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
当前位置:首页 > 哲学范文 > 三个代表 > 列表页

三个代表宪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1  分类: 三个代表 手机版

篇一:“三个代表”入宪,你着什么急?

[“三个代表”入宪,你着什么急?]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刚刚完成了对宪法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将“三个代表”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列成为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这也是此次修宪在理论界引起争议最多的地方,“三个代表”入宪,你着什么急?。持不同意见者主要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而宪法则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将一个党派的思想写入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等于是将一个党派、组织的思想上升为了这个国家全体国民的意志,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我倒认为这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一个简单的反驳就是,既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些不同时期党的指导思想可以写入宪法,那么今天党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为什么就不能入宪?同样,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宪法中甚至还包括了对于基督教信条的认可,更不用说伊斯兰国家宪法对于《古兰经》教义的尊奉了;既然一个教派、教会的信条可以成为宪法的内容,一个党派的信条写入宪法也就不是什么很特殊的事情了。事实上,每个时代都会在历史上为后人留下自己的烙印,而无论这些烙印是什么;法律作为这个社会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这种烙印的象征。再者,就像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那样,宪法应该规定社会、政治生活中那些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原则、信条,最终极的真理,如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的是这些原则、信条和真理,那为什么不应该写入宪法呢? 因此,对于法学界而言,重要的不是“三个代表”这个术语是否应该入宪,而是这个术语所代表的思想是否真的是社会、政治生活中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原则、信条,最终极的真理,法学论文《“三个代表”入宪,你着什么急?》。 ◆分享好文◆那么上述问题就转化为了如下的问题:究竟应该由谁来判断如上命题的真假?如果写入宪法的宗教信条的含义仍然需要由教士来最终解释,那么这个国家就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而仍然是一个宗教所控制(至少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同样,写入宪法的党的指导思想如果需要党的最高委员会做出最终的解释,那么这个国家就仍然还是一个党治的国家。在一个法治国家,它需要谁来解释? 问题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法条了,所以它需要法官来解释,或者需要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来解释,尽管解释者本人可以是这个党的党员。简单的问题被对“三个代表”入宪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们复杂化了,他们从一种意识形态或某种教条出发来看这个问题,而放弃了自己应该坚守的价值中立的立场;而无庸置疑的是,法治国家的法律当然应该由法官这样一个独立的阶层而不是任何跟法律没有关系的人来解释和适用,但这并不影响某个党派可以控制作为法官的本党党员的政治信仰,并最终影响到他对宪法、法律的解释。我想,任何一个党派都会同意这一

点的。 所以最终我们发现,宪法的内容应该是超越任何宗教或党派的信条和利益的,它是作为一个人最基本需求的最基本反映,是一个国家悠久历史文化成果的积淀,它不可避免地会带有道德、伦理的色彩,它是人们基本价值判断的汇总。任何争议,无论多么复杂,最终都会化约为一个简单明了的“常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宪法无非就是这些“常理”的汇集而已;而我们之所以需要宪法,无非是为了给这些“常理”找一个合适的栖身之地而已。

“三个代表”入宪,你着什么急?

篇二: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试论三个代表入宪

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试论三个代表入宪(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20 )【摘要】

本文从我国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注重分析了我国三代领导核心对我国宪法制订

和修正工作所做出的巨大历史功勋。进而提出“三个代表”是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

继承和发展,其入宪不仅仅是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的与时俱进发展的需要。最终,我们提出了“三个代表”入宪的形式以及对宪法序

言第七自然段的两条修正意见。【关键词】 实事求是 四项基本原则 三个代表 宪法观新中国

建国以来至今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54、75、78和82年宪法,对宪法进行了五次大的修订

(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订)。同时,在建国初期至54宪法颁布前,还存在

着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这些宪法和宪法性质的文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

义建设的不同时期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长期稳定、繁荣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纵观建国以来具有重大意义

和影响的几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无不是在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思想指导下进行完成的,

54年宪法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它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82年宪法是

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的大势所趋下制定的治国安邦之法,它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全面体

现;93年与99年宪法的两次修订主要是江泽民同志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99年宪法的修正案则

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从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以及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

