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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托管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8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员工劳动关系托管协议书

员工劳动关系托管协议书

甲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分公司

乙方:

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且未在公司上班的在册不在岗职工,经本人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期限:

本托管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 待遇

1、凡签订托管协议的在册不在岗员工,甲方保留乙方企业职工身份。

2、劳动关系托管期间,甲方停止发放其工资及各种津贴,乙方不享受任何在册职工福利待遇。

3、劳动关系托管期间的医疗、劳保福利、伤残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

4、劳动关系托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设备或其他事故及善后事宜一律由乙方负责。

三、 责任

1、甲方应关心乙方在劳动关系托管期间思想和工作情况。

2、乙方每季自愿向甲方交纳“五险一金”个人及单位部份等费用。

如连续三个月不交者,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不违法乱纪,不损害甲方利益。

4、劳动关系托管期间不计算工龄,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不支付劳动关系托管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四、 其他:

1、 劳动关系托管期满,本协议自行解除,乙方应立即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手续,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分公司(厂)、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主管部门一份,自双方签字,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 日

篇二:无托管承偌书

投资者无托管承诺书

基金管理公司:

1、本人知晓《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基金托管的含义和风险内涵,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本人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我本人认可本次参与的北京金卫联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北京远程富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基金因银行不配合等外部原因未进行托管的事实,并愿意为此承担风险,如果出现损失,愿意依据有限合伙协议相关条款办理。

2,本人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本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 本人承诺,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 日

篇三:托管经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托管经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案情摘要】

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王某经营管理产权归甲公司所有的商务会所。合作前,王某需为甲公司注入资金1000万元,用于招商等相关费用的投入。王某对招商过程中及之后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有财务收入和资金使用,对其注入的资金享有绝对管理权和监控权。甲公司同意营业中的所有收入优先偿还王某注入的资金,并保证每年给予王某管理等相关费用100万元。会所所有部门和经营管理人员均隶属于王某领导,新进人员的聘用或解雇均由王某组织实施;除甲公司董事长和王某外,会所所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均由甲公司负责,王某不予承担。

2009年7月,袁某被王某招至该商务会所工作,月工资1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袁某在该会所工作期间,成绩突出,得到了王某肯定,但未取得过报酬。2009年8月,会所的合作方产生纠纷,王某撤出管理,袁某停止工作,但袁某的工资未能支付。袁某找王某讨要工资,王某称袁某与其或拟成立的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袁某工资。袁某不服,请求仲裁:裁决乙公司给付袁某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

【处理结果】

庭审后,经仲裁机构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袁某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改主体后,袁某重新申请仲裁。

【焦点分析】

委托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委托经营管理又称托管经营,即企业产权的所有者或其代表(下称委托人),通过签订契约的法律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下称被托管人)的经营权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另一法人或自然人(下称托管人),进行有偿经营的经济行为。其目的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有时,委托人与被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那么,在企业委托经营期间,像案例中袁某这样的员工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谁应当支付其工资呢?

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来判断。

一看合同。委托经营管理中,员工常由三种人员组成:委托人派往的员工(多为被托管人员工),受托人带进的员工,新招聘的员工。这些人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可从劳动合同上来判断,即看他们在委托经营期间与哪一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二看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可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中关于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的处理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条款来判定劳动关系。因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关系等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

三看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对员工的归属又无规定时,可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来判断劳动关系。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中,王某招聘袁某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过工资,但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除甲公司董事长和王某外,会所所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均由甲公司负责。另外,虽受托签字人王某拟成立乙公司,但至争议发生时该公司仍没有成立,故无

劳动合同没有托管

论是乙公司还是自然人王某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袁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主体应是甲公司,甲公司应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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