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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铺委托经营合同诉状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经营合同 手机版

篇一:商铺委托管理协议书(解除协议)

商铺委托管理解除协议书

甲方:浙江恒友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辉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开发大道19号。

乙方:金华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胜龙

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309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台州汽配城项目《商铺委托管理解除协议书》。原协议未曾对双方产生任何实质的权利义务约束,在本解除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无任何基于原《商铺委托管理解除协议书》协议而需履行的相关义务。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篇二:起诉状《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律师拟定版本

原告:XXX,男,19XX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解除商铺委托经营合同诉状)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XX县XXXXX乡XXX村委会第X村民小组。

被告一:东莞市XXXXXX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XX区XX中心路X号2B。法定代表人:XX。联系方式:12345。

被告二:XX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X区XX路XXXXXX峰花园X栋B-1410,联系人:XXX,联系方式:12345。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原告XXX与被告一东莞市XXXXXX有限公司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东莞市XXXXXX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XX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经营收益共计X元(截止20XX年3月30日共计3个季度,每季度收益为X元);支付经营收益计算到回购款项付清为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东莞市XXXXXX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三个月收益X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XX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一东莞市X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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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民事起诉状(商铺租赁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楚雄市XXXXXXXXX

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X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301X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XXXXXX,现居住地:楚雄市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案由:商铺租赁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XX年X月XX日——2016年2月29日商铺租金XXXXXX元、垃圾费XXXXXX元和违约金100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楚雄市鹿城镇XXXXXXXX大棚共5间铺面和市场东南角公厕二楼、三楼办公室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第三条约定上述房屋2014年——2019年租金为XXXXX,垃圾费为XXXX元/年。

被告XXX承租房屋后成立了楚雄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XXXX年X月首年租金到期后,被告就一直拖欠房屋租金和垃圾费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租金,并多次要求被告立即腾出商铺,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至今仍分文未付,商铺已于XXXX年X月X日交还给原告,被告拖欠租金和垃圾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租赁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被告未按期向原告缴纳商铺租金和垃圾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壹万元。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楚雄市XXXXXXX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1、本状副本3份;

2、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被告成立的楚雄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被告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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