的体现上,我们不难发现“三个代表”的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

承和发展,是深入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国情的产物,它为解决我国在改

革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彻的阐述。因此,笔者建议“三个代

表”这一重要思想应当作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

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地位。一、 毛 泽 东 同 志 的 宪 法 观毛泽东同志在

砸碎旧法统到建立我国第一部54年宪法的立宪道路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本人的宪法思

想观真实的体现在54年的宪法里面。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

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正是从这一根本大法的思

想观入手创立了我国立宪的基本原理和制宪的重要经验,提出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宪指导原

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①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核心。54年宪法制定时,毛

泽东同志就明确的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②根据这一立宪的基

本指导原则,54年宪法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合理科学适当的制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政体、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性的内容。从而达到“宪法必须是真正有效的,如果宪法不能由

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宪法除了空洞的词汇之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马歇尔语)

[!--empirenews.page--]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灵魂。毛泽东同志在总结1954

年宪法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

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

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

合。??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③

可见民主集中制不再单纯的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还把它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组织制度。这

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我国以后立宪道路的导航塔、引路灯。总之,实事求是的立宪指导原则和

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和集中体现,它们都从本质上反映了

最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现实体现,也是毛泽东同

志爱民、为民、重民的人生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其思想观和“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在本质具有是共同性和一致性,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

是对毛泽东思想继承和发展。二、 邓 小 平 同 志 的 宪 法 观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向多次向全党全国人民严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纪党法,必须实现“有法

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与执法的局面。在答意大利记者的讲话中再

次强调,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像“文化大革命”

那样错误的发生。④邓小平同志一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齐

头并进的,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必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证。因此,

完善宪法和保证宪法权威是非常必要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精髓。在

我国宪法、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邓小平同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丰富

了我国宪法的思想内涵,尤其是以四项基本原则最富有特色,并把它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

的意志,转化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立法原则。现行宪法是这样表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

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的

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从立法上把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必

将大大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必将保证宪法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

加巨大的作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根基。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贫

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快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

民的共同富裕。”⑤我们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逐

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邓小平

同志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诸多难题的原则性、根本性的宪法观点。总之,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真实体现和[!--empirenews.page--]

全面总结。邓小平同志从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本质原理出发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的重要性,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衡量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与“三个代表”中的“代表中

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同根同源的,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说,“三

个代表”的入宪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和时代发

展的需要。三、江 泽 民 同 志 的 宪 法 观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

下坚强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大旗,坚持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

一的改革方向,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使宪

法作为对人民的根本关怀由应然状态逐步转变到实然状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江泽民

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之一。所谓“三个代表”是指:代表中国先进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

仅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并始终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的基本要求,也是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和确立的本质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与我国宪法所代表的根本利

益是协调一致的。我们之所以坚持“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一方面是对毛泽东同志宪法观

和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遵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治国兴邦的爱民思想传统;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与我国的宪法所维护的根本利益相吻合,

⑥“三个代表”的入宪也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的本身要求,是全国人民的

期望所在和根本利益所在。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作出

的又一重要贡献。这一思想要求我们在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

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注重发展先进的宪法文化,立足本国的国情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使

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有徳治文化的正确引导和思想保障。以德治国思想的宪法化必

将更有利于调整我们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新事物;必将更有利于解决我国宪

法所难以触及到的一些思想领域的困惑和疑难;必将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总之,坚持“三个代表”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和以德治国

的民主建设方向是江泽民同志在我国宪法建设步入新世纪后对我国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的

两大重要贡献。尤其是“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更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其作为

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地位以被我国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潜移默化的运用到宪法的制定

和修改之中,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满足宪法

建设的本身要求,将“三个代表”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加以确立。四、

“三 个 代 表” 入 宪 的 可 行 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

三个代表宪法

国家的指导学说载入宪法

必将是国之所兴、民之所福、举世所盼。我们已经从我国三代党的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加

以分析了“三个代表”入宪必要性与一致性。那么“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否就意味着这四个

字的入宪呢?[!--empirenews.page--]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改期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

