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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作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4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伪造公证书案例

公证案例选编

存款取不出公证来解难新宁一妇女顺利获遗产(2008年12月18日 红网)12月17日,新宁县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涉农存款继承权公证,在调查了解情况并取得相关

证据后迅速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并减免了部分公证费,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连声道谢。12月17日,一位面露愁容的中年妇女来到新宁县公证处,断断续续讲起了自家的伤心事。

原来她是该县金石镇某村的村民,丈夫在11月突然患病不治身亡,唯一的一点积蓄就是丈夫

名下的存款,但存折却不知去和向,现在急用钱,戴某先后到银行去了多次,因为没有存折银行

不给查询,最后才知需办理公证才行。 公证员在问清情况后,耐心地告诉戴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法》《民法通则》的

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有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权证明、身份证明

等。公证员怕她记不清,还用笔写好其所准备的材料及证明的具体单位。 12月18日上午,当戴某拿着所需材料再次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员立即为其办好了公证手

续,鉴于戴某家庭经济困难,还为其减免了部分公证费。 存折写错名公证帮忙取出救命钱(2009年2月11日 沈阳 晚报)

年过六旬的老大娘三年前存款写错了自己的名字,三年后孙子看病着急用钱,大娘干着急

却取不出钱来,多亏声明书公证给她帮了大忙。三年前,大娘在银行存了一笔2万元的定期存款,在写存折的时候,本来是文盲的大娘没

在意,就把自己的名字“李淑萍”按平时的习惯简化写成了“李树平”。没想到,今年小孙子患

病要动手术,大娘想把钱取出来给孙子看病,却被银行拒绝了。 “钱是我存的,名儿也是我写的,上俺村里打听打听去,谁不知道李树平就是我?你们咋恁

较真呢?我这钱是给我孙子看病的!”大娘在银行吵吵了半天,还是不好使。在银行员工的指引

下,她只好到公证处来办理公证。看到大娘急得满头大汗,公证员立即为大娘办理声明书公证。在核对了大娘的身份证、户

口本、存折等均无误之后,公证员为大娘起草了声明书,然后与银行取得了联系。在确定了声

明书内容是银行认可的之后,为大娘办理了声明书公证。随后,大娘拿着声明书和身份证顺利

地从银行取走了存款。篇二:公正案例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

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

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

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

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答:

(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

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

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

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

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

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

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

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

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

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

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

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

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

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

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

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

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

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

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住所地居委(村)

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

现金100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

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

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

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

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

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

按期归还借款,需按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

金。2002年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

是否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其出

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

书与b公司签订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但

b公司收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

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目的。

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法采取何种公

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答:(1)张某可向吕某

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答:

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有:公证员

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公 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

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

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

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

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问:本案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

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然属

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

示。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效力。

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

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

确的。 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无锡移居美

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

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答:(1)不可以。根

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

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

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证应由丁

某自己办理。(2)丁某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证。 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

孙乙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

2万元,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查,孙乙

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

直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

亲属。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

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顺序继承人。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

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

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

陈某享有继承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

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

承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 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

花10吨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应重

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

致;(3)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审查买卖合

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篇

三:最高院典型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

公证书作假

05-07-19 10:02:42)

王新友 赵 静 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

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

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

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04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

损失。 海淀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知识

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

《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及上述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

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案件受理

费5554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

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

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

依据。

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

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

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

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

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

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

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

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

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

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

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

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

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

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篇四:公证案例结构漫谈漫谈公证案例文学的结构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公证案例写作属于法律文学创作的一个特殊种类,是法律故事与文学语言的融合。徐昕

教授在《正义的想象:文学中的司法》中指出:“当文学的翅膀携上法律,众生百态,悲欢离

合更添丰富多彩;当法律乘上文学的翅膀,古今法案,刻板的条文从此生动逼真。”公证案例

文学能积淀历史的厚重,传承公证文明。美国法理学家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一书说:“法律

作为文学的主题无所不在。西方文化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法律的技术和意象。文学作品的作者

