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太阳能代理商合同
年度太阳能代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太阳能热水器的市场份额和美誉度,维护双方的共同
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经乙方申请,甲方认定乙方为太阳能系列产品指定区域经销商。甲乙
双方特签订本代理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如无特殊约定或者说明时,以本合同为准。
一、 经销规定
1、 甲方授权乙方为太阳能系列热水器指定区域经销商,乙方的销售区
域
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 镇 村。
(注:以上区域必须填写详细,否则视为无效)。
2、市场保证金: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保障乙方对用户的安装服务质量,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市场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元。合作结束后,甲方返还乙方。市场保证金交纳规定如下:
2.1 省会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圆。
2.2 地级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圆。
2.3 县级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圆。
2.4 乡镇市场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仟圆。
3、经营项目:乙方在指定经销区域内可开展经销产品的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但批发业务仅限于对经销区域内甲方认可的二级经销商,并保证经销产品不超出
本合同规定的经销区域。如发生串货行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台罚款,罚款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4、工程: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发生的太阳能工程业务,按甲方工程政策执行。
5、零售价格:乙方可在甲方公布零售价格的85%-115%之间标价销售。超出此范围者需经甲方批准。
6、结算价格:以甲方公布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 (大写)%进行结算,(统一供价的产品除外)。(该供价包含甲方付给乙方的安装、保修等售后服务费用)。价格如有调整另行书面通知。
统一供价的产品价格:
7、付款方式:现款现货;若采用汇款方式,甲方核实乙方交纳的货款足额到达甲方银行账户后办理发货。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与乙方的结算单价及金额开具发票;若发票开具的单价高于结算价格,超额部分的税额应由乙方支付甲方后,甲方予以开具发票。
8、提货方式:乙方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要货计划。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应当面点清、验收,以免出现差错,否则后果自负。
9、销售网点约定:本年度月份以前乙方必须在以下地区( )签约二级经销商至少 个,设立专营店至少 个,并负责签约二级经销商及专营店的管理。若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网点建设,甲方有权收回空白区域销售权。
10、销售任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 万
元。
月度任务须按时完成,或连续3个月累计完成。例如,若3月份未完成当月任务,但1、2、3月份累计完成1季度任务,仍视为完成;若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收回该区域销售权。月度销售计划表必须填写,若此项空白,视为无效合同。
月度销售计划表 (单位:
万元)
11、首次进货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进货不少于万元。
12、新品推广:在合同期限内,凡甲方推出的太阳能新品,乙方必须在所有专营店出样。
13、换货与退货: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非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若因乙方或用户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乙方或用户要求下,可给予办理换货手续,由乙方或用户(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详见附件1《太阳能主机退换货处理标准》。
14、其它约定事项:(如果没有必须填写“此项空白”字样)
二、 对乙方的要求
1、 乙方必须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资格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具有完善的工商税务注册和登记手续。
2、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讲究商业信誉,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如影响到甲方的形象及利益,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规范填写用户安装登记表,并在每月的26日将用户的
档案资料寄回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发放6‰的售后真空管及其余配件、三包件。
4、 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设计、安装施工、咨询、维修、维护等全部服务工作,并承担经销区域内所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售后服务。
5、 乙方应做好经销区域内二级经销商的管理工作,并承担二级经销商违规经营造成的相应管理责任。
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装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各种辅料,不得使用质量低劣的附件,并承担因安装及配件、附件等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 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约定的销量、回款或网点开发数量时,甲方在该约定期外的任何时间内有权在乙方的经销区域内发展二级经销商。
8、 甲方有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权利。
9、 用户对乙方提起投诉时,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全面调查、落实及责令其改正或对其处罚的权利。
三、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要求甲方所提供太阳能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提出质量改进意见的权利。
2、 乙方有要求甲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营销、服务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3、 甲方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有要求按甲方产品保修的相关规
定
处理的权利。
4、 乙方有根据所在经销地区市场需要自行出资进行市场营销策划和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权利。
5、甲方根据乙方的提货数量,免费配备一定比例的常规宣传彩页;超出比例或有特殊要求的宣传物品,甲方可按成本价优惠提供。
四、 售后服务:
1、原则
1.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三包规定》。
