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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美国民主的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5  分类: 民主生活 手机版

篇一:我眼中的美国民主

我所认识的美国民主

在今日的毛中课上我们观看了一个BBC出品的关于美国民主的纪录片。它结合了多个史实,如干涉甚至操纵多米尼加,尼加拉瓜等国政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美国到底民主吗?或者说,美国的民主到底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问题很难回答。首先不能说其不民主,当今国人,特别是普通百姓几乎无一不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崇尚民主,崇尚自由,也是民主制度最健全的国家。理由似乎很充分,奥巴马是美国人民选举选出来的,美国人可以保有枪械……同时也不能就因此承认其民主,有位学者一语道出,“若说美国民主,你不妨去听听伊拉克,越南,多米尼加百姓们的咒骂。”

我认为,美国的民主是一种本位式的民主。美国自称“世界警察”,“人权卫士”,作为当今唯一的超级大国,汤姆大叔似乎是自然而然的当起了世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可越来越多的事件告诉我们,美国制定的规则无一例外的偏向自己。对于美国,“民主”中的“民”似乎特指本国人民,唯有当将“政府不民主,不尊重人权”作为制裁他国的理由时,这个“民”才包含外国人民的意思。自1930年,这种例子信手拈来。

1963年9月,美国策动多米尼加的反抗军人政变,建立卡夫拉尔政权。1965年4月,一批叛军军官发动政变,公然推翻卡夫拉尔的军事政权。同月28日,美国对卡夫拉尔公然武装干涉。直到8月战争结束,军人和平民死伤数万人。事后人们认为这是美国为了维护自己在拉丁美洲的至尊权,在培养傀儡。

2000年7月,美国众议院批准了美越贸易协定,同时通过了粗暴干涉越南内政的“越南人权法案”,这项法案明目张胆的歪曲越南人权的实际情况,粗暴干涉越南的内部事务,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国籍法的基本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制造了

危险的先例。

2013年7月1日棱镜事件泄露,原来美国情报机构一直在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中进行数据挖掘工作,其中包括两个秘密监视项目,一是监视、监听民众电话的通话记录,二是监视民众的网络活动。

更有近年来,美国多次公然干涉我国与第三国之间领土主权的争端,如钓鱼岛问题,南海争端等等。还在台湾问题中插手多年。美国屡次阻挠这些问题的和平解决,导致争端升级。甚至武力干涉,使得战争一触即发。

如果屡屡策划他国政变,歪曲他国政治,监控民众隐私,挑唆国际争端的国家能被冠以“世界最民主国家”称号的话,那这个世界是多么的可怕。这就是美国的本位式民主,他更多关注的是自己本国人民的利益,而对外国强行干涉内政,对他国人民带来麻烦。

世界上各国的民主制度都需要做出改革,但重要的符合自己的国情,政体和文化,而不是求世界大同。美国更应该在对待他国的态度上做出改变,尊重他国内政,平等发展才能维护建立信任,自己的名誉。

篇二:从一个案例看美国人对自由的坚守

从一个案例看美国人对自由的坚守

刘若非

“九一一”事件已三周年了,坍塌的世贸大楼正在重建,失去亲人者也已逐渐走向新的生活。事实上,“九一一”对美国最深刻长远的影响是对其自由的挑战,即,在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情况下,如何在加强安全的同时,坚守美国的立国原则,不牺牲民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在今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共和党一方不断强调布什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采取了哪些措施,而民主党一方则不时抨击布什政府在反恐过程中的一些侵害人权行为。笔者认为,总的来说,美国在安全和自由方面的平衡维持得还是不错的。不过,这种平衡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在多方力量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九一一”后一个著名的“中东恐怖嫌疑人告美国政府”的案例,可以用来观察美国政府和民间、美国的行政和司法系统,在过去的三年中,是如何运用制度提供的可能,来达成这种动态平衡的。 “九一一”之后,美国司法部决定对外国籍的恐怖嫌疑人加大处理力度。按照美国法律,如果以刑事罪逮捕和起诉嫌疑人,对证据的要求是很高的,过程往往也拖得比较长。于是,司法部就以“违反移民法”的理由,将他们认为可能与恐怖组织有牵连的外籍人关押,并且其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对社会公开。移民总法官麦克.瑞皮(Michael Reppy)在“九一一”十天后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命令所有涉及恐怖嫌疑人的听证不对公众公开,包括嫌疑人的家属。从“九一一”开始,共有七百五十个移民被秘密监禁,大多数人随后被递解出境。