一直注意着法律。”法律是规范语言,文学是艺术语言。将公证实务中的动人故事上升到公证

案例文学高度,既要保持法律语言的规范严谨,又要遵循故事文学的创作规律。

一、公证案例是法律故事文学,故事文学要求有开头、过程和结尾关于故事文学写作,美国作家杰克?哈特的《故事技巧:叙事性非虚构文学写作指南》一

书说:“那就是成功的大众故事写作,既不需要作者才华横溢,也不需要笔法老练。如果你有

兴趣讲述真实的生活故事,那么,就不要被缺乏经验而吓倒。”“所有精彩的故事都具备相同

的特质,那就是对故事本身的热爱。”故事的简明模式是“主人公—困境—解决困境”模式,

“每个真实的故事??有着同样的潜在结构??人物总有个问题。他因这个问题而挣扎。故事的

大部分都是关于这种挣扎的。在故事的最后,你会读到人物要么战胜困难,要么被困难打倒。”

此种模式同样适合于公证故事文学创作。一篇公证案例文学要有主人公即公证员,公证员要

遇到疑难复杂或社会意义重大的公证事项,公证员运用智慧或法理分析,解决问题,取得良

好的社会效果。

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

正五音”。这是说做任何事情,都得遵守行业规范。魏军的《法制文学与创作》一书说:“结

构是由主题和题材决定的。”法官李论在《案例编写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案

例编写是严谨、严肃的工作,首先必须形式规范。”法院案例“都具备如下基本格式:1、标

题;2、裁判要点;3、基本案情;4、裁判结果;5、裁判理由。”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关于公证

案例编写体例要求是:“案例由三部分构成:背景与案情介绍、案情分析、点评或体会。”以

上所说均为案例汇编时所要求的标准案例体例,而在法律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案例则有一定的

特殊性。作家魏军指出:“法制文学创作有它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可以说是其专业特征所决

定的。”法律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案例既要有法学的真实又要有文学艺术的特点。也就是说要有

真实的公证故事及生动的故事情节。真实是法律故事文学创作的材料基础。浙江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的一篇《案例

评析写作的几点体会》文章说:“对真实的案件我的理解既可以是‘原汁原味’的,也可以是

经过剪裁加工的。但不是每一个真实的案件都能写成精品案例,这有一个发现和选择的 过程。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案源,善于找准发现的渠道。”对真实的公证案例材料进行

文学加工,才会产生优秀的法律故事文学。

篇二:如何识别真假公证书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

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

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

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

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

自签署的而已。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

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

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

们怎么能看出来?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

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

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

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

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 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随着涉外民事诉讼的增多,那么怎么辨别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就成为案件的一个

很重要的方面,国内法院在立案受理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主体资格证明,并经中国驻外

使领馆认证。 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规定如下: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

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

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以下是一个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的一个案例。 2010年2月18日,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在某区法院 起诉,其诉状盖红色外文印章,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诉状一样盖红色外文印

章,这枚外文印章是签字印章。为证明其外国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还递交了一份

1997年11月5日某集团公司在马来西亚企业登记局的批文,批文为翻译件,也递交了陈某

某的马来西亚身份证和护照。经查,马来西亚某集团在2002年8月8日在益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

存有公司章程,盖有马来西亚外文印章。 被告答辩: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不具备诉讼资格。

1、原告以马来西亚某集团名义起诉,其诉状盖的马来西亚某集团外文印章为假冒。被告

将诉状印章与某集团在工商存有印章相对照,两枚印章存在明显区别, 2008年8月19日,

被告请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枚印章不为同一印章,则诉状印章为假

冒,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系假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诉状外文印章如果是真实的,也不发生法律主体资格效应。其一,根据马来西亚

公司登记规定,马来西亚公司登记后,公司印章是一套两枚,行政印章是钢印印章,代表公

司,另一枚是签字印章,是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签字之用。签字印章盖后,须法定

代表人签字或者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原告诉状既不是钢印印章又不是法定代表

人签字,其诉状不是某集团公司行为,故不具备诉讼资格。其二,诉状盖的红色印章,不符

合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习惯,因为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都是用蓝色或者绿色表示对

文书和文件的确认,红色印章表示对文书或者文件的否决。现诉状印章为红色,是告诉代理

人否决起诉,而代理人不懂外国企业老板的婉绝。红色印章诉状说明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是

不诉,诉状主体资格不存在。

3、原告递交的资格文书不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其一,某集团公司的企业登记批文,

是翻译件不能直接证明某集团公司存在的合法性。翻译件要作为证明文件须马来西亚文件佐

证,或者马来西亚文经马来西亚国家公证后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

的翻译件,或者由法院指定的翻译的翻译件才

4、原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合法,不能证明其诉讼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系中

