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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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婴店加盟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加盟合同 手机版

篇一:母婴之家连锁店加盟合同

母婴之家连锁店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总部:(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特许加盟店: (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母婴产业经营及母婴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B.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C.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

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

式、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

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店址的选择

1.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

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

1.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

助。

3. 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 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

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 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

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 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 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

营技术。

2. 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

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

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

4. 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

间。

5. 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

6.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

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7.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

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8. 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

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

的样式。

3. 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

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4. 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三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 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协助销售

1. 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A. 推荐进货渠道。

B.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C.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D. 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

E.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F. 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 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50%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

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

A. 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

外观完好无损。

B. 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30天。

C. 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D. 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10-20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

第十五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 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

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第十六条:特许金

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2. 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为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

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

第十七条:保证金

1. 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

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

2. 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

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 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元人民币。

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

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力,可以没收加盟店50%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50%的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

6.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

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天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开始加盟的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

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

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

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

以下文本:

A、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

B、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C、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

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

篇二:母婴连锁店加盟合同

母婴连锁店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总部:(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特许加盟店: (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母婴产业经营及母婴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B.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C.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

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

式、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

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店址的选择

1.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

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

1.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

助。

3. 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 加盟店除了开

孕婴店加盟合同

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

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 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

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 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 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

营技术。

2. 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

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

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

4. 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

间。

5. 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

6.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

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7.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

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8. 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

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

的样式。

3. 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

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4. 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三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 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协助销售

1. 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A. 推荐进货渠道。

B.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C.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D. 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

E.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F. 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 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50%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

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

A. 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

外观完好无损。

B. 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30天。

C. 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D. 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10-20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

第十五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 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

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第十六条:特许金

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2. 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为,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

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

第十七条:保证金

1. 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

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

2. 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

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 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元人民币。

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

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50%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50%的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

6.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

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天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开始加盟的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

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

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

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

以下文本:

A、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

B、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C、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

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

的情报。

3. 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 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

5. 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

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

篇三:母婴坊加盟合同

新签合同□ 续签合同□ 分店合同□

母婴坊品牌特许加盟合同

(适用全国各地区特许加盟代理商)

合同编号:档(存)字[2012-[ ]号

网络用名 签约地点:

特 许 人(下称:甲方):南京母婴坊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受 许 人(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母婴坊品牌孕婴童系列产品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前言

1.1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1.2 甲方南京母婴坊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婴坊”)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 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与“母婴坊”品牌相关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一系列的法 律权利。

1.3 乙方(以下简称“特许加盟代理商”)乙方为具有独立民事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企业法人 □ 其 它经济组织 □ ,愿意接受甲方的授权,在本合同所限定的范围内展开经营活动。

1.4 乙方知道并承认,“母婴坊”品牌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中文名为“母婴坊”。双方进一步承认, “母婴坊”品牌的声誉与其销售的产品所用的注册商标紧密相连。

1.5 乙方明示承认并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授权的权利之外,乙方并不因本合同的生效而获得与“母婴坊” 品牌相关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而且不对上述有关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利。

1.6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合同释义

2.1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2.1.1母婴坊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母婴坊VIS企业视觉形象系统、母婴坊经营管理模式属甲方所有,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吊旗、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吉祥物、广告宣传品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

2.1.2母婴坊产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商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商品。

2.1.3乙方经营的经销公司和下级分销商及其雇佣人员与政府法律机关衍生之各类关系一概与甲方无关。

2.1.4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每一份订单,无论是原件、复印件,还是传真件,都将遵照本合同包 括其条款。甲方旗下品牌为“母婴坊”,甲方拥有对此品牌的著作权、版权、解释权。

2.1.5鉴于甲方“母婴坊”品牌,及一切系列产品已经具备了专卖型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为拓展“母 婴坊”品牌系列产品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特许经营的规则同意乙方加入“母婴坊” 专卖特许经营销售网络。

3. 特许授权

3.1甲方特许授权乙方在 省 市 区(县)镇(乡)开设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母婴坊品牌系列孕婴童商品及甲方 取得营销权的商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严禁跨越本条款指定区域经营。(洗护用品不限于专卖,甲 方有权单独规划洗护用品市场)。

3.2甲方将其所有的母婴坊商标、商号、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加盟代理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 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母婴坊的品牌经营活动。

3.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地域的特许经营权。

4.经营方式

4.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 续,自筹资金设立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母婴坊特许经营权的前 提。

4.2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 责任。

5.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

5.1.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5.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5.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 同权益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5.1.4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规定及时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2 甲方义务:

5.2.1甲方负责母婴坊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母婴坊产品。

5.2.2甲方提供乙方成立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2.3甲方向乙方提供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的经营专业培训(包括:经营管理、导购管理、人事管理、商品陈列等)。

5.2.4甲方负责乙方的店面设计,并在乙方开店前负责一次性向乙方免费赠送价值1000元左右的宣传推 广用品包括吊旗、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详见合同附件一)

5.2.5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5.2.6甲方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权利:

