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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定民事诉讼案卷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9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民事诉讼案件庭审法律文书剧本

民事诉讼案件庭审法律文书剧本

审判员:高鸿

书记员:汪斌娟

原告:邰万华,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西秀区图书馆,住宁安苑3区4幢306室委托代理人:林君,女,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仲秀,男,1972年5月生,西秀区天达家私广场业 主,住西秀区通江路28号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猛,男,西秀区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侵权纠纷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审判长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邰万华,1976年2月生,在西秀区图书馆工作,住 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我委托本市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君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林君,女,本市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何仲秀,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猛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李猛,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吉林市丰满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邰万华与被告何仲秀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长高鸿、审判员刘涛、赵琳合议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于2009年10月28日在朋友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 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 综上,我认为:被告

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 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9年10月28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此名称本身是从供货商即江吴县厂家引用过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9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920元的木质家具事实均无异议。当天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送货单记载为“花梨沙发”一套、“花梨低柜”一套,双方对此亦无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送货单上的“花梨”能否认定是指家具的材质。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提供送货发票一张(法警提交发票)被告所说“花梨”是外观上的品质此说法是错误的,被告出具的货单上“花梨”是误导消费者。

审判长: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我提供一份2009年9月25日送货单一张。(法警提交送货单)证明厂商送货时即以“花梨”等表示名称。此外还有“花龙、花鱼”。因此这里的花梨是指外观品质而不是内在木质。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虽然送货单上写着“花龙、花鱼”。但并无这种木质,而且这是供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事,消费者并不知情。“花梨”用在这种特定的商品上本身就是误导消费者,而且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又虚假陈述。

审判长:被告从事家具经营多年,红木包括哪几种,花梨木是否包括在里面?

被告:产地泰国、缅甸的花梨木统称东南亚红木,这是国家认可的,这才是真正的花梨木,其它国家的都是杂木,花梨木在红木中是最低档的,最高档的是柴檀木。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认为发票上写的“花梨”是指木质,一般消费者都会这样认为。原告将花梨二字用在家具上就是误导消费者认为材质为“花梨”。就象“真丝”布,一般人都会认为就是“真丝”的布料,而不会认为花纹象真丝的布料。至于家具的价格并不能说明材质。消费者只是懂得一般红木家具要贵,但是对于品质差些的花梨木,究竟要多少钱,消费者却不是很清楚。就象商场里常有商品打对折甚至更低的折扣出售一样。正是在被告的误导下,原告才愿意用3920元买下这套“花梨”家具。被告的欺诈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欺诈的目的不是暴利,也是促成交易,获取利润。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1、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看中了这套沙发,在购买过程中,原告仔细向被告了解了家具的一些情况,被告也如实告知了材质是普通材质及价格。事实上被告所买的沙发还有花龙、花鱼等品种。 2、被告在原告询问材质时已作了如实告知。而且原告也应当知道“花梨木”沙发应远远高于3920元。其花3920元是不可能买真正的花梨木沙发的。 3、被告知道出售伪劣商品的严重性,事实也不会冒这风险进行欺诈。

被告委托代理人:发票上的“花梨”是指雕着象“梨”的图案,“花鱼”上雕的象“鱼”,“花龙”雕的象“龙”。之所以这么称呼是为了区分不同图案的沙发。假如是真正的花梨木沙发应记载为“花梨木”沙发,“花梨”沙发不等于“花梨木”沙发。

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实上家具上并无被告所说的明显“梨”型图案,只是雕刻着“麒麟”。花鱼沙发上也并无“鱼”。因此被告所说不能成立。一般的消费者只是知道“花梨”是红木的一

种,至于其品质种类不可能知道得那么详细,具体。被告告知原告是品质差的一种,对此原告深信不疑,对于销售价格高于一般木质也就可以理解了。如果被告当时不是告知我们是花梨沙发,我们是不会购买此套家具的。

被告:原告称销售过程中作虚假宣传并无证据证明,发票上记载为花梨沙发,原告理解为花梨木沙发,是原告理解错误。假如发票上记载的是花梨木沙发,那么我话可说。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在家具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同意退货,但不同意增加一倍赔偿。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家私广场购买沙发等是因生活消费所需,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要求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予

篇二: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一是千万不要把材料搞丢,哪怕一个小纸片,问明白法官再做。

二是复写材料如发票、传真等要有复印件,有的还要有手写件,防止年久失真。 三是千万不要把副卷材料订到正卷中去,比如合议庭材料,还有上访材料有的在副卷,要订到正卷,让当事人看到,可能就有人下台了啊。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的鉴别,对档案内容的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1.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的历史联系;

2.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3.整理后的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的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的文件用一定的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的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的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的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的基本完成。

案卷的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的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的基础性工作。案卷的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的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的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的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的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的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的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二)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或口诉笔录;

4.立案通知书(通知交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5.应诉通知书回执;

6.答辩书;

7.询问笔录;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

IO.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3.开庭公告;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调解书、撤诉书;

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20.宣判笔录;

21.送达回证;

22.上诉书;

23.上级法院退卷函;

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

26.执行手续材料;

27.备考表;

28.卷底。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上诉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书;

6.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询问笔录;

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0.调解笔录;

11.撤诉书;

12.准备庭笔录;

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19.宣判笔录;

20,送达回证;

21.备考表;

22.卷底。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三)案卷的装订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18公分左右。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200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案卷的保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人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

二、律师业务案卷整理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

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3.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法律文书制定民事诉讼案卷)。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或者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民事诉讼代理案卷的具体排列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篇三: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文书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文书

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书较多,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撤诉申诉书;民事授权委托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据保证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等。本节重点阐述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撤诉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一一写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接着还要依次写明企业的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行和账号等;被告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问题,即原告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依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二)正文

1.事实部分。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详述被告侵权的行为后果。

2.理由部分。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原告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如果仅委托律师为原告代书起诉状,可在诉状的最后写上代书律师的姓名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起诉时间。

二、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三、民事反诉状

反诉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原告提起的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要求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与原告起诉合并审理,并追究原告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民事反诉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反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反诉人(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反诉人或被反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反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反诉缘由及反诉请求。要求写明反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本案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主张和要求。如果不只一项,则分项写出。

(二)正文

1.事实部分,应写明与本诉同一的和相关联的事实,写明事实、原因和经过,重点写明被反诉人的侵权行为。

2.理由部分,应根据自己陈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阐明反诉人对本案的性质、被反诉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意见。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反诉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反诉状要反驳原告的起诉,所以举出证据、说明真相尤为重要。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反诉人签名。如果仅委托律师为反诉人代书反诉书,可在诉状的最后写上代书律师的姓名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反诉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诉状副本的份数、所附证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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