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1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最高院判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同样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约束

最高院判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同样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约束

柯昌林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36号

[裁判要旨]

经公众号法律讲坛理解及整理,本案至少存在以下裁判要旨:

1、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时,对原告依据的证据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诉求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柯昌林。

一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柯昌林以中太公司及油田公司为共同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5580874.32元并承担同期贷款利息,退还扣取的利息115万元,油田公司支付施工单位总承包服务费1767739.82元,支付交通费469333元,两被告支付因停电停水造成的损失3058202.58元,油田公司对中太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中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柯昌林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至5000余万元,规避级别管辖。柯昌林称其系大庆油田创业城二期三标段16#、17#、18#、19#楼及地下车库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的合同,每平方米暂定造价2000元,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800元,四栋楼加上地下车库合计面积37753.78平方米。即便按照比较高的造价标准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该四栋楼及地下车库造价为11326134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36275367元和材料款63500000元,仅尚欠工程款13485973元。另外,柯昌林计算的四栋楼及地下车库总造价147156241.32元,换算成每平方米造价3897.79元,亦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暂定造价,故其主张的实际标的额明显未达到受诉法院管辖的立案标准。二、柯昌林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中太公司作为大庆油田创业城三标段的总承包人,与内部施工部经理柯昌智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约定依法向甲方驻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太公司设立创业城第二施工部负责管理16#、17#、18#、19#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负责人系案外人柯昌智,柯昌林系案外人柯昌智聘用的下级管理人员,应受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故柯昌林违反了该协议管辖的约定。三、案外人江俊鹏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3年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起诉中太公司和油田公司,主张给付三标段共15栋楼和一个地下车库的全部工程款,该案包括柯昌林所称的16#、17#、18#、1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本案应当与已经在先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

[省高院裁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太公司未向该院举示其与油田公司的合同及其他证据,且在该院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形下,其主张柯昌林恶意提高标的额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中太公司未举示《内部承包合同》,其陈述该合同的相对人并非柯昌林,因此,该合同与本案争议的协议管辖无关联,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悖。因此,中太公司以其尚未举示的《内部承包合同》主张管辖权异议,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案外人江俊鹏就本案诉争的同一工程的部分标段陆续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两起诉讼后,油田公司主张两案应合并审理,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立民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后,油田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太公司提出应将此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该主张涉及已生效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立民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此案的情形,故对此不予审理。综上,中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中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意见]

中太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陈述实际施工四栋楼和一个地下车库,自认已拨付工程款和甲方供材金额,经过简单计算即可判断被上诉人起诉金额远超过正常造价标准。对此,无需上诉人再提交其他证据,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即可确认其恶意提高起诉金额以规避管辖的意图。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中太建设集团内部施工合同》显示该四栋楼和地下车库的承包人为柯昌智,并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如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则应受管辖约定“双方约定依法向甲方驻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束。二、本案应当与在先起诉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廊民三初字第74号案件合并审理。案外人江俊鹏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3年7月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和油田公司,就15栋楼一个地下车库主张给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所涉四栋楼和地下车库是其中的一部分工程,该两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柯昌林答辩称:答辩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太公司与案外人柯昌智之间的约定对答辩人没有约束力,且其约定“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本案未经开庭审理,被答辩人主观臆断答辩人提高诉讼标的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案外人江俊鹏是中太公司大庆分公司负责人,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一审被告油田公司答辩称:诉讼标的数额是否恶意提高,不应在确认管辖时确认,应以起诉的标的额确认级别管辖。上诉人主张承包合同的管辖约定无效,该承包合同没有向一审法院举证,且实际是转包合同,约定的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江俊鹏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其是授

权委托人(中太公司大庆分公司的责任人),其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本案不能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合并审理。柯昌林起诉标的额为52026149.22元,超过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要求移送该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高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有如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关于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的问题。在管辖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判断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标的额为依据。根据被上诉人柯昌林的起诉状记载,其诉讼请求标的额总计达5202万余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太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柯昌林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管辖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柯昌林原审中提供的《关于创业城三标段施工情况说明》等证据,内容显示涉案工程自开工以来,施工人力、材料、机械、现场施工管理均由柯昌林本人具体组织施工。该《关于创业城三标段施工情况说明》上加盖有油田公司经营法规部公章和监理单位公章。本案表面证据能够证实柯昌林系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其应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中太公司主张柯昌林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本案管辖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柯昌林提供的《中太建设集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

