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东莞科技项目申报清单手册
《实施科技东莞工程 建设创新型城市》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汇 总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经贸局
目 录
一、企业资质认定:
1 广东省、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3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 ?????????????????4
3 东莞市专利重点企业认定?????????????????5
4 东莞市专利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6
5 广东省、东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7
6 国家、省、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8
7 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9
8 东莞市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认定??????????????..10
9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11 10 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略
11 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认定???????????????略
12 中国免检产品认定???????????????????略
二、报销制项目申报
1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12
2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13
3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申报????????????????15
4东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申报???????????16
5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7
6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8
7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申报???????????19
8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申报????????????20
9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资助????????????????21
10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22
三、计划制项目申报
1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23
2东莞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24
四、专利商标申请须知?????????????????? 略
广东省、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一、 定义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间试验、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二、
申报条件
1、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三十是科技人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
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并依法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5、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6、民营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市、县户口者,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公安
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三、 优惠政策
1、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
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它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的科研、工业生产用地,当地政府给予办理优惠用地。
2、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
承包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经技术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3、 资信好、效益高、有偿还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的生产设备资金和流动资
金,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 在本市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对东莞贡献大或拥有重大科技
成果的市外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5、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其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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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 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 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 优惠政策
所得税减至15%。
四、申请时间:4月、9月
东莞市专利重点企业认定
为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和《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专利培育企业认定条件
本项目资助我市专利意识比较强的企业,帮助其初步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其应用专利知识和专利保护的能力。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不属于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二、专利试点企业认定条件
本项目旨在进一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企业自觉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创新、合法垄断市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不属于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研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篇二:东莞市科技成果登记办理流程
东莞市科技成果登记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2、《关于实施东莞市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东科〔2003〕59 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登记:
1、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称计划内)或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称计划外),经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行业,或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鉴定、评估、验收的项目。
2、经国家批准的授权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项目。
3、经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登记、准入的特殊行业(医药、通信、电力等)的项目。
4、由市科技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国家认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从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打印);
2、属科技计划内、外的项目,提供研制总结报告、鉴定或评估或验收报告、用户意见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3、属授权专利项目,提供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件(权力要求、说明书)、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告(同附产品销售发票多份、订货合同书)、用户使用报告;
属如下两种情况者,仍需提供有关证明:
①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项目同时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②转让他人实施的专利项目同时应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
4、特殊行业项目,提供准入、审定、登记等相关证书或有关批复证明文件、研制总结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告、用户意见报告;
5、属检测项目,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研制总结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告、用户意见报告;
6、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间
常年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六、联系方式
经办科室:东莞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科
地 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 邮 政:523888
联 系 人:黄志钧、邓炜杰
电 话:22831337、22831375、22831356 传 真:22831327
篇三:东莞高新认定 2016年高新认定
1.认评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3.认定的有关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传至认定机构。
3)准备并提交材料:
a.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c.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e.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f.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g.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h.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4.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5.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