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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考核内容是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0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考核说明

法律文书考核说明

2006年03月21日韦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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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的文字教材为《法律文书教程》,由中国政法大学宁致远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30余万字,分为10章。 本教材是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合同法等几部重要法律修订后,各司法机关、法律组织对本部门的法律文书格式作了重大的修订增补后而编写的教材,完全反映了各司法机关、法律组织的文书变化和修改情况,是一部内容全新、更加符合实际部门需要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本教材全面、系统地讲授了法律文书的基本写作原理(总论部分)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文体分论部分),是本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另外,为增强学生对文书制作的感性认识,课程组还编写了一本《法律文书参考资料》,选编有部分文书格式及实例,以便于学生对照着开展写作练习。《法律文书参考资料》同样由宁致远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课程的音像教材为IP课件,共9学时,由电大在线远程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制作,主讲教师为宁致远教授。 《法律文书参考资料》、IP课件及电视直播课堂、网上答疑等均为辅助性质,不能替代对文字教材的学习和掌握。 本课程的教学与辅导工作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书课课程组负责,课程组组长宁致远教授担任文字教材主编兼IP课件主讲,课程组副组长、主持教师杨毅负责总体设计及组织工作。 在本课程教学(学习)过程中,中央电大和试点地方电大将为学生提供相应的面授、函授(文字)及网上辅导,并将通过电话、电视直播课堂和双向视频系统等途径安排答疑活动。 本课程将安排四次以上的平时作业。中央电大统一安排两次,各试点地方电大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安排两次以上。中央电大安排的平时作业将通过网络或函授渠道加以布置。 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对平时作业的批改及成绩评定工作由各试点地方电大教师负责,中央电大教师进行抽查。 平时作业的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未完成作业者,记为0分。 本课程的考核由平时作业考核与课程结业考试共同组成。 两次平时作业成绩(中央电大和试点地方电大安排的各一次)的平均值按15%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未完成50%以上作业者和无平时作业成绩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课程结业考试实行闭卷考试,由中央电大统一组织命题。卷面成绩按85%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试卷采用百分制。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平时作业的折算成绩与卷面折算成绩之和满60分者视为达到本课程考核及格标准,可取得本课程的学分。

篇二:法律文书考试资料

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 答;(1)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辩驳。(2)事实有误、夸大歪曲。(3)本无其事,张冠李戴。(4)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的辩驳。(5)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

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 答:(1)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是否存在及其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2)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是否承担义务的问题。(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答: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至时间,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则应当分三项表述为: “一、维持x x x人民法院(x x x)刑初字第x x x号判决中的. . . . . .(写明维持部分的内容);

二、撤消x x x人民法院(x x x)刑初字第x x x号判决中的. . . . . .(写明撤销部分的内容); 三、. . . . . .(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 答: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个情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1、事实2、理由3、判决结果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怎样的? 答: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 x x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裁判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答: 事实和证据。依次写明: ①控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辩称??”。 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1、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2、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4、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5、判决的法律依据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 答:1)法院名称(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涉外案件,各级法院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称)和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应分行居中书写。 2)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写、顺序号组成,即“() 刑初字第 号”。 3)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5)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与被告人的关系)。 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 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答:1、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6、判决变更行政处罚7、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两项内容? 答:写明具体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提请执行死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分析事理,以法为据;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

在叙述事实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

还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

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 答;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作用:就当事人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为当事人确定行动的法律依据.

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功能: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在一定意义上说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有何区别? 答:(1)文书制造的法律根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3)要求起诉对象不同(4)制造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功能: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特点。 答: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答: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主要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答: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作用: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功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文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如果是解决审理过程中些程序问题,则只能使用行政裁定书,不能使用行政判决书。

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 答: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上,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类别: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

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

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或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书文书。

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和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使用的实效性。 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答: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答:1)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和在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对法庭调查结果的概括评述。3)支持公诉的意见。4)结论(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答:(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2分)(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2分)(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1分)(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1分)

简述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庄、妩媚!少女、

简述民事答辩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指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功能:是被告行使答辩权的有效工具,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公正裁决。、端庄、

简述民事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功能;既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原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 简述民事上诉状的概念、功能及其写作内容。 答: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功能;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据。

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功能: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注意:1)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又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简述起诉书的概念。答: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辨 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同时还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它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开始,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简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基础和依据。人民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的决定。