第七条第4项的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双方约定依法向甲方(注:指中太公司大庆分公司)驻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在河北省廊坊市。但根据被上诉人柯昌林提供的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67.5条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虽然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柯昌林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油田公司及承包人中太公司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即发包人油田公司所在地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关于本案应否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问题。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系案外人江俊鹏以其与中太公司之间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由起诉中太公司及油田公司,主张包括本案4栋楼在内的共计15栋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价款4000余万元。虽然江俊鹏案所涉工程内容包括了本案工程,但该案与本案诉讼主体不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依据的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两案不能合并审理。

综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太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来源:法律讲坛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来源:大律师网

因实行发作胶葛、无法自行宽和时,合同将会向有的人院提讼(假如合同约好裁定则向约好的裁定机关提起裁定)。受诉法院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案子是不是具有统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并进行审理的条件,因而,诉讼统辖权直接关系到能否顺畅、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准确与否。本文联系最高公民法院《对于审理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疑问的解说》谈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的诉讼疑问,便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前准确约好胶葛受理机关或在发作胶葛后挑选有统辖权的法院审理案子,然后使得胶葛得以敏捷处理。 一、民事诉讼统辖简介民事诉讼统辖是指断定上下级公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中国规则了下列几种统辖:、、指定统辖和移交统辖。 (一)级别统辖级别统辖是指公民法院系统内区别上下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统辖的断定,在中国立法上首要是以案子的性质、案子的影响的巨细为规范。 中国级别统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公民法院至最高公民法院依法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二是级别统辖的要点在于区别基层公民法院和中级公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榜首审民事案子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统辖的地域规模越广但实习受理的榜首审民事案子量越小。 (二)地域统辖地域统辖是指断定同级的不一样区域的公民法院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地域统辖,包括通常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统辖和共同统辖。、通常地域统辖。通常地域统辖是指依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公民法院辖区的从属关系所断定的统辖。该类统辖遵从 就 的准则,即原告申述应到被告一切地的公民法院提出。 2、特别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断定的统辖,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特别地域统辖有以下几种: (1)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地公民法院统辖。 (2)因稳妥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稳妥标的物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3)因收据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收据支付地或许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

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许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5)因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做法地或许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3、协议统辖。协议统辖是指依据两边当事人的约好断定的统辖。在中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协议统辖应当契合下列条件:榜首,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以书面的方法进行约好;第二,只能就合同胶葛进行约好;第三,约好只能对于榜首审法院的统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好;第四,协议统辖法院的规模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统辖不得改变专属统辖和级别统辖。 4、专属统辖。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某些诉讼标的特别的案子由特定的公民法院统辖。 专属统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统辖的案子,只能由享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统辖,别的法院无权统辖,法令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改变专属统辖。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适用专属统辖的案子有以下三种: 榜首,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三)(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指定统辖和移交统辖、指定统辖。指定统辖是指上级公民法院在法令规则的景象下,对某个详细的案子,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公民法院予以统辖。 2、移交统辖。移交统辖是指公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受诉公民法院发现自个对该案无统辖权,而将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 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不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合同法》第269条将建造工程合同的界说为: 建造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造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测、规划、施工合同,因而建

造工程施工合同归于建造工程合同的一种。建造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视点剖析归于,因而

《合同法》第287条规则了建造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则的情况下可适用承包合同的有关规规则。曩昔司法实习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归入房地产胶葛而适用专属统辖,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这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而最高公民法院《对于审理建造工程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疑问的解说》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动身,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的统辖作出了新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别地域统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则的 因合同胶葛提申述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合同实行地公民法院统辖 又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归于特别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合同实做法 加工做法地 ,所以进一步规则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实行地为 施工做法地 。由此看出,最高公民法院以方法清晰废止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统辖。 三、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 法院统辖及约好裁定的主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前准确约好胶葛受理机关或在发作胶葛后挑选有统辖权的法院或裁定机关审理案子,有利于胶葛得到敏捷处理。笔者认为,建造工程合同当事人在拟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及发作胶葛时应留意以下几个疑问: 榜首、根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不再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时约好发作争议时由公民法院统辖或由某一裁定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假如挑选诉讼作为处理争议方法,还能够进一步约好在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挑选统辖法院,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统辖的规则。经最高公民法院同意的江苏省各级公民法院受理榜首审民事胶葛案子级别统辖的规范为: .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别的市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规范,中级公民法院认为归于在本辖区内有严重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子受理的,在受理前有必要报请省法院同意。 第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未而发作胶葛时,法院统辖有特别规则,合同当事人应予恪守。 最高公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对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定见》第18条规则: 因合同胶葛提申述讼,假如合同没有实习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因而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未实习实行而发作胶葛时,法院统辖有特别规则。当然,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挑选裁定处理胶葛时,则不发作类似疑问,约好的裁定委员会可对胶葛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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