拉比.哈达德(Rabih Haddad),是一个四十一岁的黎巴嫩国籍人士,居住在美国密西根州。哈达德与人合伙在芝加哥开设了一家 “国际救助基金会”(Global Relief Foundation),他担任主席。2001年12月14号,美国司法部以签证过期、非法居留为由逮捕了他,同时冻结了他的帐号,理由是他的基金会资助恐怖组织。除此之外,司法部还向法庭声称,拉比.哈达德本人也与恐怖组织有联系,他曾被人看见“与凯达恐怖组织的领导人在一起。”

哈达德被关押几个月后,移民法庭对他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但没有对公众开放,只有他本人、他的律师和家人在场。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人员对不公开审案的理由是,如果将拉比.哈达德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件放在公众面前细细展示,会破坏美国政府为阻止未来的恐怖袭击所做的努力,并且会给其他恐怖分子提供有帮助的信息。他们同时申辩,司法部属下的移民法庭,并不给被告提供与刑事法庭同样的权利。

或许在某些国家,政府的类似做法会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下而被民众欣然接受,然而,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主意识根深蒂固、民众对个人权利斤斤计较的地方,美国司法部的上述做法竟招致自己被一些个人和组织以两项罪名告上法庭。原告除哈达德本人外,还包括密西根州的众议员科尼尔斯(John Conyers),以及一些新闻媒体,如底特律自由通讯社(The Detroit Free Press, Inc.)、先驱公司(Herald Co. Inc.)、底特律新闻公司(The Detroit News, Inc.)等。

先说媒体和议员。媒体和代表当地民众的议员告的是,移民法庭审案不对媒体公开,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公众的“知情权”。

2002年四月,管辖密西根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南茜.爱德蒙德(Nancy G. Edmunds)判决媒体和议员胜诉。她认为,移民法庭闭门审案,不许媒体旁听,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是违反宪法的。这一判决八月份得到其上级法院“联邦第六上诉法院”的支持。该上诉法院法官们的一句判词此后被广泛引用,这句著名的判词说的是:媒体和公众有“宪法权利”来提出警告:“在重门紧锁之处,民主将不复存在。”(“Democracies die behind closed doors”)

再说拉比.哈达德。这个被司法部门认为是恐怖嫌疑人的人反过来起诉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John Ashcroft),实际上起诉的是司法部长所代表的美国政府。他起诉的根据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所有被关押的人员都有权得到“程序公正”的审判,司法部门的不公开审判,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侵犯了他的人权。

可以想象,哈达德作为一个外国人、顶着恐怖嫌疑的罪名被关在监狱里,自保尚难求,哪有反击之力?实际上,是美国著名的民间组织“宪法权力中心”(Center of Constitution Rights)挑上哈达德的案子,以此来挑战布什政府有(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体现美国民主的案例)关在反恐战争期间可以对移民进行秘密程序的政策,从而堵住民权流失的缺口。为了增强力量,“宪法权力中心”拉上美国顶尖的律师行“阿诺德.波特律师行”(Arnold $ Porter),一同代表哈达德与美国司法部打官司。类似阿诺德.波特这样的律师行收费是非常昂贵的,但对哈达德的辩护因属于公益性的人权官司,无论是“宪法权力中心”还是“阿诺德.波特律师行”,都完全是免费服务。

