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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8  分类: 基础知识 手机版

篇一: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1、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

A、法的正式性 B、法的社会性

B、法的阶级性 D、法的权威性

【答案】C

【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法具有阶级性,法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意志,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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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

A、秩序 B、正义 C、自由 D、平等

【答案】C

【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法是自由的界限,有法律才有自由,这也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D选项正确。

3、《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这是

A、授权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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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经济法

【华公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是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本题中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准用性规则因此选项D正确。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错误的是

A、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既针对共性,也针对个性

B、规则的文义是封闭的,而原则的文义是开放的

C、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载量,或者自由载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载量的运用且载量空间较大

D、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则

【答案】A

【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法律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法律原则既针对共性又针对个性。具体区别主要有:1.内容: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削弱和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抽象、概括,有较大余地供法官选择。2.适用范围: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行为;原则甚至能成为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更宽广。3.适用方式: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法律原则则不是“全有或全无”。A选项错误,法律规则不针对共性只针对个性。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B、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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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答案】D

【考点】宪法

【华公解析】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而是由有关机关来做出裁决。

6、公法与私法的概念最早是由哪一学者提出的

A、乌尔比安 B、孟德斯鸠 C、柏拉图 D、亚里士多德

【答案】A

【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提出,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因此A选项正确。

7、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被称为

A、法律认知 B、法律态度 C、法律意识 D、法律情感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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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制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属于法律文件的范畴,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因此C选项正确。

8、“红灯停,绿灯行”体现了法的何种作用

A、法的评价作用 B、法的预测作用

C、法的指导作用 D、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C

【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是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而对于人们的行为产生的一种调整、指导和引领的作用。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第二,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这里体现了法的确定的指引,C选项正确。

9、下列何种物不能成为中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A、房屋 B、股票 C、文物 D、黄金

【答案】C

【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下列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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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B、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C、发生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因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D、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轻处之

【答案】D

【考点】法理学

【华公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11、下列不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 B、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5人以上

C、全国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团 D、全国人大主席团

【答案】B

【考点】宪法

【华公解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三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华公官网:一流的通过率源于最负责名师团队

篇二:《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 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

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

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

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法的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

⑴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⑵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⑶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立法:

1.立法的概念;

⑴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⑵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

⑴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权力>行政。 ⑵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4.立法的裁决:

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法的改变或撤销: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⑵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无隶属关系)

?执法:

1.执法的概念:

篇三:《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 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㈠法的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1.立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

?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权力>行政。 ?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4.立法的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法的改变或撤销: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无隶属关系)

㈡执法:

1.执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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