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工伤认定及其复议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江西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董事长
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水利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XX 局长
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所地: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厅长
第三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336233019XXXXXX6950,江西省鄱阳县人,家住鄱阳县鄱阳XX村XX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伤认字(2015)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撤销赣人社复决字(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因工伤认定纠纷,不服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伤认字(2015)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于2015年X月X日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后,于
2015年X月X日作出赣人社复决字(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公司X月X日收到),维持了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第三人所遭受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完全错误的。
所谓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伤,其证据要有劳动合同、劳动事实和领取劳动报酬的原始依据。而本案第三人一没有劳动合同:二没有工作的打卡考勤记录;三没有在原告领取劳动报酬的任何证据。仅凭案发后随便找几个人做的笔录是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依据的。第三人擅自闯入施工建设现场造成的伤害,是不能作为员工的工伤来认定的。
二、被告的劳动工伤认定,是混淆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在民事关系上的判断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
按照被告在复议时的陈述,原告与章喜泉是工程承包关系,而章喜泉与第三人是临时雇佣关系。那就算原告与章喜泉的承包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存疑,但是第三人与章喜泉临时雇用的关系怎么也不能转变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
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
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是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的隶属性。
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力。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定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的,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的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5、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6、从以上的陈述可以明显看出,被告将章喜泉与第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错误,因而进行的工伤认定亦是错误的。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伤认字(2015)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人社复决字(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和民事关系上的判断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认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感。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西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XX月XX日
篇二: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有龙,男,汉族,1956年4月生,住济源市邵原镇洪村。电话:15238704185。
被告: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新永,该镇镇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应赔偿因其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了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每月生活费1000元,由1992年元月起计付到生命终止。
2、应赔补偿金1.2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被告2011年12月29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赔偿申请书》至2012年2与29日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事实,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定原告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向法院起诉。敬请贵院按照《法官行为规范》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原告。
二、根据被告2011年11月7日以《答复意见书》的形式告知原告:“经查,原告系邵原镇人民政府临时工作人员,1991年12月20日镇党委会记载:“解聘临干王有龙”,但是,被告对党委会议决定迟迟不履行书面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责,当时的党委会也未公开宣布“解除王有龙”。是被告一直让原告等待安
排工作的连续不间断的等待政府书面告知结果。2011年11月7日送达《答复意见书》,但是,被告未将原告的档案移送劳动保险机关,造成原告从1971年至1991年在被告的单位工作二十一年,又等待安排工作等了二十年,至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给补偿,造成原告老无所养,实属违法侵权。被告上述违反1953年生效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1994年劳部发481号通知:工作年限12年×月工资1000元(工作年限超12年的按12年计算)计1.2万元,明显违法不履行1994年劳办法322号复函规定。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有龙
2012年4月25日
篇三:劳动争议起诉状书
起诉书
原告:张鑫,男,45岁,原 优衣库服装有限公司公司职工,住 北
京 市 北京市丰台区万年花城第三小区a栋1203号
。电话:13939872346。
被告:优衣库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
王强,男,48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382286548原告不服
北京市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2015〕第167号裁决书,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请求停止优衣库有限公司2万元代销赔偿款。
2,终止与优衣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3,企业返还违法克扣张鑫的劳动报酬。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原告张鑫2013年12月应聘到优衣库有限公司做销售工作,并按规
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
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
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
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
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
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15
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
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于2915年4月,5月从张强工资中每
月扣除500元。
关于第一个诉求:
(1)我们对该企业关于销售人员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实体合法
性均提出质疑。一,在程序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是否按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过企业员工和工会充分讨论,是
否有公示告知全体员工?
(2)销售款无法收回理应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坏账损失,企业却把它
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要求销售人员赔偿,把正常的坏账损失转嫁
给劳动者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3)代销款无法收回属于销售人员者不可控因素。对此,企业应该
有一套完整的坏账制度尽可能规避此种风险,而不是把它转嫁给劳动
者。因此,企业应该对该项20000元损失负主要的管理责任。
(4)并非张某主观故意过失,相反,张某诚诚恳恳工作相当努力。
作为销售人员主要责任在于把产品推销给客户。而把销售款收回显然
超出了销售人员的职责范围。
关于第二个诉求:
我方以《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
足额支付我方劳动报酬,故要求解除与优衣库劳动合同。
关于第三个诉求:
(5),企业在张某基本工资中扣除500元的做法违反了《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
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
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之规定。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2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4_____件。
张鑫的2015年2月,3月,4月,5月工资单。
2.书证_______1______件。
优衣库有限公司公司聘用合同
甲方: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聘用合同。 一, 甲方聘用乙方为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员,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则转为甲方正式员工。
二,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及学历证明。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公司有关制度,于每月1日元向乙方
支付劳动报酬,10日发销售提成。
四, 乙方在职基本工资800元。
五, 乙方业务提存为实际成交额:第一批次10%。以后 为12%
六,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有权适当或另行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
七,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及甲方各类规章制度,如乙方营私舞弊的,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 在非乙方日工作报表选定的工作时间、地方点内,乙方的人身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 除了以下情形,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试用期内双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2,试用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巨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十, 由于工作需要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部分条例。
十一,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有关法律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劳动合同行政起诉状)。
十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签订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