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公文写作 > 基础知识 > 列表页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7  分类: 基础知识 手机版

篇一: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龙源期刊网 .cn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05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二)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需要可适当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篇二: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

?

【字号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日期:2013-08-01

小】

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刻把握首都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化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拓展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增强首都投资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形成多元主体和适度竞争的格局,保障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断提升首都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现就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化建设、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方向,对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完善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体系,不断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发展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拓展空间,分类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运营体制改革。

1.增量项目。

对经营性领域(包括燃气、电力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等),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政府不再直接投入。

对准经营性领域(包括轨道交通、收费公路、热力、污水处理和垃圾焚烧等),以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对非经营性领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排水管线、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堆肥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交通枢纽等),采取捆绑式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也可由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

2.存量资产。

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方式,加大专业化运营力度,扩大产业化经营规模。

(二)完善政策,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

1.稳步推动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2.多渠道完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一是通过合理的政府投入,减少一部分企业投资;二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投资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运营公开透明,压缩一部分企业成本;三是通过将财政运营补助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增加一部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四是通过依法依规配置企业一定的土地开发权,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增加一部分企业其他经营收入。

3.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分行业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政策管理部门分类明确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重点政策,细化支持标准;专业公司要打破垄断,配合落实市政配套条件,按管理体制和协议约定分担成本。

(三)培育主体,做优做强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企业。

1.重点扶持一批社会投资骨干企业。以确保安全稳定运营和增加有效供给为原则,重点引导和支持行业内骨干企业参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

2.提升市、区县相关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能力。鼓励市、区县相关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围绕城市发展新阶段带来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新需求,优先保障本市建设经营任务。鼓励市、区县相关国有企业采取股份制、委托运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设立股权基金、债转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四)明确路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明确技术经济指标。对向社会招标、招商的项目,应事先明确项目名称、内容,经营期限,产品或服务数量(设计能力和基本服务量)、质量和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及政府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公平参与。

2.规范招商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

3.实行清单预告制度。重大项目建设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项目推介实行集中推介与分散谈判相结合的方式,前期广泛发布招商信息,项目启动后选定重点意向投资人,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三、试点方案

按照“增量先行、存量跟进,试点推动、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分类推动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近期,选择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和镇域供热等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开展市场化试点。下一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的规模和领域。

(一)主要领域和试点方式。

1.轨道交通。

新建线路:主要采用公共私营合作制(PPP),社会投资人参与轨道交通投资建设的全部环节。

在建线路:采用股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委托运营的模式。

已开通线路:采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盘活。

2.城市道路。

符合规定的国道等重要普通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采用建设—移交(BT)模式建设。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建成后按合同约定由政府回购。支持有条件的项目按市场化原则综合建设与公共交通相关的经营设施。

3.综合交通枢纽。

周边土地资源丰富的交通枢纽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体化建设模式。将公益性的交通枢纽和经营性开发项目作为整体,捆绑实施。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或土地带条件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综合开发单位。

4.污水处理。

新建再生水厂:按照“企业建厂、政府配网”的原则,主要实行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厂站由社会投资人建设、运营和维护。小城镇再生水厂以打捆方式由区县招标确定共同特许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

在建和已建成的新城、乡镇污水处理厂:采取委托运营或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在一定区域实现规模化运营。

5.固废处置。

新建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主要以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方式建设;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主要采取企业直接投资方式建设运营;新建转运站、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粪便处理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采用社会投资人出资建设,政府采购并分期付款的方式。

上述固废处置领域在建和已建成的项目,采用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或委托运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6.镇域供热。

热源热网建设:热源由企业以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投资建设,一次管网原则上由区县属专业公司投资建设,二次管网由产权单位建设。

热网系统运营:热网系统由委托运营商运营、管理和维护,实行规模化经营。

(二)基本政策。

1.土地使用。

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对于厂站等非线性项目,场地内征地拆迁、永久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开发费用,原则上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也可由实施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协商确定。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2.价格政策。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特许经营项目可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进行经济结算。

