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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3  分类: 民主生活 手机版

篇一: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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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小组成员:杨佩珊、王婉章

苏秀荃、苏志慧

钟骞

指导老师:张光洋

一.课题研究背景: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中国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产物,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从出炉之日起就备受海内外关注。作为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新生事物,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见证着21世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的步 伐。

二.课题研究目的及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有13亿人口,8亿农民占全国人口60%的比例。因而村委会是中国最基层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运转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声誉以及社会政治的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切身的根本利益。

三.课题研究的方法:

调查,参考文献,上网查找资料,小组讨论,等等。

四.课题研究过程:

1.确定研究课题的标题和内容;

2.进行小组分工;

3.查找,整理资料;

4.进行小组讨论;

5.写出研究论文。

五.课题研究成果:

研究论文《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 背景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中国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 产物,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从出炉之日起就备受海内外关注。作为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新生事物,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见证着21世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的步伐。

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程度来看,目前村一级的基层民主走在了前面,并开始影响乡镇和城市社区,形成了从村一级横向发展到城市社区,纵向向上发展到乡镇政府一级的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格局。

以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为标志,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开始进入全面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吉林省是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海选模式”的发源地。所谓“海选”,主要是指在提名候选人时,上级部门和领导不内定候选人,而由全体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推荐,然后再依据提名票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 意义及目的

众所周知,中国有13亿人口,8亿农民占全国人口60%的比例。因而村委会是中国最基层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运转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声誉以及社会政治的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切身的根本利益。能不能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有力的村委会班子,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所以选一个具有战斗力、凝集力的村委会领导班子,他就能心里时刻装着群众,始终能为群众说话,为群众办事,将自己的利益置之不顾,从而在群众当中就有说服力和号召力,能达到一呼百应、群众拥护的效果。相反,如果村委会班子不团结,软弱涣散,甚至违法乱纪,不仅没有什么威信可言,相反各类矛盾纠纷、治安隐患接踵而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更不用说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那么所有的一切就成不一句空话。作为一个在农村村委会工作的农村村级干部,我经历了村委会选举的三大历程,即领导任命-差额选举-海选,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村级选举制度的日益完善,广大村民越来越珍惜自己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在村级选举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地方基层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关键的是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他们的选举结果,除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村委会班子外,还要加强村委会班子任期内的培训、管理、监督力度,使他们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带领广大村民早日致富奔小康。

三.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林林总总,表现多种多样,但其中有些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贿选和变相贿选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发展史上,基层选举工作中的贿选还是近年来出现的现象。广东、四川、吉林、重庆、浙江、湖南等地已均有发生。这些不同地区的贿选或变相贿选事件有着某些共同特点:一是贿选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或隐蔽或公开,或直接或间接;以金钱开道为多,数额不等,高者上万元,低者1元钱就可买张选票;此外,还有送礼、 请客、封官许愿等。二是行贿受贿者中有一些是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如1994年广东恩平市江洲镇贿选案中,当事人的选举班子中就有5 名党员,受贿的有不少是党员、干部及镇人大代表。

2.越俎代庖式的代选

正常的代选在选举中是常有的事,受法律保护。《选举法》明文规定,选民因故不能按期参加选举或不能填写选票,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它选民代投、代写选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因此,“代选”是有条件的,也有一定数额限制。然而在近几年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一些超规定的“代选”现象:一是具有较强目的性的代选,即为确保个别候选人甚至非候选人当选而由一些人“包办”选举,以使选票相对集中。二是为完成选举任务图省事的代选。有些单位和个人怕选举工作耽误生产,为完成选举任务便由个别人代填本单位部分甚至全部选票,即非法“炮制”选举。如1997

年底江西萍乡市某厂在选举区人大代表时,由几个干部代填了全厂400多张选票, 给职工连选民证也未发放,选举也未进行,整个过程职工全然不知。[2]这些非法代选, 既是当事人对选举工作的破坏,也是对其它选民合法权利的侵犯。而那些自愿转让或听任他人非法代行自己选举权的人,则是对自己政治权利的极不尊重。

3.走过场、形式化的盲选

基层选举中走过场式的选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许多选举在形式上既合法也合乎程序,但事实上因选民对各个环节了解和参与程度不够,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投票现象。一是选民因各种因素制约,不能对候选人有充分了解,把选举看成是完成任务,走过场,投谁的票都一样。二是在具体投票时,往往是“即兴式”的临时决定,依自己对候选人的印象、好感而定,多倾向于同行或本单位、同一性别的候选人,缺乏理性的根据来支持自己的判断。这不能不降低选举的质量,并给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留下隐患。应该说代选、贿选与这种盲选不无关系。

