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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9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王小姐于200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09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王小姐于2009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11月出具裁决书,仅支持了王小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王小姐有些纳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8个月呢?

分析: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没有错??

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2、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从入职

第2个月起算还是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劳动报酬,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律师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年2月计算)。本案中,王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9年8月1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时,2008年5月、6月和7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因而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篇二: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如何确定

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屡有发生。但由于对双倍工资的属性把握不确

定,对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并且由于劳动者对

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

争议焦点即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赔偿金还是特殊情

况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一种法定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劳动

争议仲裁特殊时效?

案情概要:

杨某系某连锁餐饮公司股东,且其在该公司从事行政人事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按月

向杨某发放报酬,每月报酬金额及构成均由杨某签字确认。2010年

9月28日,公司为杨某出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从事

行政人事工作累计满六年。2010年11月23日,杨某通过律师向公

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4日,杨某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至2010

年11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49元。2011年1月17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结仲裁活动的仲裁决定。杨某遂于2011

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杨

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

时效?

评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

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通常所称的“一般时效”。该条同时

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

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在司法实

务中称之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

制。那么本案中要搞清的关键问题是用人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

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关于这一问题,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加付一倍部

分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

的对价,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加付部份为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

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将其

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则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

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因为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

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

法律的一种干涉。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

偿,那就应当适用“特殊时效”。

本案判决采纳的是第一种观点,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

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称其为“双倍工资差额”仅仅是由

于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综上,关于杨某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差额的主张。由于杨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

金的部分,故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

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

杨某在2008年之前入职,且其长期从事行政人事工作,应当了解

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于

2010年11月24日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

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通过这一案例,要提醒劳动者们,今后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

合同的情况时,要想在(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中

取得主动,还是应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权利不会一直等着你的。

篇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纪榕榕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0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女士月薪约4000元。王女士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女士,王女士也逐渐萌生退意。2009年7月,王女士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王女士于2009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11月出具裁决书,仅支持了王女士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王女士有些纳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11个月呢?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2、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女士的理解完全没有错。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其次,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明确了“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

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所以本案中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4月1日计算,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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