其他项目执行行业统一价格政策。

3.投资回报。

对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者主要按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回报。其中,财政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财政补偿金额=(中标或协议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承诺基本收购(处理)量或基本服务量。

对其他项目,在收费标准、建设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4.市政设施配套。

按现行政府投资体制,红线外配套市政道路、供水、污水和再生水管网建设改造等由市、区县政府投资安排,红线外电力、燃气等经营性设施由市、区县专业公司投资。

政府投资的管网可委托社会投资人一体化建设,也可在政府建成后一并委托社会投资人运维管理。

5.技术经济条件。

企业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按8%测算,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暂不征收。

特许经营期:轨道交通行业30年,其他行业一般10至30年。具体结合不同类型项目的服

务规模、投资运营收益及运营成本测算确定。特许经营期内,全部更新改造投资由特许经营者负责。

基本服务量:具体表现为协议客流(涉及轨道交通领域)、基本水量(涉及污水处理领域)、基本处理量(涉及固废处理领域)等,在日均预测服务量基础上,根据经营年限、设计能力等进行测算。

约定价格(费用)及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约定票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服务费等。具体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并在协议中约定,由特许经营实施机关向经营者支付。依据构成运营成本重要项目变化情况,运营期约定价格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资本金: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投资人自有资金(或投资股本金)应为项目总投资的20%至35%。

投资人资格:社会责任意识强,无不良从业信誉记录,具有雄厚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和丰富项目经验的专业公司。

6.政策调整与协议变更。

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严格履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或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与另一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实施项目。

1.首期试点。

首期启动6个领域27个市场化试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620亿元,拟引进社会投资约680亿元。具体包括:地铁14号线等轨道交通项目3个,国道110二期等道路项目2个,苹果园交通枢纽项目1个,郑王坟再生水厂等污水处理项目10个,东南循环经济园区一期等固废处置项目4个,顺义新城牛栏山组团供热工程等镇域供热项目7个。

2.后期安排。

结合“十二五”规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后期拟再选取99个项目进行细化论证和重点推进,总投资约1760亿元,预计引进社会投资约620亿元。具体包括:地铁7号线等轨道交通项目9个,京良路东段城市道路项目1个,中心城区居民区停车设施项目1个,北苑北、望京西等交通枢纽项目6个,新城、乡镇新增再生水厂项目69个,首钢建筑垃圾处理厂等固废处置项目7个,门头沟新城城子组团供热工程等镇域供热项目6个。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协调。

篇三:基础设施建设推行PPP模式要把握十个关键环节

基础设施建设推行PPP模式要把握十个关键环节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通过推动实施示范项目促进社会资本愿进、感进、能进,而且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有收益,切实激发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在实践中,要把握十个环节:

1、做好项目储备

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运营收费与投资成本关系,合理灵活选择BOT、BOOT、BOO等PPP模式。选择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的项目组织实施。重点关注这些工程包括供水工程、污水工程、垃圾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区道路工程、保障安居工程、城市停车场工程等项目,允许在建或已建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利用PPP模式进行升级改造或者运营管理。

2、规范项目评估

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融资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

3、选择合作伙伴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依法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社会资本投资人。

4、建立合作关系

社会资本投资人和政府按规定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人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项目功能和绩效要求、退出安排及项目移交机制、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政府授权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等应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项目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确认。

5、完善价格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财政补偿机制,根据成本变化、通货膨胀、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因素合理调整,激励投资者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解决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少政策性亏损,建立良性投入产出机制。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并建立动态补贴机制。除最低需求风险外,政府补贴原则上不得承诺社会资本回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6、防范债务风险

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负担。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项目大力推广PPP模式。依法严格控制政府各类或有债务,严防债务风险转移,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政府对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7、加强项目监督

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民间资本投资要追求最大的投资回报率和资本运营效率,在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以后,就要处理好相关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项目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产品。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对外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产品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8、健全退出机制

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9、拓宽融资渠道

创新金融服务,放开市场准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预期收益、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新型贷款业务,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为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规范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通过款融资渠道。积极试行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县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县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10、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