1.2坚持执行 太阳能集团“超值服务”方针和“五免、六承诺”标准。
1.3实行谁销售谁服务,谁接受当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市场,谁接管当地太阳能热水器用户的售后服务的原则。
1.4双方平等互利、精诚合作,满足消费者需求,提供“超值服务”。
2、乙方应具备条件
2.1具有齐全的维修设备和满足精度要求的检测工具。
2.2具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能够满足快捷、及时上门服务的要求。
2.3有完备的通讯工具,能够随时接受用户的垂询。
2.4具有一定的固定编制的安装、维修服务人员,可进行一系列的上门维修服务。
2.5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用户和相关信息档案以及“投诉电话记录簿”和“安装维修簿”。
2.6电话服务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随时给用户提供技术咨询。
2.7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24小时内,乙方必须上门服务,48小时内必须修复。
2.8用户购买 太阳能后,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送货上门并安装完毕。
3、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3.1在乙方有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维修服务人员及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地点和方式由甲方确定)。
3.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维修技术资料及产品设计改进和新技术的信息。
3.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维修配件。保修期内提供合同所规定数量的免费配件,超额部分和保修期外以优惠价格提供。甲方按乙方提货数的一定比例提供部分附件,作为售后服务配件:真空管6‰,硅胶圈0.5%,挡风圈0.5%。
3.4甲方不定期走访乙方,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乙方反映的甲方工作中的问题迅速做出处理。
3.5甲方有根据甲方公布的售后服务政策,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的权利。
3.6甲方有随时向乙方了解产品、服务质量以及用户需求等方面市场信息的权利。
3.7甲方有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售后体系和售后政策进行适当优化的权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8甲方有根据用户投诉,对乙方进行调查和根据约定进行处理的权利。
篇二:太阳能代理商合同
年度太阳能代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太阳能热水器的市场份额和美誉度,维护双方的共同
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经乙方申请,甲方认定乙方为太阳能系列产品指定区域经销商。甲乙
双方特签订本代理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如无特殊约定或者说明时,以本合同为准。
一、 经销规定
1、 甲方授权乙方为太阳能系列热水器指定区域经销商,乙方的销售区
域
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 镇 村。
(注:以上区域必须填写详细,否则视为无效)。
2、市场保证金: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保障乙方对用户的安装服务质量,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市场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元。合作结束后,甲方返还乙方。市场保证金交纳规定如下:
2.1 省会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圆。
2.2 地级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仟圆。
2.3 县级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仟圆。
2.4 乡镇市场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仟圆。
3、经营项目:乙方在指定经销区域内可开展经销产品的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但批发业务仅限于对经销区域内甲方认可的二级经销商,并保证经销产品不超出
本合同规定的经销区域。如发生串货行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台罚款,罚款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4、工程: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发生的太阳能工程业务,按甲方工程政策执行。
5、零售价格:乙方可在甲方公布零售价格的85%-115%之间标价销售。超出此范围者需经甲方批准。
6、结算价格:以甲方公布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 (大写)%进行结算,(统一供价的产品除外)。(该供价包含甲方付给乙方的安装、保修等售后服务费用)。价格如有调整另行书面通知。
统一供价的产品价格:
7、付款方式:现款现货;若采用汇款方式,甲方核实乙方交纳的货款足额到达甲方银行账户后办理发货。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与乙方的结算单价及金额开具发票;若发票开具的单价高于结算价格,超额部分的税额应由乙方支付甲方后,甲方予以开具发票。
8、提货方式:乙方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要货计划。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应当面点清、验收,以免出现差错,否则后果自负。
9、销售网点约定:本年度月份以前乙方必须在以下地区( )签约二级经销商至少 个,设立专营店至少 个,并负责签约二级经销商及专营店的管理。若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网点建设,甲方有权收回空白区域销售权。
10、销售任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 万
元。
月度任务须按时完成,或连续3个月累计完成。例如,若3月份未完成当月任务,但1、2、3月份累计完成1季度任务,仍视为完成;若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收回该区域销售权。月度销售计划表必须填写,若此项空白,视为无效合同。
月度销售计划表 (单位:
万元)
11、首次进货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进货不少于万元。
12、新品推广:在合同期限内,凡甲方推出的太阳能新品,乙方必须在所有专营店出样。
13、换货与退货: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非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若因乙方或用户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乙方或用户要求下,可给予办理换货手续,由乙方或用户(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详见附件1《太阳能主机退换货处理标准》。
14、其它约定事项:(如果没有必须填写“此项空白”字样)
二、 对乙方的要求
1、 乙方必须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资格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具有完善的工商税务注册和登记手续。
2、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讲究商业信誉,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如影响到甲方的形象及利益,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规范填写用户安装登记表,并在每月的26日将用户的
