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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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9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反担保抵押合同范本

反担保抵押合同

反保抵押字第号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1. 定义

以下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是指 ;

1.2 贷款人(承兑人)是指 ;

1.3 合同一是指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

的年第 号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1.4 合同二是甲方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 年第 号保证

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

1.5 合同三是指甲方与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签订的 年

第 号担保服务合同。

2. 鉴于

2.1 鉴于合同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在合同一项

下的借款(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提供担保,合同一项下借款(承兑)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2 在此,乙方同意并确认以其享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自愿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与

甲方协商一致,签订以甲方为唯一抵押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反担保抵押合同。

3.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数额

3.1 甲方按合同二约定向贷款人(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

的全部费用;

3.2 合同一无效或合同二无效后,甲方对贷款人(承兑人)承担

民事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赔偿金;

3.3合同三项下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其

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3.4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3.5依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事先由甲方垫付的包括

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过户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费用。

4. 抵押资产、抵押期间及担保方式

4.1 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

成部分。

4.2上述资产抵押担保期间为:

(1)本合同第3.1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

方按合同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

(2)本合同第3.2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

方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两年;

(3)本合同第3.3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履行合同三项下付款义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本合同第3.4和3.5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

后至甲方实际支出相应费用之日起二年。

4.3 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或权利证明等资料,乙方应根椐甲

方要求,交由甲方保管。

4.4 如合同一是最高额借款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则贷款人向借

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甲方确认的抵押资产

的评估价值。如超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

值部分等值的新的抵押物。否则,甲方对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

5. 取得审批

5.1 按照法律规定,如以本合同第4条及抵押物清单所列的资

产进行抵押应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有义务取得政

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5.2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5.1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

获得成功的,应当承担本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全部责任并赔

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6. 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

6.1 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评估

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理由认为抵押资产价值减少可能

影响抵押权的,可以要求对抵押资产再次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抵押资产评估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副

本。

7. 抵押资产的保险

7.1 乙方应为抵押资产办理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承担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将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交由甲方保存;

7.2 乙方的投保期限应长于合同二约定的保证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

7.3经协商,如乙方同意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延长合同一的还款期限,则乙方应办理相应的延长抵押资产投保期限的手续。

8. 抵押资产占有及保管

8.1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资产由乙方自行占有及保管。在此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8.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占有及保管的抵押资产的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8.3 乙方占有、保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9. 抵押登记

9.1 依照法律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和/或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时,应邀请甲方的代表参加,并将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证明文件等交给甲方持有,如抵押登记需由双方申

请,则甲方应予配合;

9.3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9.1、9.2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致使合同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10. 乙方处臵抵押资产

10.1乙方不得有将抵押资产赠与、低价转让、再担保或任何其它损害甲方抵押权的处分行为;

10.2乙方如需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资产,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所得款项或收益予以提存并将提存凭证交由甲方保管或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11. 甲方处臵抵押资产

11.1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严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或甲方认为影响抵押权的行使,甲方有权在未履行担保责任前,提前处臵抵押资产:

(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2)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3)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5)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期间起算日期早于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期

篇二: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甲方):,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乙方):20 年 月日,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甲方借款本息共计 元,为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担保债权:借款本息共计(大写) 。

第二条 抵押物的品名状况: 。

第三条 抵押期限:担保主债权全部实现。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债权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甲方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且抵押物不存在权利瑕疵。

2、抵押期间,甲方不将抵押物赠与、转让、出售等或作其它处置。

3、抵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非保险事故造成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甲方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告乙方损失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替代担保。

4、目前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事件。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逾期支付借款天以上乙方有权依法折价、变卖、拍卖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借款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担保债权20%的违约金。

2、 由于甲方或其他当事人(如抵押物其他利益相关人、抵押物其他权利人等)的原因,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由甲方承担障碍消除前担保债权按每日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诉讼管辖约定:不动产抵押为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动产抵押随主合同的约定。

甲方:乙方: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篇三: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年号

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 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第二条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3.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7.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

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

8.2 乙方依据本合同8.1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9.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

9.3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4 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收益继续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9.5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6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10.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10.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10.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10.2.3支付乙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10.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10.4 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

10.5 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不能顺利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承担《借

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13.6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附件

14.1《抵押物清单》

14.2《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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