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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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结出劳动合同有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1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5年劳动合同范本2016.1.6 (自动保存的)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注册地址:电话:

乙方(职工)

姓 名: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 住 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二)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三条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可能发生变动,乙方在健康状况允许的前提下,无条件同意上述变动。

第七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甲方因经营业务调整、组织机构设置变化等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时,乙方应应予接受;

(二)乙方达不到岗位要求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强令冒险作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内的工资为该岗位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次月 日前通过工资卡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费用。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依据国家及地方规定制定社险制度,乙方的社保参保标准和条件依据甲方的企业制度规定实施。

第十(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自动结出劳动合同有)三条 带薪休假、培训、旅游、节日福利、奖金等其他福利按照甲方的规定实施。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依据乙方岗位工作性质制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第十五条 乙方正常节假日不能休假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保护甲方知识产权;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职业技能和自身素质。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乙方的保证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的唯一性,并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保证向甲方提供应聘简历信息、员工档案信息、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本合同,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承诺全职为甲方工作,不同时受聘和/或受雇于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组织内(包括个人),或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服务或协助给前述单位及个人,也不从事任何其他兼职活动。

第二十一条 乙方自行取得的专业技术技能证书自行保存,合同期内不得非法挂靠随时供甲方合理使用;甲方为乙方垫资取得的证书由甲方保管使用,合同终止时证书归乙方所有,乙方应退还甲方相应的垫付费用。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即可解除本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重新续签。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 乙方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包括工资在内的收入中做相应的扣减,仍然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 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中止,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方依据本合同中第七条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拒绝接受或逾期(乙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未到新工作岗位上班的情况下,表示乙方自动离职,甲方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职,都应交还属于甲方的工作资料和物品,包括不限于工作笔记、

记录表格、工作方案、电子存储信息资料、U盘等。

(2) 乙方泄密事实被确认后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追偿。

(3) 乙方对甲方负有完全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业主资料、信息档案、商业

消息等非甲方公布为公众所知一切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以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双方需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其已经阅读、知悉并承诺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甲方的规章制度等规范甲方内部员工管理制度的文件。甲方可以根据经营及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制定、修改甲方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的文件,乙方承诺将自觉学习并遵守经公司公示的修改后的内部管理制度。

甲方(公章)(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 日

篇二: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案例:

王小姐在2003年4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4月30日。双方在合同期间履行顺利。在2004年4月30日的当天,王小姐的主管告诉王小姐,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考虑与王小姐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小姐出具了公司制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通知书中明确的终止时间也是2004年4月30日。其主管并且明确告诉王小姐,因为是合同正常终止,所以公司不准备对王小姐作出任何补偿。王小姐对公司的这种行为不服,来到我所,进行咨询。

咨询结论:

1、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按期终止;

2、 这种终止公司在程序上违法了,即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到期不再续签,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此违法行为,公司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是:支付王小姐30天的代通知金。

3、 合同属于到期终止,其性质不是解除,所以单位不应该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理结果:

鉴于本案的争议标的只是一个月的工资,固然王小姐的月工资标准很高,但是整体上的诉讼利益不是很大。而且考虑到公司方也是一跨国公司,对自己的用工形象是十分在意的。所以我们的第一个步骤就定为了给公司方发出了一份律师函。结果是三天后就收到了公司方律师打来的接触电话,经过两次接触之后,公司方顺利把属于王小姐的应得利益支付给了王小姐,即一个月的工资。

结论:

1、劳动合同到期的前30日,单位负有通知员工到期后是继续签约还是不再维持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此点的法律依据在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此点的法理依据在于:

(1)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到期必然存在一个双方是否还要续签的问题。如果到期之后才突然通知对方,必然会显得十分突兀和仓促,会使对方的选择考虑时间不周到,特别是于不再续约的情况下,会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不便的影

篇三:你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自动顺延”吗?

你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自动顺延”吗?

劳动法实务

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就应就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出于贪图省事等原因,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的条款。而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劳动合同还必须自动顺延,直至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就对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作一番解析。

自动顺延条款

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条款”,比如以下两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

案例一

2000年4月19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合同期满时,如王某仍在外聘单位工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以此类推。

案例二

田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的雇佣期为自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8月7日止,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关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雇佣期满时,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雇佣期,并依此顺延”。

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否取代新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不能取代新劳动合同。

对此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能取代用人单位到期后和劳动者签订的新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没有“自动顺延”这种对终止期限似确定又不确定的劳动合同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还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续订,属于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阶段,续订劳动合同原本属于难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来推托责任。司法机关如果认定此自动顺延类条款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义务,势必会导致更多的用人单位图省事,以顺延条款取代新劳动合同,这样导致的另一严重后果就是使更多劳动关系在顺延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为,劳动者无法仅凭具有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来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凭借顺延条款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失去其最起码的功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顺延条款,单位仍应及时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

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明确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定顺延的情形

劳动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

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详见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中。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通常认为,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既然不是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仍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后,如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会发生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

事实上,实践中也确实发生着类似案件,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发生自动顺延情形时,通过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内容,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发生的劳动争议。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掌握双方签字盖章的顺延书面材料,对劳动者的权利也是较为明确的保障,如此一来,双方就共同创造了诚信和谐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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