运业务外,还要就代办托运业务缴纳印花税。请问:是就我单位同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代托运方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安徽读者 老赵

答:可能是当地税务部门没就相关政策进行具体解释,这里首先予以明确的是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须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

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还规定了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包括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安徽省怀远县地税局 梁影

摘自中国税务报

政策法规处供稿篇三:22种合同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

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 “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代理合同印花税)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17.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8.资金账簿

篇二: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

篇一:房地产公司哪些合同印花税可不贴

房地产公司常用印花税税目及哪些合同可不交印花税

说明:

(1)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借款合同,仅限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不征。

(3)工程监理和税务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4)人防车位和无产权车位出售,本质属于租赁,按租赁合同征印花税。

(5)股权投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6)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7)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日常清洁绿化服务、质量认证服务、翻译、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8)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需要交印花税。国税函[1997]505号 ,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电子购物虽只有发票,但存在要约、确认等痕迹,即使金额再小,也应贴花。

(9)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贴花(国税发(1991)155)。

(10)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财税(2006)162)。

(11)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12)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不需贴花(国税发(1990)173)。

(13)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证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贴印花。

(14)企业集团内部 凭证,如不用于明确双方代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用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6)培训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需贴花。

(17)企业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改制前已贴花,改制后,仅变更合同执行主体的不再重复贴花。

(18)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已贴花的不再重复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拆迁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无需贴花。 哪些合同不交印花税?

(2013-03-15 14:22:00) 大概如下,看实际: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已失效规定)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篇二:房地产行业印花税税率表 房地产行业印花税税率表

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单据不贴花。

3、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贴花。某房地产企业在hk同香港某设计公司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则该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篇三:房屋销售代理合同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开发顾问并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业的市场研究,产品定位及营销推广,并代理销售房屋。

第二条:委托时间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双方约定之销售任务止。双方约定销售周期为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 日内。

第三条:代理销售范围

瀛海名居项目分两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本协议约定代理销售范围为:第一期开发房屋面积扣除地下停车场面积及甲方自留面积万平方米。第二期开发房屋代理销售视本协议乙方执行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代理销售平均价格

根据双方市场调研确定楼房销售平均价格,每栋楼独立定价;即1#元/㎡;2# 元/㎡;3#元/㎡;4#元/㎡;5#元/㎡6# 元/㎡。乙方可以根据各楼层位置分别细化销售底价,经甲方签字确定。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尽可能详细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建筑施工图纸,整体规划设计图,工程进度表,装修及入住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等。为乙方提供准确房源情况,入面即、位置、户型等资料,并由甲方签字确认。

2、甲方负责售楼中心建设及内外部的装饰装修、办公用具、门头、工地围墙、户外广告等费用;提供两部电话并开通宽带供销售使用;承担售楼部水、电、暖等费用。甲方承担沙盘、户型模型、输出性广告费用的50%。(输出性广告费包括:宣传折页、单页、短信、条幅、电视飞字、报纸费用)

3、甲方根据销售需要提供样板间及其装修装饰。

4、甲方承诺动工时间不迟于年 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 年 月。

5、甲方负责办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规划或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负责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以保证销售的顺利展开。

8、委托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工作,负责与乙方对账,及时办理房产证等产权手续,配合乙方办理按揭贷款。

9、甲方负责收取客户交纳的各项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及客户交付的其他费用等。

10、为乙方提供销售所需的票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11、甲方有权随时调阅销售情况的相关信息,有权对乙方销售人员的配备及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 )乙房责任和权利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核心专业人员组成专案销售执行小组,现场营销人员不少于人,专业人员的个人简历需经甲方审核确认。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营销前期策划及顾问服务,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审核。乙方全面负责沙盘、户型模型、门头、工地围墙、户外广告等策划及设计,负责向甲方提交月度广告推广计划,并承担沙盘、户型模型、输出性广告费用的50%。

3、乙方负责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情况、项目自身条件结合调研结果,进行项目定位及市场定位和广告策划,宣传推广策略,负责项目宣传品及各种宣传推广媒介的文案及设计,负责制定各阶段的销售思路。乙方所制定的宣传材料,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均需甲方确认后执行。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双方商定的工作目标为导向,合理组织和实施销售工作。

5、乙方负责管理销控表,做销售登记工作,并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6、负责客户接待,根据甲方签字认可的项目资料,如实向客户介绍项目的法定手续、户型、建筑面积、建筑标准、付款方式、交房日期和客户预售购房合同条约等情况:运用相应的销售技巧、充分调动客户的购房积极性,实现客户顺利订房,签订购房合同向客户收取贷款手续,催收购房款。