就拉比.哈达德案件,司法部发言人辩解说:“我们处在战争中,面对的是一些不知身份的敌对者,他们隐藏在阴暗的角落里用我们所不知道的方式对美国进行攻击。为了保护美国人民免遭恐怖袭击,各种法律措施都是必要的。”

就阿诺德.波特律师行为什么要代表一个外籍“恐怖嫌疑人”与美国政府打官司、从而给保护自己的司法部门“制造不方便”,该律师行的李正平律师对笔者谈到了他的看法: “一个政府要保护人民的自由,责任之一就是要把坏人给抓起来,但是政府在做这件事的时候,我怎么知道他抓的是坏人还是好人呢?所以他这个事本身是要被监督的。政府说是坏人,我要他拿出证据来。人民应该有一定的手段和办法,来看政府抓的到底是不是一个坏人。不能说,政府说他是一个坏人就是坏人。假如是这样没有监督的话,那政府就可以滥用他的权力来迫害人民了。不喜欢谁就说谁是坏人,把他扔到监狱里去,那就可怕了。就拿哈达德这个具体的案子来说,他可能是个嫌疑人,他也违反了美国移民法。但是,他虽然是外国人,他也是个人哪,他有基本的人权。这个基本的人权其中一条就是:你要把他驱逐出境,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在经过法定程序的时候,这个程序还必须公开。因为‘公开’是人民监督这个程序是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把这个程序给关闭起来,但是,政府要是想把这个程序给关闭起来,他必须拿出证据。但政府现在的做法是:不是拿出具体的证据,而是说,我点了一批人的名单,这批人都是有问题的,他们都可以关庭审查,然后驱逐出境。这样一来就剥夺了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律师行也好,宪法权利中心也好,还有议员和新闻媒体,都要出来说话。这些机构和个人要站在人民的角度来监督政府,所以当然要对政府的这种越权行为进行抗议了。起诉司法部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保护被告,当然保护被告也是目标之一,因为程序的公正本身对这个被告也是很重要的,但这些机构和个人最重要的目标,是为了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没有

越权,是为了保护美国这个自由的制度。这个自由的制度最终是拿来干什么的呢?那就是用来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所有人的权利。”

读者朋友,在告诉您这个案子的结果之前,您不妨猜猜,外籍恐怖嫌疑人在美国的法庭告美国司法部长,谁能赢得这场官司?

2002年九月十七号,密西根东区联班法院南茜.爱德蒙德法官就拉比.哈达德一案做出判决。她认为,司法部没有充分证明“拉比.哈达德的案子与反恐怖有什么关系”,也没有证明,公开此案的信息,对美国及其国民会有什么损害。她认为,移民法官决定监禁拉比.哈达德,是“受到了恐惧气氛”和“不支持(恐怖嫌疑人)的主张”的影响。

因此,她判决,司法部要么在十天之内释放拉比.哈达德,要么就给他一个公开的审理。她还特别规定,在接下来的公开审理中,移民法官必须更换,不能让以前审理过此案的法官再来重新这同一个案件。

南茜.爱德蒙德法官写道:“对拘留和递解进行公开审理,将向民众证明,政府本身是尊重民主原则的,而这个原则,正是恐怖份子在残暴的九一一袭击中试图毁灭的。” 九月二十五号,司法部宣布,他们将遵守法院的判决,给哈达德一个公开的审理。 尽管哈达德本人最终于2003年7月被递解回了黎巴嫩,但哈达德案在法律上是以原告的胜诉、司法部的败诉而告终。该案是九一一后第一次,布什政府的反恐策略,在上诉法院的层面被判决有违宪法。哈达德的案子,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向我们展示,即便是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政府也会寻机扩大自己的权限。然而,美国的民主制度,使得每一个人、包括外国籍的嫌疑人,都能够对政府的行为公开予以挑战,从而避免民众的自由被蚕食;而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也使得法院系统能够对行政系统予以有效的制衡,从而保障每一个人,都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是在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中,被争取到并被坚守着。

篇三:由美国民主看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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