四.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问题表现不尽相同,形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通过对一些事件的调查

分析,发现存在某些共同的原因。其中既有表层原因,也有深层原因,可概括如下:

1.某些制度不够完善,程序落实不够

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制约,换届选举中某些制度不够完善,按程序办事不够,使选民对选举过程的各个环节了解和参与程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一是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过程不够规范。在实际中,提名讨论的过程往往被简化。有些地方在提名前就“吹风”或“暗示”,指定范围。尤其是提名后的讨论,范围较小,时间较短,多由单位领导干部讨论决定,选民知情度不够。二是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重工作经历和职务变动,而忽视工作能力、业绩、群众反响尤其是参政议政的能力等方面的介绍,使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甚了解,也无从了解。三是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及与此相关的监督制度不够完

篇二:基层民主选举

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

摘要: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然而,在这么多年的发展中,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就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发展,来完善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

关键词:农村基层选举城市基层选举基层选举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农村乡镇政府 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 议。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928312个村委会、113690个居委会, 40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49万名居委会干部

以往几十年中,中国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都是上级政府任命的。1987年和1989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 年。这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一、农村基层选举

从1988年至1998年初,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完成了两轮村委会换届选举,有18个省(区、市)基本完成了第三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福建、黑龙江等省已进行第四 轮村委会选举。为了使选举的法律依据更为具体,全国有25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一些省份还专门制定 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农村基层选举日益规范的主要表现是:

1 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村委会的选举一直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严格 按法律规定进行,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候选人名额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都有统一规范,并统一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基层组织对选举工作十分重视,有的专门订立了适合 当地情况的选举方法,如在选举点设立单人划票间、让候选人向选民谈“施政纲领”等, 以便选民公平、不受干扰地选择自己满意的人选。

2 选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在广大农村,农民非常关心村委会选举,参 选率一般高于90%,选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加强。为公正、公开、合法地产生村委会 的候选人,各地改进候选人提名办法,在提名时实行“海选”,即不内定和指名候选人 人选,让每一位有选举权的村民都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外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 举的村民,通知其实行“函投”,即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参加选举,以切实保障每一位 选民的选举权利。

3 选举程序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首先,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在近几年 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由全体选民参加预选,按照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 式候选人;有的地方由村民代表参加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些方式产生 的候选人,在选民中有威信、有基础、受拥护,同时也增强了正式候选人产生的民主性 和透明度。其次,由预选确定的候选人,要通过竞选参加正式选举。许多地方规定,村 委会候选人,尤其是村委会主任的两名正式候选人,都要向选民宣讲治村方案,选民也 踊跃提问,要候选人一一作答,村民听后经过比较,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这样,那些符合广大村民意愿并利于本村、本地发展的候选人,便有正式当选的优势。实践证明, 这种竞选方法,不仅使选民更加了解候选人,而且也有助于当选人遵守自己对选民的承 诺,时刻想着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提高了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使一批年富力强,懂经营、会 管理的新型农民走上领导岗位,也将不称职的领导淘汰下来(据不完全统计,在每届村 委会换届选举中,一般都有20%左右的村主任落选),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乡村 的稳定。

二、城镇基层选举

至1998年初,全国有46%的省(区、市)完成了第三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3个省(区、市)颁布了《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但由于中国城市居民在政治、 经济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与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不如农村村民与村委会的联系那样直接、紧密,因此,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了与村民委员会不同的形式。如有的地方由全体居民投票选举,有的地方由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更多的是由每个居民小组推举3 ~5名代表投票选举。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此产生。

随着中国城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委员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 城市居民的关系越来越紧密。1995年以后,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居委会换届选举中, 也出现了竞选居委会干部的情况。居委会选举的程序、方法日趋规范,居民的参选率正 逐步提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长期目标。在 基层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贯彻宪法精神,保障 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所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努力。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 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 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 和基层(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基层民主选举案例)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 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在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的 实践中,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继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我国在近几年内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充分表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改革,加强基层民主的核心力和生命力恰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妥善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

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而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使农村基层民主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加强中央对