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

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

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⑦因此,我们所要求的“三个代

表”的入宪是指三个代表所蕴涵的思想的入宪,而不是形式的入宪,是要求制定一部“反映

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三个代表”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

把这种思想拿来指导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从而真正把“三个代表”本身所蕴涵的深刻哲

理体现出来,贯彻开来。因此,笔者建议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经宪法第12条修正案修正

过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指引下,全心全意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

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

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 政治文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

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具体分析,这里涉及到宪法序言两处修改的设

想。第一处修改设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了“三个

代表” 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

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修改的目的,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

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心目里的指导地位。修改宪法序言这一部分的是因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应当与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处于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并使“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像当年的邓小平

理论一样,成为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真理;使之成为能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

理论武器,从而长期主导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第二处修改设想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

“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直是

我党我国人民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努力奋斗的,我们早就应当对这两点奋斗目

标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早就应当确立

的宪法目标。只有在宪法中对这“三种文明”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才能更有利于这“三种文明”

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正。总之,“三个代表”的入宪只有让其实

质与精神入宪才是切实可行的;也才是“三个代表”本身内涵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反映了

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而相反仅仅将“三个代表”的表面文字入宪这与其本身的思想

就是相矛盾的,也就可能加大我们以后对限权宪法的[!--empirenews.page--] 限权成本,其

做法是不可取的。⑧综上所述,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科学的宪法观指

导着我国宪法的一次次制定与修正的工作,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都对我国宪法、宪政的建

设和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从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核心的宪法观的核心和本质

思想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忧国爱民,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建国爱国思想,而这一思

想与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是同根同源同质的。因此,“三个代表”思想

的入宪必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对现行宪法修订的

这五个"有利于"的目标那样“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坚信“三个代表”的入宪必将使这一目标更好的实现。同时,我们对“三个代表”思想入宪的形式也提出了一家之言,但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三个代表”作为一个具有宪法性指导原则的思想可以尽快的被宪法性文件加以确立,并保持“三个代表”的本质内涵不被歪曲,从而使“三个代表”真正的成为全党、全民和全社会的思想支柱和理论坐标!【参考文献】【1】 张春霞:毛泽东宪法思想初探[J],北京: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3)【2】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128【4】王宝治: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J], 北京:求是, 2003,(3)【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6【6】孙国华,许旭:“三个代表”与我国法制建设[J], 中国法学,2001(1)【7】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见2002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篇三:常识判断——三个代表

三个代表

一、三个代表思想

1、形成

(1)提出

(2)理论基础

(3)历史根据

2、主要内容

3、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二、科学发展观

1、提出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要求和五个坚持的原则,明确了要坚持以人为本,梳理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观。

2、基本内涵

核心内容:坚持以人为本

重要目的:促进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协调发展

重要体现: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也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发展观。

3、和谐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主线,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涵。

4、荣辱观

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根本大法)指导所有其他法规内容

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规定方向)

2、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指导其他法规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 (修改程序)

修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多数通过。 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普通法:民法,刑法等)由国家主席公布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原则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强调监督)。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宪法正确性)。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自宪法产生至今,世界上的宪法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历史类型,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固化的法律条目)

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制定并于 1789 年批准生效 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 年人权宣言

1918年 前苏联宪法

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有 1954、1975、1978 1982 年的四部现行宪法。

宪法修改内容

1988(1982年宪法的第一次修改):私营经济合法化(改革开放的结果)和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转让(以前是国有的)

1993:国家任务: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论入宪) 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五年

1999修改案: 邓小平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反革命 和

2004三个代表入宪

土地征用和征收:根据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才能土地征收和征用 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类似西方基本权利保护)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不可能包括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选举制度

1、选举普遍性

2、平等性

3、直接和间接选举

4、等额和差额选举

4、秘密投票

5、民主选举的保障

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政党制度的核心(一党专政,多党合作)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决策权)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议政)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政治协商会议

多党并存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

1956 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随后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这一方针。198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 代表大会明确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其余都是)。

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

基本权利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18岁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没有选举权的,可委托)。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游行示威虽然是有条件的自由的,单需要申请报批,申请地点时间范围之内

注:政治权利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 41 条摆上,把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 41 条单独 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