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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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购买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8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保险购买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劳动局对劳动合同手续办理是进行头对头,口对口。即在省里注册的公司,就到省劳动厅办理,市里注册就在市劳动局办理,因为我公司是在贵州省工商厅进行注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固要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到省劳动厅办理相关手续。

二、“五险”的购买:俗称的五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职男女职工),它们是以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养老保险: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承担1%,单位承担2%,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7%,工伤保险要根据行业,我公司属于煤矿,要以公司年生产力,每吨3元的方式购买。

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2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个人交纳2000*2%=40元,单位2000*8%=160元; 养老保险:个人交纳2000*8%=160元,单位2000*20%=400元;

失业保险:个人2000*1%=20元,单位2000*2%=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220元,单位总计为:640元。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7%,单位7%。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篇二:标准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A、劳动合同期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B、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2个月;C、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作岗位:

1、根据甲方经营管理的需要变更岗位的;

2、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岗位的;

3、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情况需要调整岗位的;

4、乙方因患病、休产假导致原工作岗位被其他员工替代的;

5、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岗位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实行月工资制,乙方第一年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资标准:

1、乙方岗位发生变更调整的;

2、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需要调整的;

3、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情况变化的;

4、其他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九条 甲方未安排加班,乙方自愿加班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

第十条 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甲方只支付生活费。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的,甲方不必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五、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根据乙方的申请,由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将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和工资一起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

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

劳动合同购买

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乙方利益的;

4、因欺诈、胁迫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年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当妥善移交工作及掌管的甲方物品,以此作为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不办理离职手续:

1、给甲方造成损失未承担的;

2、违约金未支付的;

3、工作未交接的;

4、掌管有甲方物品未交还的;

5、负责的货款未收回的

6、其他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篇三:员工不签劳动合同 不买社保 企业如何应对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 不买社保 企业如何应对

摘要:当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劳动法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咨询:我是一家工厂厂的企业负责人,现在不少工人进厂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愿参加社保,很苦恼。企业该怎么办? 工人写一份声明是否就可以不为其购买社保?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 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解读: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受到一定限制,即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自行纠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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