立法选举的指导,增强选举过程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政策融于一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完善总是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最终确认和规范。因此我们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时,首先就是需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统一中央与地方法规,加强其具体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各省、市、区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加以清理和修订,乡村也要根据相关的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各级人大和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保证村委会组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全面直选方式,扩大农村直选范围,增强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直接的民主选举,是由村民通过一定差额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办法。它是实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实行村民直选其意义在于它在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村干部由上级指定或委派的作法,真正将村民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的权力交还到农民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也提高了村民进行自治的积极性。实行民主选举要在充分的竞争机制中做到投票的民主、差额、直接和无记名,并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具有权威性。

三、全面把握乡村关系,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乡村问题。乡村问题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所存在的一个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的主要因素。在处理乡村问题时,我们应明确认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统一于村民、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协调好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委会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使两者达到权力上的和谐和紧密配合,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明确和立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培养乡村利益互动意识,并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严格落实好法定的协助义务,使村民的民主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四、继续开拓多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进一步创新和改造基层政权体制。我们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相应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只有不断创新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改革农村中

的落后思想因素,才能使村民自治真正转化为现实。开拓多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就必须要彻底改变现行乡镇部门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改善服务质量差,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改善村委会与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服务建设。

五、进一步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加强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对基层决策的合作协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协商民主是不同主体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而就对村民本身的基层事务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可较好地表现乡村机构与村民良好合作的新颖关系,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权力范围。召开村民会议,共同讨论和协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项;实行村务公开,保障民主监督,注意加强建设村委会的合法性基础,充分体现透明性及责任性;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使村民了解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社区资源配置等相关信息,以此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和村治绩效。

六、注重农民对民主自主意识的培养,加强村委会建设和干部民主政治素质的培养。农民是农村基层民主的主体,村委会是基层民主行使权力最主要的实践组织,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对民主理解的文化素质,在新农村的大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加强村民以及村干部的民主政治素质,就必须要强化宣传教育,统一对民主的思想认识,全面营造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氛围;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激励机制, 不断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培养村民按制度办事能力;不断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从已有的民主制度建设中寻求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养尤其是对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清除落后的政治思想,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建设和谐新农村的积极性,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参考文献

1、武而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

2、《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篇三:从河南永城市实例看基层民主建设

从河南永城市实例看基层民主建设

时间:2012-12-4 7:01:05 点击:38核心提示: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国内的基层民主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以河南永城市为调研对象,深入分析了当前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扩大自治范围,加快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强化教育、转变观念、增强民主参政意识和能力,完善村民自治相关法制等优...

从河南永城市实例看基层民主建设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刘振峰

摘 要: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国内的基层民主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以河南永城市为调研对象,深入分析了当前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扩大自治范围,加快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强化教育、转变观念、增强民主参政意识和能力,完善村民自治相关法制等优化基层民主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参与途径

基层民主建设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步骤。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始于1978年,至今已有30多年,可是永城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至今仍举步维艰。“村民自治”形式化、行政化使基层民主徒有虚名;基层人大的弱势地位及基层政权的现行机制制约着人大代表人民管理公共事务功能的正常发挥坚32003。永城市作为河南省东部一个欠发达的县级市其基层民主建设的必要条件远不同于南方发达地区。发达地区的村委会与村民有着很强的利益相关性,而研究区的村委会与村民则缺少这一必要条件,治理方式也应有所调整。研究通过以体制革新为主线的一系列措施,力促基层民主落到实处,进而实现乡村治理的效能化、民主化价值追求的途径。

一、研究区基层民主建设的背景及其现状

永城市位于河南省东部,被山东和安徽三面环围,属平原地带。下辖30个乡镇,以“黑白经济”(面粉和煤矿)作为经济支柱。80%以上的农村青年都外出打工,大多农忙时也不回来(农村已实现收种机械化),在家留守的多是老人、妇女、孩子和在附近务工或做生意的人。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一批批聪明、勤劳、善良的永城人外地务工、经商。经过数年打拼,诞生了数量可观的百万户,甚至千万户和亿万户,也出现了一片片特色经济致富区,如陈官庄皮毛交易市场,陈集镇在北京的锅炉、玻璃生意及在西安的小吃生意,刘河乡在嘉兴濮院的羊毛衫加工业等。

