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9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附则五

合同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

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

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二)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1)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经

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 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

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3)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4)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

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5)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① 名称和地点。

② 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③ 竣工的日期。

④ 造价。

⑤ 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⑥ 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⑦ 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⑧ 取费标准。

⑨ 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⑩ 互相协作事宜。

⑾ 违约责任。

(6) 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三) 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① 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② 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

重新进行评审。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③ 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

部、财务部等)

④ 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

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⑤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

续,由业务部负责办理。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批准后才能签订。

(2)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① 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

下证件原件:

②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

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劳动队伍资质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③ 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管理部对招

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④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征得业主同意,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

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⑤ 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3)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 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 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 合同的履行

① 合同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

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缕析执行情况台账。

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本、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

同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当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帐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③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

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④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事的确认:

a) 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账,确认双方

债权债务。

b)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

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

方债权债务。

(四) 合同的变更、解除

(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

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

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应提出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

(4) 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

合同变更评审,

(5) 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6) 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合

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7)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

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8)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

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五) 合同的日常管理

(1) 所有合同必须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存档。

(2) 一般项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盖章。

(3) 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批

准,方可盖章。

(4) 严格履行合同登记盖章手续,核对审批程序,对无签字手续的有权拒绝.

(5) 合同的签订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

其印

(6) 建立合同档案,对个单项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记录的签证。

(7) 对于登记上账的合同,按月转送统计人员以便按规定上报各有关部门。

(8) 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 个基层单位合同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

② 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执行合同的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③ 各子公司所洽谈的重大工程项目或因资质需要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合同审批

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④ 凡到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必须同时报送内部承包合同,一并审核、签

字盖章。

⑤ 严格执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指标的,要按相关合

同条款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 对于联营协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对联营单位的信誉、业绩、资信、施

工能力等进行调查,并附有一定的风险抵押,且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方可签字、盖章。

(六) 合同与奖惩

(1)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

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2)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给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

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3)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想责任人追偿损

失:

①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②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③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

失:

①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骗的。

②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

③ 遗失重要证据的。

④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⑤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告和报案。

⑥ 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⑦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章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

用章。

(5)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七) 合同考查

(1) 工程合同1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签订率达到 100%。

(2) 内部承包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0 天内,签约率达 100%。 1 附表2-7

(3) 合同条款要真实准确、责任分明,企业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签字要齐全有

效,不允许出现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

(4) 合同履约率达到 80%以上。

合同审查表附表2-7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

[文件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办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旗事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

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

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务取费的内容。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

(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

(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

(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条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的封面上标注明确的标识。

备案后的《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备案后的《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第十二条 银行专户的设立、监理费用的监管和支付办法,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签订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本办法协商调整。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