档案资料寄回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发放6‰的售后真空管及其余配件、三包件。
4、 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设计、安装施工、咨询、维修、维护等全部服务工作,并承担经销区域内所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售后服务。
5、 乙方应做好经销区域内二级经销商的管理工作,并承担二级经销商违规经营造成的相应管理责任。
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装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各种辅料,不得使用质量低劣的附件,并承担因安装及配件、附件等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 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约定的销量、回款或网点开发数量时,甲方在该约定期外的任何时间内有权在乙方的经销区域内发展二级经销商。
8、 甲方有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权利。
9、 用户对乙方提起投诉时,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全面调查、落实及责令其改正或对其处罚的权利。
三、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要求甲方所提供太阳能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提出质量改进意见的权利。
2、 乙方有要求甲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营销、服务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3、 甲方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有要求按甲方产品保修的相关规
定
处理的权利。
4、 乙方有根据所在经销地区市场需要自行出资进行市场营销策划和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权利。
5、甲方根据乙方的提货数量,免费配备一定比例的常规宣传彩页;超出比例或有特殊要求的宣传物品,甲方可按成本价优惠提供。
四、 售后服务:
1、原则
1.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三包规定》。
1.2坚持执行 太阳能集团“超值服务”方针和“五免、六承诺”标准。
1.3实行谁销售谁服务,谁接受当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市场,谁接管当地太阳能热水器用户的售后服务的原则。
1.4双方平等互利、精诚合作,满足消费者需求,提供“超值服务”。
2、乙方应具备条件
2.1具有齐全的维修设备和满足精度要求的检测工具。
2.2具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能够满足快捷、及时上门服务的要求。
2.3有完备的通讯工具,能够随时接受用户的垂询。
2.4具有一定的固定编制的安装、维修服务人员,可进行一系列的上门维修服务。
2.5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用户和相关信息档案以及“投诉电话记录簿”和“安装维修簿”。
2.6电话服务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随时给用户提供技术咨询。
2.7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24小时内,乙方必须上门服务,48小时内必须修复。
2.8用户购买 太阳能后,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送
货上门并安装完毕。3、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3.1在乙方有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维修服务人员及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地点和方式由甲方确定)。
3.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维修技术资料及产品设计改进和新技术的信息。
3.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维修配件。保修期内提供合同所规定数量的免费配件,超额部分和保修期外以优惠价格提供。甲方按乙方提货数的一定比例提供部分附件,作为售后服务配件:真空管6‰,硅胶圈0.5%,挡风圈0.5%。
3.4甲方不定期走访乙方,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乙方反映的甲方工作中的问题迅速做出处理。
3.5甲方有根据甲方公布的售后服务政策,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的权利。
3.6甲方有随时向乙方了解产品、服务质量以及用户需求等方面市场信息的权利。
3.7甲方有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售后体系和售后政策进行适当优化的权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8甲方有根据用户投诉,对乙方进行调查和根据约定进行处理的权利。
篇三:2014年度太阳能代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太阳能热水器的市场份额和美誉度,维护双方的共同
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经乙方申请,甲方认定乙方为太阳能系列产品指定区域经销商。甲乙
双方特签订本代理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如无特殊约定或者说明时,以本合同为准。
一、 经销规定
1、 甲方授权乙方为太阳能系列热水器指定区域经销商,乙方的销售区
域
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 镇 村。
(注:以上区域必须填写详细,否则视为无效)。
2、市场保证金: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保障乙方对用户的安装服务质量,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市场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元。合作结束后,甲方返还乙方。市场保证金交纳规定如下:
2.1 省会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圆。
2.2 地级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圆。
2.3 县级城市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圆。
2.4 乡镇市场市场保证金为:人民币 圆。
3、经营项目:乙方在指定经销区域内可开展经销产品的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但批发业务仅限于对经销区域内甲方认可的二级经销商,并保证经销产品不超出
本合同规定的经销区域。如发生串货行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台罚款,罚款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4、工程: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发生的太阳能工程业务,按甲方工程政策执行。
5、零售价格:乙方可在甲方公布零售价格的85%-115%之间标价销售。超出此范围者需经甲方批准。
6、结算价格:以甲方公布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 (大写)%进行结算,(统一供价的产品除外)。(该供价包含甲方付给乙方的安装、保修等售后服务费用)。价格如有调整另行书面通知。
统一供价的产品价格:
7、付款方式:现款现货;若采用汇款方式,甲方核实乙方交纳的货款足额到达甲方银行账户后办理发货。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与乙方的结算单价及金额开具发票;若发票开具的单价高于结算价格,超额部分的税额应由乙方支付甲方后,甲方予以开具发票。
8、提货方式:乙方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要货计划。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应当面点清、验收,以免出现差错,否则后果自负。
9、销售网点约定:本年度月份以前乙方必须在以下地区( )签约二级经销商至少 个,设立专营店至少 个,并负责签约二级经销商及专营店的管理。若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网点建设,甲方有权收回空白区域销售权。
10、销售任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 万
元。
月度任务须按时完成,或连续3个月累计完成。例如,若3月份未完成当月任务,但1、2、3月份累计完成1季度任务,仍视为完成;若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收回该区域销售权。月度销售计划表必须填写,若此项空白,视为无效合同。
月度销售计划表 (单位:
万元)
11、首次进货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进货不少于万元。
12、新品推广:在合同期限内,凡甲方推出的太阳能新品,乙方必须在所有专营店出样。
13、换货与退货: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非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若因乙方或用户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乙方或用户要求下,可给予办理换货手续,由乙方或用户(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详见附件1《太阳能主机退换货处理标准》。
14、其它约定事项:(如果没有必须填写“此项空白”字样)
二、 对乙方的要求
1、 乙方必须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资格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具有完善的工商税务注册和登记手续。
2、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讲究商业信誉,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如影响到甲方的形象及利益,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规范填写用户安装登记表,并在每月的26日将用户的
档案资料寄回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发放6‰的售后真空管及其余配件、三包件。
4、 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设计、安装施工、咨询、维修、维护等全部服务工作,并承担经销区域内所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售后服务。
5、 乙方应做好经销区域内二级经销商的管理工作,并承担二级经销商违规经营造成的相应管理责任。
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装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各种辅料,不得使用质量低劣的附件,并承担因安装及配件、附件等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 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约定的销量、回款或网点开发数量时,甲方在该约定期外的任何时间内有权在乙方的经销区域内发展二级经销商。
8、 甲方有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权利。
9、 用户对乙方提起投诉时,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全面调查、落实及责令其改正或对其处罚的权利。
三、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要求甲方所提供太阳能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提出质量改进意见的权利。
2、 乙方有要求甲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营销、服务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3、 甲方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有要求按甲方产品保修的相关规
定
处理的权利。
4、 乙方有根据所在经销地区市场需要自行出资进行市场营销策划和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权利。
5、甲方根据乙方的提货数量,免费配备一定比例的常规宣传彩页;超出比例或有特殊要求的宣传物品,甲方可按成本价优惠提供。
四、 售后服务:
1、原则
1.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三包规定》。
1.2坚持执行 太阳能集团“超值服务”方针和“五免、六承诺”标准。
1.3实行谁销售谁服务,谁接受当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市场,谁接管当地太阳能热水器用户的售后服务的原则。
1.4双方平等互利、精诚合作,满足消费者需求,提供“超值服务”。
2、乙方应具备条件
2.1具有齐全的维修设备和满足精度要求的检测工具。
2.2具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能够满足快捷、及时上门服务的要求。
2.3有完备的通讯工具,能够随时接受用户的垂询。
2.4具有一定的固定编制的安装、维修服务人员,可进行一系列的上门维修服务。
2.5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用户和相关信息档案以及“投诉电话记录簿”和“安装维修簿”。
2.6电话服务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随时给用户提供技术咨询。
2.7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24小时内,乙方必须上门服务,48小时内必须修复。
2.8用户购买 太阳能后,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送货上门并安装完毕。
3、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3.1在乙方有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维修服务人员及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地点和方式由甲方确定)。
3.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维修技术资料及产品设计改进和新技术的信息。
3.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维修配件。保修期内提供合同所规定数量的免费配件,超额部分和保修期外以优惠价格提供。甲方按乙方提货数的一定比例提供部分附件,作为售后服务配件:真空管6‰,硅胶圈0.5%,挡风圈0.5%。
3.4甲方不定期走访乙方,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乙方反映的甲方工作中的问题迅速做出处理。
3.5甲方有根据甲方公布的售后服务政策,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的权利。
3.6甲方有随时向乙方了解产品、服务质量以及用户需求等方面市场信息的权利。
3.7甲方有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售后体系和售后政策进行适当优化的权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8甲方有根据用户投诉,对乙方进行调查和根据约定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