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它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 答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种类: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 简述刑事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答:刑事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批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2分)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2分) 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2分) 简述刑事自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功能 :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简述行政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的法律文书.功能;是原告指控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非法的一种法律文书,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是公安机关行使要求复议权的具体体现,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制约作用,可促使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差错,确保

办案质量。

简述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结构和写作内容。 答;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结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内容;首部;正文和尾部。

抗诉书,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有效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审刑事判决书的种类较多,其中以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最为典型。

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2、协议内容3协议确认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何区别? 答:适用的条件不同、体现意志不同、反映的内容不同及文书格式不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第一

民事和行政起诉状的正文应写明哪几方面的内容?答:民事和行政起诉状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1分),事实与理由(1分),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2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

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1)犯罪事实。即经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2)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如何阐述刑事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 答:主要是针对原审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既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对原审裁判的辩驳。

如何叙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 答: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什么是立案决定书,它的功能是什么? 答: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试举出三种常用的笔录。 答;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调查笔录

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公证文书。 答;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刑事裁定书。 答:(1)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2)准许自诉或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3)终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4)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几部分内容? 答:写明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减刑、假释的理由;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及监狱的意见。 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 答:1)简明案情。2)被通辑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3)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4)联系人、联系电话。5)附项。

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 答:要准确根据写明四个层次内容。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指出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1)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

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的写作内容是什么? 答: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行政判决书在阐明理由方面有何特点?答:判决书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逻辑推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对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发表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做到以理服人。(2分)(1) 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分)(2) 正确引用法律根据。(2分) 行政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答;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1)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2)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3)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如何写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答: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法律称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为法人的,写明其单位的全称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

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答:是仲裁法律关系文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1、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当事人2、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3、仲裁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

一、单项选择题 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的方法是()。 B.)1民叙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 )。A. 犯罪嫌疑人

刑事抗诉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 D.判决或裁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中, 引用法律条文时如果法律条文有条、 款、 项、 目 , 要求引 到( D. 条、 款、 项、 目

罪犯人监服刑时, 应当填写()。 c.罪犯人监登记表

当事人制作仲裁申请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依据( )。 c.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监狱对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应呈送的单位是()。 B.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法庭审理阶段,有权发表代理词的有(ABCD)。

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 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仲裁协议书所载明对仲裁协议对内容应当包括( ACD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事项

写作: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王╳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遗嘱,申请╳╳市公证处予以公证。遗嘱原文如下:

遗嘱公证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住本市XX区XX小区5号楼808号,原为XX大学离休教师。

关系人王刚,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为XX贸易公司副经理。

关系人王良,男,43岁,北京市人,汉族,XX大学讲师。

关系人王云,女,35岁,北京市人,汉族,XX中学教师。

兹证明王×文,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霍国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化工公司家属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霍国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化工公司家属院。

被告:马毛,又名马晋,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辛店乡粮管所。

原告霍国生诉被告马毛饮食服务合同就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国生、被告马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国生诉称,被告马毛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多次在我经营的饭店就餐,后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就餐费6732元,有被告马毛所写欠条和还款计划为据。虽经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马毛偿还其就餐费67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马毛辩称,我虽写了就餐费欠条,但该欠条是原告威胁我写的,且其中有一部分不是我自己的签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国生于1996年经营日鑫饭店,同年下半年被告马毛多次在此饭店就餐,经双方结算,2002年元月14日,被告马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霍国生现金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6732.00)2002年3月底还清,如不还清加罚2000元并起诉,2002年元月14日,马毛”。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马毛于2003年3月24日又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还款计划,我在五、六月份还一部分,剩余八月份还完,马毛,2003年3月24日”。被告辩称欠条是被威胁所写,以及部分菜单有他人签名,无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计划在卷,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就餐后,尚有6732元就餐费未付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亲笔写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为证。原告享有追要该款的权利,被告负有还款的义务。而被告辩称欠条是被原告威胁所写,且有一部分不是自己签名,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又不亦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对被告的辩称,因无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国生就餐费6732元。

案件受理费279元,其他诉讼费221元,计款500元由被告马毛承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3、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份起诉意见书。

吴X X , 汉族, 男,1972 年3月5 日 出生, 系XX省XX县人, 初中毕业后无业在家, 住× ×省X X县X X村。据邻居反映,吴X X平时自由散漫,游手好闲,且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 2007 年, 吴XX曾因聚众闹事被给予劳动教养处分。