文打印件,没有外国合法文件佐证,不合法;证明书盖的外文印章与诉状雷同,不具有真实

性;证明书盖的外文签字印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产生法律效力;证明书没有外

国批件佐证,没有外国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是一份无效文书。

5、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递交的资格文书不合法,原告对被告诉讼不能成立,请求

法院驳回起诉。该案审理未能开庭,法院根据被告答辩,要求原告方提供合法印章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合

法证明,案件延期审理。 参与该案审理,使我深刻认识到,渋外民事案件与国内民事纠纷不同。在渋外纠纷主体

资格的审查中,第一,外国人的签名是至关重要,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外国只认可签名,

印章次之;第二,外国印章使用较少,英美国家基本不使用印章,只认签字,东南亚国家与

日本等国家使用印章,印章的盖法是不使用红色,一律使用蓝色或者绿色,红色表示否决,

蓝色和绿色表示通过。参与涉外纠纷案,必须了解国际公司印章使用方法,否则会闹出笑话。

第三,律师应该熟悉国家涉外民事案件关于外国文件以及证明件使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

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律师与法官办

理涉外事务,不得不学习,而且应该深入研究,马虎不得。目前,我国涉外交流十分广泛,

涉外纠纷常常发生,律师和法官办理涉外纠纷将是平常办案,并不稀罕。

篇三:公证书真假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

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

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

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

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

自签署的而已。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

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

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

们怎么能看出来?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

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

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

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

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商业计划书

(三方公证平台)

项目名称:(扫一扫辨真假).(打假).(防伪) 1.理念的由来:痛点 虚拟的网络时代,海量的电子(软硬件)垃圾将是未来人们头痛的问题(如:百度里n

多的虚假信息,淘宝或线下的假货。还有未来物联网应用大量的电子产品等等)。如:企业信

息的真假(找工作面试企业的经营范围,地址,法人等信息的真假),生产企业商品的真伪,

商标的真假,信息发布的真假等等,人们太需要一个征信体系的三方公证平台(本因是工商

局,质检局,税务局,等国家部门来做的事。就像支付宝革新传统的实体银行一样的应用,

他们不做我们来做)。

2.市场需求:受众

基于物联网应用的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一些智能软硬件的应用整合,几乎是人手一部检测

质量的一台设备,只有消费者自己所买的商品,自己才关心是否真伪,发动大众打假,检测

才能做到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的功效。(1.质检局过去要消费者送到有关部门去质检,因

人为因素,复杂繁琐的过程让消费者却步。2.工商局,也因人为及关系户等因素。3.税务局,

避免偷税漏税现象,通过厂商提供信息后,在大数据,云计算存储后,让厂商自行按出厂销售量自动交

税,让这些部门将是一个质的飞跃。) 任何企业信息,各网站言论发表信息,每一件商品起到防伪,防串货,跟踪,定位及商

品的一切信息等等,任何生产企业的商品及商超进出货等,智能化的管理。如:百度,搜狐

等信息的真伪辨别。淘宝,京东,苏宁云商等线上下商品的假货,实体店,厂家商品的真伪

识别等等

3.提供的需求:科技整合1和2已经说明

3因厂商提供了海量的商品信息,平台里面就能做线上下同步销售也就更加有优势了(货

真价实的厂消模式形成)。

4.为传统的产品销售插上腾飞的翅膀!无假货,防伪,防窜,移动销售等

4.竞争对手(也可以说是无)没有统一规范化,标准化二维码,rfid都没起到真正的实际意义(现在的二维码,查一

查辨真伪,扫一扫,真假通等都只是一个应用,没有通过大数据录入,云计算存储和官方认

可,厂商或方案商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怎么去辨别真伪???)

5.我们的优势:自己的痛处,想办法去解决 基于物联网应用的大数据收录,云计算存储等,软件人员的配备及厂消模式(目前商业

机密)的智能化系统的营销方案等优势(我们是创造,创新者,不是跟风者)。 注:每个店铺及会员(24小时自能自动售货系统)都是节点,化整为零,化零为整互用。

6.盈利模式:多样,万变

盈利模式多(每年可以千万上亿的盈利) b.解决了传统的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等部门繁琐,人多(减少80-90%的人员)的劳

动强度及人为因数。

c.每个企业,商户的信息及产品标签(包括智能化的管理平台等)。 e.电商平台,每个厂商都提供了商品的图片.标签,价格.产地,规格等准确信息,就成了

一个货真价实的电子商务平台。 以上所写是初步的方案。应用的领域,革新太多的传统

行业,技术,盈利模式等太多太多。革新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等部门,能减少传 统90%的人员,让这些部门管理更人性化,智能化,规范化,解决这些职能部门的人为

