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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7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制定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制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决。只要员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关证明)

三、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注意要给企业自身留出空间;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相应的制度约定)。

四、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岗前培训”、“培训期”、“见习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单位如想延长试用期,职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

五、企业在编制劳动合同时,为防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延迟、延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条款:“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以免以后忘了,职工找麻烦。

六、国家规定加班标准以一小时为起算,超过一小时即为加班;一小时以内,用人单位可自己规定是否为加班(需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体现出这方面的条款)。 七、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可单方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

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定来鉴别是否为“严重违反公司规

章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抓住劳动者的过失。(优点是省钱、省事、企业的责任轻;缺点是企业要有举证)

2通知对方协商解除。(优点是企业不需要举证;缺点是必须双方无异议,协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解除理由可以是:该劳动者个人能力不够,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期无所谓长短,但要有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

4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采用这条时,企业需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对其支付一个月工资。

企业的市场发生变化、转产、由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带来的人员岗位变动等,如涉及人数超过20人,可裁员;如涉及人数低于20人,可使用这条解除合同。

八、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时,要留有证据,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贴不支付,不违法。

十、综合工时制: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或每年2000小时。如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合法的。

或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全年不超过2000小时,也

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在合同中

须明确:综合工时制并需要申报。

注:非综合工时制,企业没有调休的,加班费仍然要给。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1.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一年2000小时)十一、年薪制与工资制的区别:

年薪的特点:

1. 工资按年计算按月支付;

2.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工资制的特点: 1.按小时或按计件方式计算劳动工时;

2.小时工最长15天发放一次工资。

十二、工资支付手续要保留2年以上备查。

十三、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接触劳动合同,工资

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费支付。

十四、对于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可按工伤保险条理来办,原则上可停发工资,也可支付工伤津贴,工伤人员的工资主要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

十五、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可停发;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照发,可按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标准支付。(那么基本工资的定义及具体额度要求企业有相关的制度标准,否则要参考其岗位工资标准或全额支付。)婚假一般额外照顾,全额发放。

十六、对于职工探亲假,四小时内到达的不给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奖金企业自己掌握。十七、职工在企业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按工伤处理(重点看活动的组织者是企业还是个人)。

十八、职工与企业产生法律纠纷时,“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年限”这三方面由用人单位来举证;所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待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年限等问题上一定要留有证据。

十九、“经济补偿金”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谁承担责任。

二十、工伤鉴定是由工伤保险部门举证,企业只是协同举证。

二十一、劳动合同到期,不想续签的,一、二次时企业有权力,第三次员工有权力。

二十二、劳动合同到期前,要书面通知给员工,如没有文字通知,口头通知但要双方达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没有《规章制度》,那么就把企业的《员工手册》视为你的“规章

制度”来执行。(在手册中要注明)

二十三、企业制定《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时,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参加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不能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二十四、职工个人没有过失时,对于老、弱、病、残员工都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五、不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费(要求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单位安排加班时的审批制度)

二十六、法定节假日,计件工资按职工计件单价倍数支付,法定节假日计件定额任务为“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岗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同样等量的劳动、同样的业绩获取同样的劳动报酬。(侧重点是反歧视) 二十八、2008年3号文件规定“制度工时制”与“计薪工时制”有差异。(之前是无差异的,都是21.75天)

现在是:制度工时制的计算工资时间为20.83天/月;

计薪工时制的计算工资时间为21.75天/月;

二十九、重视企业《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约定条款的制定。

三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用人单位可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严重违反”的界定权在于企业。首先着重看企业《规章制度》中是否约定了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和量化标准。其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对违纪责任的处理。

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还是不严重,是由企业来定性的,关键看制度中是否规定。

学员提问:某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工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计次数超过XX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另外,请老师明确企业如何界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衡量标准。

老师解答:首先要肯定的是,企业这样做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界定旷工三天就解除(法定是连续旷工15天),那么到三天后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这类事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你的企业所执行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并要履行告知义务,要有职代会出席人员的签到,会议记录要保留。)

2. 企业执行的《规章制度》要下发至员工本人,保留员工领取时的签字。

3. 员工所触犯的条款为《规章制度》中约定的“严重违纪”条款。

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1994年289号文件规定,这个“严重损害”标准由企业规定。比如企业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为重大损害,就合法。

5. 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可有如下约定条款:“如员工XXXX,企业将与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等这些都是合法的。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或在工作时间出现酗酒、赌博等行为,企业将与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使用这条时注意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留有员工违纪的证据) 三十一、劳动合同中有必要声明对与员工与其它企业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三十一、劳动合同中有必要声明员工对公司使用欺骗手段,伪造证件或个人履历、个人业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业抓紧时间完善你的《规章制度》;制度中的某些处理方式要更改(开除、除名、末位淘汰这类名词不能再用,企业以后可以使用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三、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要注意的三个半原则:

1. 事实掌握要清楚 —→ 证据

2. 法律运用要准确 —→ 依据

3. 程序执行要合法 —→ 流程

(劳动法第43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要告

知工会,处理通知必须送达)

4. 看对象 —→ 看对方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如员工违

篇二: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易法通分享)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3-1-22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合同是经常需要签订的合同之一,不管是企业本身还是就业者,都需要认真的阅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一、劳动者应该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最普遍。但是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试用期,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及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关于劳动时间及加班

劳动者应该检查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时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很多公司都会因为临时的任务安排员工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

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且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不同时段的加班工资做了明确的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保险与福利待遇

日常所谓的“五险一金”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所缴纳的的数额也并不相同。但是这几项都是国家强制缴纳的。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5、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篇三: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核心提示:在北京,签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看清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劳动者在求职时,自己一定要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应该明确自己有权提出问题,更有权利‘讨价还价’ 大胆地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因为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 这是不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是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合同时必须看清楚。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用人 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必须在自用工之 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最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就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没什么用了。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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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 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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