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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个人总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3  分类: 个人总结 手机版

篇一:模拟法庭个人总结

初选模拟法庭这门课时,尚未意识此课程并非比专业课和通识课少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但只有真正用心参与和学习,过程和成果自身才能得知。现此课程也即将只剩下不到两次的共同学习机会,历历在目的求知经过,作为民事组长,得到的不仅仅在于习得理论知识和实践的相统一,还在团队组织、协调能力获得很大的磨砺和提高。

一、自身体会和总结

第一天参加模拟法庭课程学习的时候,面授教师的团队人数实属让人敬畏:六位行政、民事、刑事相组合的指导老师。当正襟危坐从头到尾听完首次授课,寻思到每一位在座学生应当意识到这门课的高要求,与其他课程的差异,严谨的教学纪律等等。总的来说,这会是混学分者的地狱,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

求知者的天堂吧。

(一) 作为学员

第一,基础理论的扎实与否,在模拟法庭课程上很能得到检验。一向只懂得重理论轻实务,在许多教学环节上总遇到瓶颈。特别是民事庭和刑事庭学习,许许多多的程序问题让自己难以下手解决。面授老师多次强调着不会给我们再次耗时讲解具体理论,而是会在理论和实践二者环节上解惑,这使得自己会在理论的再次学习必须更具自主性。此次的神木法官案的模拟庭审前准备,从头到尾考验了自身一番的法律素养和知识,许多基本技能全然都在模糊边缘境况,只能通过查询大量知识以及向老师咨询讨论,通过指导老师的点睛确实能少走弯路,例如,关于案件的症结点该如何下手,如何就上诉方作答辩和进行辩论等。

第二,独立思考和动手能力还不够,通过实践得真知。进入大学快三年了,虽然依次学习了各部门法,经过此次的民事模拟庭审,让我好好审视自我学习模式、状态和查缺补漏了很大部分的基础知识。在书写文书方面一直都是处于未知的茫然状态,关于答辩状、代理词、证据目录等等,很多过程都是通过小组成员的帮助和讨论,才能完善。以前一知半解到现在的确造就了许多的障碍。法学作为一门应用门科,知了不行则惘然,实践才能出真知。

第三,社会阅历贫乏,理论和实务变成“两张皮”。 同社会学员相比较,我们社会阅历缺乏,但是系统理论知识可提高积累,有更多充足的学习空间和时间。只研究法律书籍而不接触社会实践(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及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让我想起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所言:“从法律内在特质来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作为还未走出大学校园的我们,要求社会阅历着实不符合实际,我们只能尽量在模拟庭审类似的实务训练尽心尽力。

(二) 作为民事组长

一位组织领导者不仅仅需具备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更要一份心态。有幸在担任组长期间,更多给与其他学员难以深切体会的经历。平日里的考勤、上下协调工作、庭审准备安排等等,虽然琐碎,但要自身许多的用心、责任、坚持和理解。领导并非是高居者,实则是为人服务。

作为老师和学员的衔接媒介,理解和被理解有时的确看似重要,但是在其位谋其职,要你需要投入的是一份尽责。始终坚信那句话,难事的解决不怕你多宏达的计划,而是你用心的坚持,脚踏实地做好分内的工作,你所承受的艰辛将会是你的财富。很感谢指导老师给予自己这次锻炼以及组员的学习工作配合,让自己的处事、解决问题、协调、学习能力大有见长。

(三) 模拟庭审的总结

此次模拟庭审,采取实例案件和主体虚拟的模式。我们组分配到的是原告张继峰、王和霞与被告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陈旺荣股权确认纠纷的二审一案。此案件一直尚处争议,在了解案情、着手书写文书、辩论准备、小组讨论、庭审演练、道具准备等一系列过程,回顾了指导老师三次以上的讨论记录要求,竟意想不到我们的讨论次数已经不可计数,许多学员的态度都较为端正和积极。案件的实体问题也曾让我们过不了坎,在指导老师耐心的主要讲解和提点下,多次和不同的老师通过当面咨询、邮件来往等许多途径和方式,步步为营吃透案件。

这次庭审中担任了被上诉方的案件代理人,实际在书写文书、证据和辩论准备有极大提高,学以致用。但同代理人的法律素养要求相比,我们被省略了许多,例如,接触和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倾听,诉讼成本的考虑等,并未得到真正的实战,大体由于主体虚拟性的原因。庭审前的案件准备工作时间相当充足,可是由于演练次数并未达到目标要求,以至于程序上稍显唐突和差错,特别是在审判组对整个庭审进度控制,代理人和审判长、审判员等法律措辞不当,也造就了开庭前工作的瑕疵、庭审当日的拉扯辩论、法庭结束的程序不当和摄影工作未能达标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犹新记得授课老师的那些箴言,现在出错比以后的真正庭审差错更来得有价值。

虽然在最后的点评中有较多的批评教诲,但是我们也能得到了其他组学员和老师的肯定,付出总有回报,至于回报的体会应当与你在这次工作学习中的投入成正比的。模拟庭审是一次很值得的经历。

二、关于对模拟法庭的建议

模拟法庭运用诊所教育的教学方法,采取团队教学、实例解剖、学生主动的模式,让我

们了解实体、程序,培养书写司法文书、解决程序与实体疑惑的能力。但是究其教学目标来说,在教师领导下让学生参与,提高学生学理能力、撰写文书能力和实践能力,其中就学理能力并非能达到期待要求和结果。首先,本门课程仅有十七个周的学习时间。其中,三周关于课程学习的总论,三周外邀法官、检察官、律师座谈,八周的模拟庭审准备,三周的开庭,另有三到四周的旁听庭审,学员关于学理知识的提高缺乏充足的指导教学时间。其次,虽然课程为集中面授、分组指导,但是授课教师同学员的学习交流空间受限,时间也紧迫。再次,学员并非乃人人主动、授课老师并未面面俱到,这使得教学和实际也会造成脱轨相离。综合,提出几点拙见。

