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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双胞胎休息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9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十堰法律咨询网2008-06-12 09:50:36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4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中的①高级管理人员、②外勤人员、③推销人员、④部分值班人员和⑤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⑥长途运输人员、⑦出租汽车司机和⑧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⑨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⑩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且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①交通、②铁路、③邮电、④水运、⑤航空、⑥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且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⑦地质及资源勘探、⑧建筑、⑨制盐、⑩制糖、〇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〇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得每周、月、季、年的工作小时数),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中央直属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2、法定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用人单位应在①新年(1月1日)、②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5月1日)、⑤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和⑦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共计11天期间安排全体劳动者休假,且适逢周六、周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同时,部分劳动者遇特殊节假日时,也应安排该部分劳动者休假,包括:⑧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假半天;⑨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休假半天,但适逢周六、周日的,不予补假。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公务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

劳动合同双胞胎休息

假假期因工龄长短不同,且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得计入年休假假期:①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③已满20年的,15天。但劳动者①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但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但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但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有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可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1个年度内既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和《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确需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也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加点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其决定加班加点的必经程序,且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均须在《劳动法》第41条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也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需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并须及时抢修的,或③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用人单位决定加班加点的,无需经过协商程序,

也不受延长工作时数上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费:①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加点费;②休息日加班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加班费;③年休假、法定休假日(新年1日、春节3日、清明节1日、劳动节1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1日、国庆节3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共计13天)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拒不支付加班加点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和《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加班加点费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篇二: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4)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5)综合计算工作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

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至16小时

3、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共3类)

第一类 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第二类 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教师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第三类 少数民族的节日

5、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探亲假:

(1)探 望 配 偶 :30天/每年;

(2)未婚探望父母:20天/每年,45天/2年;

(3)已婚探望父母:20天/4年;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年休假:

(1)1--10年的,年休假5天;

(2)10--20年的,年休假10天;

(3)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加班加点

(一)、加班加点的概念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

加 班: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

加 点: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二)、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二.劳社部发放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 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时 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篇三:劳动合同案例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三:社保纠纷问题

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 (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

(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四:企业规章制度问题

某公司 2008年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2008年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例五:调整工作岗位问题

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案例六: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姜某于2007年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风险?

■案例七: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事后公司以陈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称其在打架事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伤害,实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属于

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任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九: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5年11月入职任普通员工。2009年1月4日,杨某向公司请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说明,公司将其视为旷离处理。

后杨某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近亲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问题:杨某是否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十: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计算问题

梁某与公司老板关系不和,公司老板一直视其为眼中钉,但苦于没有合法的理由将其辞退,2008年12月份,老板忍无可忍,决定不惜任何代价炒掉梁某。公司人事在计算梁某经济补偿金时发现:梁某2006年1月份入职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发为8000元/月,实发为75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问题:该公司应当如何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案例十一:订单减少与放假

深圳某公司因受世界金融海啸的影响较大,其公司的订单急剧减少,公司决定停产3个月,仅留下一个厂房的机器继续运作,将停产生产线的员工放假3个月,期间公司同意在这3个月内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员工每月生活费,员工觉得不用工作还有钱拿均纷纷表示接受。

■案例十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问题

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8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十三: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李某于2004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2009年4月2日,因公司原因,单方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离职前仍未休2008年度与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李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公司以其未交接工作为由,拒绝其请求。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资。

问题: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年休假工资?

■案例十四:用人单位诉求劳动者损害赔偿

汤某系某公司出纳。2004年4月30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指派汤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 在两位同事的陪同下,汤某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15万元人民币遭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假币,当即向警方报案,至今未侦破。事后,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

问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赔偿?

■案例十五:员工患职业病被解雇

2007年7月1日,何某入职某工厂,从事高粉尘工作;2009年5月20日,何某经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一期混合尘肺职业病;2009年7月10日,何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10月28日,工厂向何某发出《工作调整通知书》,告知何某因患职业病已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并提供三个新的工作岗位供何某选择,让其在两天内书面回复。2009年10月30日,工厂以何某未按时回复,不服从工厂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何某解雇。后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撤销工厂的开除决定;(2)要求工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问题: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及工厂将何某解雇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十六:刘某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纺织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欠佳,刘某便在外搞起了第二职业,从此,刘某的劳动纪律观念开始淡薄,经常是在厂里转一圈就走,有时甚至根本不来,厂领导考虑到工人的收入较低,厂里的事又不多,对此现象,未多加管理。1997年下半年,企业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转入正常。1997年10月,企业发出通知,强调劳动纪律,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克服以往懒散状态,按时回厂上班。通知发出后,大多数职工按时回厂上班,刘某因自己开的餐馆效益不错,一直未回厂上班,轮到自己当班即请人代替其上班,其间刘某的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刘某上班,并告知:“如不上班,厂里将予以除名。”刘某每次都口头答复同意上班,但总不回厂,车间不少职工对此议论纷纷。1997年12月,企业以刘某长期旷工为由对刘某作出除名决定 ,并下发除名通知书。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十七: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不合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十八

1995年8月10日,某乡镇煤矿职工吴某等六人就不服从管理人员强令他们冒险作业被扣发工资、奖金一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1995年6月8日,该煤矿露天矿场爆破时,共打炮眼8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两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两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令吴某等6人进入采矿面作业。吴某等6人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采矿面采矿。为此,矿领导以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为由扣发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650元。。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十九:

某皮件加工厂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45天,产假休息期间每月只发80元的基本生活费;超过45天后如果不上班,每天扣10元。女职工张某生育时难产,且又是双胞胎,身体恢复较慢,休息了50天后才上班。厂方据“厂规”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元。为此,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厂方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让其享受法定的产假,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案例二十

赵某在成人教育学院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赵某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赵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0年赵某从成人教育学院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赵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赵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赵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案例二十一曾被聘为“欧莱雅”公司销售主管的黄小姐,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领导另外安排为美容顾问主管。她对自己原来的税前工资,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调整为3000余元感到不满,便把这家有名的大公司告上法院。日前,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欧莱雅”公司补足黄小姐自2005年5月至12月7日的工资差额7470.27元。

2004年5月13日,黄小姐应聘进入“欧莱雅”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之职,双方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6月24日,每月税前工资为3931元。2005年年初,黄小姐月工资调整为税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小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4月份就被调至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同年5月间,“欧莱雅”公司按美容顾问主管岗位的工资标准向黄小姐发放。可拿到工资后,黄小姐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比原来标准减少了,便向“欧莱雅”公司提出异议,在没有获得满意答复后,黄小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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