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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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掉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8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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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核心提示:有借款协议但是无支付凭证也是败诉,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您阐述有借款协议也应该有支付凭证才能保证追回债权。

【案例现场】

吴某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人3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吴某将借款人陈某起诉至法院。然而,让吴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因为手头上只有借款协议却无支付凭证,败诉了。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吴某称,2011年6月23日,陈某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两个月还款期限,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陈某还向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某与海口某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然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却迟迟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几经催促未果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陈某在庭审期间则辩称,吴某诉请不属实,自己从来没有向吴某借过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某只提供了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3万元借款支付给陈某的证据,在陈某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支付举证责任的吴某承担不利后果。因吴某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条,法院一审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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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通常,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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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提供格式借款合同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小额信贷连载6】提供格式借款合同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为提高业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在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提供格式合同条款。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借款格式合同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意合同等,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之合同,也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由于格式合同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等特点,因而可以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提高效率,所以在通讯、保险、交通、邮政等现代生活的诸多领域被广泛使用。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也普遍采用了格式合同。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往往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了大量的各种格式合同文本。

2.借款格式合同的特点

(1)合同文本往往由贷款人预先拟定,不与借款人事先协商。格式借款合同是由银行预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不征求借款人的意见,借款人签订时只能接受或者拒绝,不容讨价还价。

(2)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固定化。通常情况下,格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式样经过标准处理,固定一致,订立时贷款银行只需要向借款人提供印制文本,不同的借款人格式合同文本相同。银行与不同的借款人订立相同种类信贷业务合同,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借款合同差异仅在于借款人姓名(名称)的改变和标的数量上的多寡。

(3)适用时间上的重复性、长期性和适用对象上的非特定性。格式借款合同在适用上具有持久性,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该文本,而一般不为某笔贷款的成立拟定专门合同;适用对象上,借款人也具有不特定性。

(4)格式借款合同表现为书面形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格式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格式借款合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存在着下列法律风险:

1.违反公平原则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损

害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格式合同中出现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就有可能被变更或撤销,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对免责或限责条款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贷款人以能引起借款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借款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借款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借款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就格式信贷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5.对格式信贷合同的不利解释的风险。《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贷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格式合同的填写要求

格式合同文本能否正确填写,对于合同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合同当事人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合同当事人应在详细通读格式合同文本后,方可按说明要求逐一填写。填写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细致、字迹工整规范不得涂改、填错、填漏。对于合同文本空白栏处,亦应加横线表示删除。合同主体应书写全称并与印章名称相符,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自相矛盾。一式数份的合同,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提请小额贷款公司经办人员,填合同文本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会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格式文本,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

2.合同编号的填写

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合同编号规则,并根据本公司的的规定予以编号与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合同编号应确保编号的唯一性,保证借款合同与其从合同(担保合同)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关于

合同编号。如果存在额度合同,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如果有从合同,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3.关于合同当事人项的填写

关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借款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合同所盖公章的名称相一致。

(2)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应当填写详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同的营业场所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上的地址保持一致;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地址应当详细到街道、门牌号和楼层房号。如果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场所(住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证件记载不一致的,应予以注明。

(3)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填写准确。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当事人是非法人组织的,应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一致。

此外,如果合同文本中有“注册地址”、“基本开户行”、“开立的账号”等内容的,也应如实、详细填写。

4.关于合同期限、日期的填写:合同文本涉及期限、日期内容主要有以下情形: (l)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本计划中的“XX年XX月XX日”等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个银行工作日”、“应当提前一日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一式一份”等数量词,应当使用中文大写填写。

(3)借款期限日期的确认:借款期限为整年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借款期一限起始日在对年对月对日的前一日。

5.关于合同金额的填写:除非国际惯例要求,借款合同中的金额数量,一律使用中文大写填写。

6.关于合同预留空白栏的填写:

(1)合同文本上列有备选项的空白栏,填写时将选定的内容填写在空白栏横线上。对未被选上的选项内容,应加横线以表示删除。

(2)合同文本上有空白栏,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

(3)合同文本上有多个空白栏,如“用款计划”、“还本计划”、“其他约定事项”等,若不填写内容或没有选项的空白栏,应加盖“以下空白”字样的印章。

7.关于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的填写: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时,对于合同文本没有条款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详尽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审批过程中提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的条件,等等,都可以在本条中加以约定。

8.关于合同文本骑缝章:文本超过一页的合同书,以及所有打印后粘贴于格式合同上的条款,都应当加盖骑缝章。

9.关于合同的份数: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各自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正本。此外,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合同文本。这些情况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0.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

11.格式合同的签章

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代替签字时,务必审核其签章的真实性。若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有明确的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授权人签字。小额贷款公司经办人员应仔细核实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其代理权限,避免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审核合格后,若合同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应派信贷专管员将合同书送达借款人或担保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奴代理人签字盖章。不允许采取转交方式将合同书送达当事人,以确保签字盖章的真实。合同签订要落实“双签”,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在银行信贷专管员的指引下完成合同的签约过程。不管是公司类贷款还是个人类贷款,凡需要自然人签名,银行应核实签字人的身份,防止他人冒名顶替。同时,签名应是本人签字,不允许使用个人名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捺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对签章或签字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可通过比照之前的签字或盖章、到工商等部门查询等方式核查签字或公章的真伪。

(四)小额贷款公司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角度来说,使用格式合同有诸多优点,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小额贷款公司在享受格式合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自己埋下了诸多隐患,为了防范有可能产生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性措施:

1. 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在拟定借贷合同文本时,可以公开、广泛征求客户、借款人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以求公平。完善合同样本的效果,从源头上避免格式合同条款无效或不利于银行解释的风险。

2. 在格式合同中采用合理的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1)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2)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3)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3.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提供方在尽了说明义务之责,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一俟相对方明知合同内容即为已足。

4.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从形式上看,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借款合同掉了)而且它还可以突出相对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点,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风险。或者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也较多的设计了可选择条款供合同相对方选择,旨在弱化格式合同的单方性,而最大限度彰显合同的公平、合理,假以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篇三:只有借款协议没有收条 10万借款无法依法收回

只有借款协议没有收条 10万借款无法依法收回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09年03月30日 10:35:11 手机看新闻 我要投稿

飞信报料有奖

本报讯 借款协议与借款收条要二者兼具方能相互印证。日前,区法院就驳回了一起无法提供借款收条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初,油车港镇人陈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最长为30天,利息为10天一付,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然而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未能如约归还借款。胡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胡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分析,双方仅对10万元借款作出书面约定,且协议约定借款时间和金额以陈某出具的借款收条为准,但胡某未提供实际借款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起纠纷中,虽然胡某提供了借款协议书,但他是否实际借给了陈某款项,则须提供实际借款时陈某收到借款的凭证,但胡某未能提供此类证据,故区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借贷中,不可因是朋友或熟人,不出具借款凭证或仅有书面协议就轻易借出钱款,借款时应保存好相关凭证,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避免日后惹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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