第一,教学时间适当增加。本就作为一门选修课,较多学员只为获得该门课的三个学分。但是通过教学纪律和目标要求,本门课程应当不以选修对待。通过教学时间增加,学员获取知识的空间范围定能扩展,当然不可避免也会对授课教师产生较多的教学压力。

第二,理论知识的授课比重可增加。学员虽然已经通过三年在校时间依次学习了三大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并未能直接游刃有余的运用。若通过教师再次的主要理论授课和学员实践参与,学员的认知和实务会得到较好的结合以及提高,知行合一,才是本门课程最佳目标。

第三,增设免费对外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基本和法律诊所无差异,而诊所在建立法律援助这个模块上可以给模拟法庭教学较好的示范和学习,学员通过模拟实训和对外真实法律援助,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当能提高。增设法律援助中心也应考虑教学成本、远景等因素。

以上几点建议实则是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认真思虑而提出,采纳与否乃后话。

三、结语

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带给自己的太多,言有尽而意无穷。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这门课程。虽然需要比其他课程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但是希望能够多有此次的学习机会。感谢授课老师和学员的教学配合。

篇二:模拟法庭个人总结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

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篇三:模拟法庭个人小结

模拟法庭个人小结

杨园 0919134 法学教学二班 现在以已经是大三了,学过了整整两年的法学知识。很想检验一下自己到底学到些什么,是否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所以,模拟法庭是一个很好的检验的舞台。

我是一个比较的务实的人,以后得目标也是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仅是因为律师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更是因为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给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带来光明,给受到伤害的人一些慰藉。

我自己再大一的暑假也曾经去律师事务所实习过,跟在胡旗保老师后面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于律师的职业性质,工作特点,工作方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更坚定了自己的决心。我以为我已经掌握了做基本案件的能力。但是,通过这学期的课程我发现我差的还很远,对于整体的把握,对于细节的思考,对于法条的理解、运用都还很欠缺的。这学期的模拟法庭课,让我收获颇多。

还记得第一次拿到老师给的教学案例,我觉得对于那些我已经掌握的不错了。但是经过老师说的那些细节问题,我发现自己还是太嫩了,很多东西自己还是不知道的。并且深刻感受到法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是很深奥的。比如对于伤残的坚定时间的把握,对于对方证据的认定,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效力等等的确认。都是需要深思熟虑的,但是我觉得这些我都没有想到。这让我对于老师的敬意油然而生,觉得老师是一个极度认真的工作者。看问题看的很深,做事也特别的认真、严谨。这与我在社会上看到的大多数的律师是不一样的。

他们往往很自大,喜欢自吹自擂。

其实老师的每一个案例都让自己了解了更多关于如何在实务中做好一个律师,很多的细节问题,很多最基本的事情往往被我们忽略,我觉得这是大学生的一个通病。学过很多知识,但是实践的操作能力很差。我们即使相同的法律看过很多遍,但是我们往往是从抽象角度去看,很少设身处地的去思考。我们不知道在处于不同的境地每一个人的心理状态的不同会导致这个人作出不一样的抉择。这些都是别的课程无法传授给我们的。

其实感触最深的还是陈发芽诉瑞江的案子,我刚开始只是觉得这个案子很复杂,牵扯到的人物很多,很繁杂,里面很多人可以相互推卸责任,原告的主体地位也很有问题。但是经过老师那么一说,觉得我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太过于肤浅了,根本没有掌握法律的精髓,而且知识面也很狭窄。在此之前,我从不知道,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案子是不可以放在一起的。以前我也曾看过很多消费者诉讼,都是将厂家、销售者一并起诉的。现在才知道,这是不可以的。从这之中我觉得我们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还需要磨练啊!

到后面开始自己做案例的时候,我觉得这是一个展现自我的良机了,但是大家都是从网络上事先搜索好案件,照着剧本读。觉得这样的效果差了很多。但是考虑到我们现在还是很嫩的,自己做又怕撑不住场面啊!对于我们这组的案例,我觉得其实是有些问题的。那个案子主要的焦点是两被告人是否能够构成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这个焦点延伸一下就要考虑张三和董继飞是否是共犯?张三的行

为是否构成抢劫?就我个人观点来看。张三打宋均雷,让其拿钱,这并不构成抢劫而是敲诈勒索。因为张三手无寸铁,双方都是两人。势均力敌,即使张三占有一点优势也不会达到,宋均雷不能反抗的地步,而这一点真是抢劫与敲诈勒索的本质区别。因此,张三起初的行为只是构成敲诈勒索。在董继飞被刺重伤后,张三放开宋均雷后,再打他时,虽说要打死他,但是从客观结果看,只是造成了宋均雷轻伤的后果,这不能达到无限防卫的要求,无限防卫是在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的犯罪。因此,宋均雷没有无限防卫权,他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对于李敏行为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张三与董继飞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通过这学期的模拟法庭课,收获还是很多的。自己独立思考能力更强了,考虑问题更加的细致了,把握整体的能力更好了。很感谢老师的辛苦劳动,希望可以成为像老师这么优秀的律师。

经过这学期的训练对于未来的执业生涯更是期待,希望自己也可以做到,让当事人满意,又符合法律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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