然而,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永城市却裹足不前,所有的重要事情都由“一把手”拍板或由少数几个人说了算,这种工作方式显然与民主思想、民主制度背道而驰。在涉及农村的一些重大决策上,某些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仅从主观臆断或某种私利出发,导致政策低效、失灵。一些损公肥私、破坏集体经济、坑害老百姓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村也因此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众所周知,大力发扬基层民主、集思广益是根除上述病灶的根本途径。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已经在大江南北得到普及,并在广大农村取得了巨大成绩,一些省市甚至已经探索出“海选”、“两推一选”、“民主恳谈”等组织形式,可永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却依然举步维艰。在上级的强大压力下,除个别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村的村委会选举稍正规外,大多数村委员会的选举基本是走过场,依然存在贿选、非法代选、非秘密划票、乡镇政府左右选举等现象。村里的公共事务实行“一把手制”,全村各项事务,事无巨细,均由村支书掌控,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鲜为人知。虽然年轻的村民可以成为基层民主的强劲推动力,大多却因常年在外打工、做生意,对基层民主建设的贡献微乎其微。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利益相关性和民主

意识,村内的留守人员对“村头”的行为漠然置之。

二、研究区当前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2009年春节,为了了解永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的大致状况及其背后诱因,笔者在永城市所辖的30个乡镇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具体操作如下:把30个乡镇按经济发展情况及离城远

近排序编号,再根据等距抽样抽取其中10个乡镇。10个乡镇里好、中、差比例相当;然后从这10个乡镇中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并同时在各样本村抽取2个村民组,每组抽取8个户代表,共取得480个样本。

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制约因素的合力作用,致使当前研究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实践出现形式化、行政化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参与渠道不畅

人民当家作主最主要的制度化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村民不仅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就本村公共事务行使民主权力,还可以通过人大,在更大范围的公共事务及行政事务上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宪法》规定,基层人大是本地最高权力机关,是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形式,基层人大选举产生同级的行政“一把手”,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但事实上,永城市各基层人大的权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首先,人大代表大多由乡镇党委推荐、任命或经过形式化的选举产生,多为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重要成员(如表1),于是,就出现了两方面问题:(1)代表能否在真正意义上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2)在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现实过程中,极有可能形成党委权力至上和

人大依附于党委的局面,为某些善于玩弄权术的政客提供了专制的机会,从而形成如下局面:人大依附党委,以党代政,党委权力缺乏实质性监督,村民自治行政化。

其次,乡镇长都是经过上级党委提名并由常委研究决定的,本级人大没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最后,人大的行政监督权也会因“以党代政”的运作方式而变得名存实亡。

遇事不走群众路线、独断专行是这种病态体制的具体表现,从而导致政策执行力差、社会发展滞后、干群矛盾恶化、局部社会失序和动荡。在这种人大疲软的情况下,广大村民意欲通过人大实现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权力便不再现实。

表1. 你们乡镇的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二)村民自治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村民实现民主权力最可能、最直接的形式便是“村民自治”,但诸多因素却阻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具体如下:

1.村民的自治参与冷淡

村民的自治参与冷淡首先归因于目前的经济。落后的经济使村民不得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对他们来讲,生计大事优先于民主权力,因此,村民既没时间也没精力参与政治活动;其次,由于当前经济落后,村级组织所管理的公共事务微乎其微,“村—民”间的利益相关性缺失,从而导致村民漠然对待村民自治。永城市演集镇某村支部书记企图与房地产开发商在村属公共土地上共同开发房产,后因遭到村民的集体阻扰而未能得逞。这一事件从反面说明,没有利益相关性这一内生性驱动就难以充分调动村民的自治参与兴趣;最后,农村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仍占一定比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小农意识及传统的“人微言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观念,也使群众对自身的权力关注程度及平等、法律、参与、民主意识不

如南方发达地区的村民那样强烈,更不用说与早已工业化、商品化、城市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相比了。

2.村民自治的形式化

村民自治形式化主要表现为:村民委员的选举基本是走过场,贿选、非法代选、非秘密划票、乡镇政府左右选举等仍然存在;在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方面,村民的参与也是走过场,甚至根本就不组织村民参与。村民自治形式化的原因有三。一是乡镇政府基于开展工作方便之需,通过左右选举或非法罢免再任命的方式推举意中人上台,导致选举形式化。另外,乡镇政府的政治推动不足,监督不力,导致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权力缺乏必要的帮带动力,从而导致日常自治工作行政化;二是村支书和村主任于换届时,动用各种关系以达就任目的。成功后,却独断专行,暗箱操作公共事务,以使私利最大化,如在救济户及其它款项、二胎准生证及五保户确定上,在独生子女奖励及扶贫、优抚、赈灾上等,村民的民主权力往往被“村头”剥夺殆尽;三是农村青年精英迫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经商,利益关注点发生转移。而留守的人员民主意识淡薄,民主能力欠缺,与村级缺少利益相关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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