XXX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XX]XX号

犯罪嫌疑人吴XX(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男,1972年3月5日生,系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后无业在家,住XX省XX县XX村。

据邻居反映,吴X X平时自由散漫,游手好闲,且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2007 年, 吴XX曾因聚众闹事被给予劳动教养处分。

犯罪嫌疑人吴XX涉嫌盗窃一案,由XXX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我局于XX月XX日立案侦查,并已将犯罪嫌疑人吴XX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吴XX涉嫌盗窃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吴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8 年8月26 日14 时许, 吴XX窜至XX县, 见该县北极街一家网吧门前停放着一辆 两轮豪鹰牌1 25型男式摩托车,趁人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其盗走。次日早晨7时许,吴X X伙同另一名男子行至该县X X路,见街口停着一辆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两人一起将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两轮豪鹰牌1 25型男式摩托车(发动机号: 0206 75926 11 ,车架号:L8DPCJL033F019914570, 未办理人户登记) 系失主田XX所有, 价值1575 元z 新大洲牌两轮 摩托车(发动机号: 5 1142826776,车架号:LALPCJ78251059932864)系失主欧XX所有, 价值 3879 元。 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454 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 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进行 了物价鉴定,调取了证人证言,并收缴了作案工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吴XX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 罪态度较好。,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犯X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公安局印) XX年XX月XX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x x商行诉被告x x有限公司一案,案件事实为: 2001年4月被告x x有限公司从

原告x x商行处购买金额为1 46, 320. 70元的厨房用具后,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 55 ,000 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还讨要, 被告的采购部经理张x x给原告出具了欠条, 欠条上 载明尚余55,000元未结清,该欠款由被告抓紧时间还清。在此之后,被告只履行部分还款义 务,尚欠原告5 1, 400 元未归还, 故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归还货款51,400 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民终字第××号

原告:x x商行 。

被告:x x有限公司

案由:经济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1年4月被告x x有限公司从原告x x商行处购买金额为1 46, 320. 70元的厨房用具后,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 55 ,000 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还讨要, 被告的采购部经理张x x给原告出具了欠条, 欠条上 载明尚余55,000元未结清,该欠款由被告抓紧时间还清。在此之后,被告只履行部分还款义 务,尚欠原告5 1, 400 元未归还, 故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归还货款51,400 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被告的工作人员潘x x和刘x x签字认可的送货回单11张及销货日报表9张,证明

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的情况;

二、被告分管采购的经理张x x于2003年 1月 2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2002年8月 5日 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

三、总金额为87,000元的收据8张,证明被告的部分还款情况。另外被告又多次归还过部分现金4

四、发票存根联9张,证明原告向被告

法律文书的考核内容是

提供总金额为1 46320.70元的厨房用具。

被告辩称:被告的证明及欠条上只有张x x的签字,未经被告盖章认可。现被告的财务人员杨x x确认存在原告所述债务,故被告认可原告的供货事实,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x x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 x商行货款45,000元,此款被告于2003年4月 27日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功XX

二00×年X月X日

书记员:李XX

篇三:法律文书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1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30分)

2007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 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

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处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参考答案一(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首部: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

被拘留人的简历; ????

正文:

2000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尾部: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

2000年×月×日

参考答案二(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领导批示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年月日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0) ××号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

××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

××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刘××

2004年2月×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 1989年12月5日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

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5月7日决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诉字(2007)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2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7年9月9日(农历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XX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XX,2000年9月13日出生。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XX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XX有杀害章XX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XX被依法逮捕,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对孙XX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厂工人,小学文化,

汉族,住XX路XX号。孙XX自小读书,1990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他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经过XX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XX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XX到XX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XX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XX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路到附近的XX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一直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抑死,然后把章XX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月10日,孙XX去XX县城XX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XX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

(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现场勘查笔录。

(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XX市公安局认为,孙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XX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XX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追究孙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XX号

被告人: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市XX路XX号,孙XX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XX,女,住XX市XX路XX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 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X在电影院沙滩玩时,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了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

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烧煮。在杀人分尸之前,孙XX曾向好友李XX诱惑“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人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XX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为满族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07年10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参考答案二(教材P78—84页,参考资料P44——49页):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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