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事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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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1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
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
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