因素及偷税漏税等问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让消费者自行参与商品真伪的验证,所扫的

商品在大数据的作用下,自动弹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真伪信息)。2015年9月8号篇五:浅析从一则案例看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据核实浅析从一则案例看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据核实 论文摘要 证据核实在继承权公证事项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继承权公证证明材

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结合一则继承权案例对证据核实的含义和方式作了简

单论述并结合本案例的办证过程介绍了证据核实的几种方式。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证据核实案例:当事人王某前来咨询办理继承其父亲王某某名下的房产事宜,并根据公证事项的

具体要求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王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王某

某因病于2008年3月2日去世;2.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由两个单位证明组成,王某

某原来是外地户口,因2000年工作变更而把户口迁到本市,本地单位出具的证明上载明王某

某生前与刘某为夫妻关系,刘某健在,王某某生前与其配偶刘某共生育子女三人,一个儿子

和两个女儿,王某为其儿子。外地的单位证明上载明了王某某的父母均已于多年前先于王某

某去世。3.房产证明,提供了房产证一本,证明在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4.放弃继承权声

明书公证书,王某某的长女由于在外地上班,不能回来亲自办理该公证事项,所以在其工作

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将公证书提交给了本公证处。另外还提供了

各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针对上述案例,提出以下问题:1.继承权核实的概念和法律依据?2.针对上述继承权案

例中应该核实的内容有哪些和核实的方式?

一、 继承权公证核实的概念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是否有权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从而证明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的

活动。如果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正确认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公证机构及其公

证人员就需要运用相应的核实方式,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继承人所申

办公证事项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伪。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按照办证

规则需要核实的或者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和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都需要

进行核实。这是公证法对于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核实权作出的最明确的规定。而在日常工

作的实际操作中,在公证核实这个工作环节上发现或者遇到了一些不大不小的问题。

二、继承权公证核实的法律依据对于继承权公证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部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明确将对相关

公证事项进行审核规定为公证员应尽的一项义务。《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公证员应尽的

义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

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如实说明自

己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并且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

真实、合法、充分。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

运用的包括询问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及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或者核实、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等在内的五种核实方式。这些规定在继承权公证事项中体现

的尤为突出。但是具体到公证员核实的实际情况中,往往遇到有关单位不予配合或者拒绝的

尴尬情况,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继承权核实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配合,所以很多 人在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予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员也是毫无办法。上述只是对核实的法律规定,而对继承权公证中的核实,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证机构除了需要按照《公证

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权利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及死亡证明以向出具该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的方式进行重点核实。该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四

项则从证据核实方面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一种情形,即如果出具证

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协助核实或者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时,则公证机

构可以拒绝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三、继承权核实的方式有哪些 针对上述继承权案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核实方法,从而确认该

继承中涉及的法律事实:

1.通过询问当事人并制作接话笔录。在办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能对被继承

人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当事人与被继承人

之间的亲属关系,有无遗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立遗嘱、有无

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是否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有充分的了

解。针对本公证事项中涉及的当事人,需要询问的有三个当事人即刘某、王某和王某某的次

女。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陈

述或造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从而确认了相关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明通过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阅卷宗的方式进行核实。针对上述案

例中王某某的房产证是旧的房产证,产权人只记载了王某某一个人的名字,而没有共有人。

这样的房产证通常对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不作出说明,而通过到房产局查询王某某的

房产档案,确定了该房产为王某某生前与刘某共同购买,是王某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其中的二分之一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即王某某的遗产。

4.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的真假的核实。对于部分发达

地区的公证处,可以直接在其公证网站上查询公证书的真伪。对于没有建立自己网站的公证

处或者公证处网站不具备公证书查询职能的公证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电话核实公

证书的真伪,针对继承权案例中笔者通过电话核实证明王某某长女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真

实、有效的。

通过以上几种核实方式笔者顺利完成了对该继承权公证事项的证据核实工作,确认了相关法律事实,并按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当然对继承权公证事项的

证据核实方法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种,还有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查询其人事档案,收集

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总之,公证核实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地运用

各种核实方法,可以保证办证程序的正当合法,同时也可以保证公证质量,减少错假证的发

生,进而促进公证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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