6.1.1乙方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母婴坊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并在合同 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1.2乙方有权拥有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在授权区域内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6.1.3乙方负责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6.1.4乙方有权对甲方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 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6.1.5乙方有权优先获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的产品,技术,营销,市场等相关资讯,并有义务对以上资讯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6.1.6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品牌推广和广告促销活动。

6.2 乙方义务:

6.2.1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6.2.2乙方自配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6.2.3乙方按母婴坊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店面灯 箱制作图,乙方可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辅助材料。乙方结 合门店实际情况可做具体装修调整,负责装修费用并保持母婴坊品牌整体风格和色彩。

6.2.4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等一切合法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与甲方无关。

6.2.5乙方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甲方商品和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商品;并保证从签

约起60天内自行建立一家40平米至120平米婴童时尚生活馆(专卖店)。

6.2.6乙方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6.2.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统一价格政策;零售价不得低于“建议零售价”的85%(详见 价格表)。

6.2.8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母婴坊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母婴坊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2.9乙方网络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统一零售价格的8.5折,违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7.签约条件、销售目标、奖励机制

7.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品牌使用费 / 元整,(不予 退还)特许加盟权益经营保证金 6000 元整。

7.2特许加盟权益经营保证金的返还:乙方在合同期内第一年度进货总量达到12 万元返还保证金 3000 元, 在合同期内第二年度进货总量达到13 万元,返还保证金 3000 元。

7.3乙方第一年度未达到进货量,可以两年累计核算,进货总量达 25 万元,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保 证金 6000 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返利政策按照第一年12万,第二年13万超出部分进行返利,每年度超额完成的部分按3%进行返利,超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返利(不含其中的5万元), (进货总量=累计进货量-累计退货量)。

7.4乙方如经营不善或中途退出加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将符合退换货条件的母婴坊商品按原价收回。

8.产品价格

8.1甲方供货给乙方A类产品(外出服系列、鞋帽系列)供货价按零售价的36%供货。B类产品(内衣 系列、穿戴、孕妇、床上用品、礼盒、童袜)供货价按零售价的36%供货。C类产品(塑胶用品、 洗护用品系列)供货价按零售价的46%供货。童车、床、美耐皿餐具等其它产品按实价供货。(以上 均不含税)。

8.2对于可能出现价格调整,甲方将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或公司网站通知乙方。

9.产品订购

9.1甲方每年举办的春夏、秋冬两次新品订货会,并制定相应订货政策及优惠政策,乙方应积极参加。 乙方未能参加甲方订货会提前预定新品,甲方需在满足已订货客户的产品供应的前提下再供应给乙 方,因产品数量供应不足,货品保障供应的责任不在甲方。乙方在订货会上所下的订单,确认后应 在7天内向甲方交纳所订货款的10%作为订金,其余货款于提货时一次性全部付清。

9.2每季新品不间断上市,新品上市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新品上货周期表》供乙方订货参考。乙方首 批进货产品选择和额度需在甲方的指导下,经乙方认可后由甲方执行。

9.3为配合乙方销售及根据市场、季节、品牌形象等方面的需求,甲方将不定期地向乙方配发新产品(样

品),乙方将根据自身市场的实际需求,以订单方式向甲方确定产品配发后所需进货的产品规格和 数量。

9.4乙方订货方式:a.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商品;b.参加公司总部现场订货;c.网上采样订 货;d.寄发彩色图片或产品目录订货;e.补货由加盟商自主决定;

9.5乙方首次配货量标准:以首次进货额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申请;首批进货最低 不得低于 贰 万元(不含食品类)。

9.6乙方根据销售情况及时提出补货要求,品种由乙方自主决定,但每次补货需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 乙方补货,甲方自收到订单之日3个工作日内发货。暂时不能发的产品,甲方及时知会乙方并确定 发货的时间。

10.产品调换

10.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A类产品属季节性产品(外出服系列、鞋帽系列)因甲方商品在乙方市场销路 不畅,调换时间为自发货起40天内,尺码齐全、货品完整经甲方确认后均可调换当季产品。超出 约定时间、或因乙方人为造成的残次品影响第二次销售,甲方一律不予调换,由乙方自行消化,调 换过后的产品不再重复产生调换率。

10.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B类、C类产品(内衣系列、穿戴、孕妇、床上用品、礼盒、童袜、塑胶用品、 洗护用品系列),因甲方商品在乙方市场销路不畅,自发货起100天内,尺码齐全、货品完整经甲 方确认后均可调换当季产品。超出约定时间、或因乙方人为造成的残次品影响第二次销售,甲方一 律不予调换,由乙方自行消化,调换过后的产品不再重复产生调换率。

10.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促销品或特价品等,甲方不受理退换货。

10.4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的,经甲方确认后无条件可100%退换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不计入退换货 额度范围;若甲方确认产品属于非质量问题的将返还给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5乙方在办理调换货手续前须将详细的退货清单传真给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方可将货品返回。乙方 必须保证返回货品完整、清洁、不得损坏,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其运费及中途风险由乙方自行承 担。如有上述现象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退还。

11. 销售管理和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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