7、乙方销售上述房产时,不得向用户做任何虚假承诺,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及形象。不得代替甲方收取客户任何费用及签署各类合同。

8、约定履行期间,乙方负责派出销售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培训、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

10、负责收集贷款客户资料,完成按揭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乙方服务内容:

(一)市场调查

1、本城市整体房地产状况调研。

2、本城市及周边城市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调研。

3、目标客户群体的调研与划分。

4、本区域竞争楼盘调研(价格、目标客群、产品)。

(二)营销策划

1、制定项目总体营销思路与营销策略。

2、项目定位(目标客群定位及分析、形象定位、价格定位、广告定位)。

3、确定项目主推语、售楼部形象、楼体外立面形象。

4、案场定位与整合包装(售楼部整体形象包装、内部布置、外部形象展示)。

5、构建项目核心竞争力(整合项目优势,挖掘项目卖点,形成项目对外输出的主要推广点)。

6、制定营销推广策略及执行方案(项目的营销入市时间策略、营销阶段划分、各阶段营销策略执行)。

7、制定整体价格策略(入市价格策略、各销售节点价格调控策略)及执行方案。

8、促销活动策划与组织实施(促销活动的思路、活动方案、活动组织、活动效果评估)。

9、媒体优化与整合(媒体选择、媒体组合、媒体排期、投放频次制定)。

10、制定各销售阶段广告推广方案。

11、各节点营销执行策略(预热方案、开盘方案、热销期方案、强销期方案)。

(三)视觉创意

1、负责为项目设计logo(项目标识)、vi应用系统(项目整体的视觉系统)、slogav等设计及优化(项目的推广语、广告语)。

2、负责提供该项目平面广告(包括:报纸、印刷品、户外、网络、dm等)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3、负责该项目各类销售道具(楼书、海报、宣传单页、价目表、售楼中心及会所的宣传招贴、展示展板、工地形象围板、条幅等)的平面设计及方案。

4、负责提供该项目售楼中心内部包装道具(宣传招贴、吊旗、展示展板、窗口表、公示牌等)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5、项目工地外围形象包装(工地围档、工地大牌、指示系统等)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6、负责该项目新闻稿、软性新闻、销售说辞类(来电、来访、促销活动等)的撰写。

7、负责促销活动中所需宣传物料及道具的平面设计及文案。

(四)销售组织

1、客户接待及销售执行。

2、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填写。

3、催收房款。

4、催收贷款资料,帮助客户办理按揭贷款。5、销售控制。

6、促销活动执行。

7、价格控制。

第七条:代理佣金

1、该项目委托期限内代理佣金由底价佣金、溢价佣金两部分组成

(1)底价佣金:乙方佣金比例为销售底价的1.0%。

(2)溢价佣金:本项目合同销售价格超过附件二销售底价明细表的部分,即为溢价部分,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7:3比例分成(甲方70%;乙方30%)

2、团体购房(需甲方同意)致使销售价格低于销售部现行价格的,乙方提取佣金比例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佣金结算方式

1、代理费标准

根据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月销售额回款,在70%-90%区间内,扣减佣金20%,60%-70%区间扣减佣金40%,在40%-60%区间内,扣减拥金70%。在40%以内,乙方不提取佣金。 在双方约定的销售周期内,乙方如不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任务,超过20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佣金的20%作为对甲方补偿,超过30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佣金30%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

2、结算方式: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两个月的20日为佣金结算日,结算时由乙方上报销售佣金情况,经甲方审核后,在10日内将佣金结算给乙方。

(2)对于一次性付款客户,客户交清全部房款后,甲方向乙方结算该套房屋全部应得销售佣

篇三: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

篇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 (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

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 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 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17. 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8. 资金账簿

1) 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

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3)企业改制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 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20. 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

21. 修理单

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2. 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国税函发[1991]155号)篇二: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 “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

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16.培训合同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篇三:签订代理合同需纳印花税吗

签订代理合同需纳印花税吗

中国税务报:

我县某联运公司业务站刚成立不久,主要从事铁路中转代办托运业务。近日,接地税征管部门通知,要求我公司除正常的联运业务外,还要就代办托运业务缴纳印花税。请问:是就我单位同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代托运方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安徽读者 老赵

答:可能是当地税务部门没就相关政策进行具体解释,这里首先予以明确的是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须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还规定了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包括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安徽省怀远县地税局 梁影

摘自中国税务报

政策法规处供稿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