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销售合同 > 列表页

冒名销售合同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30  分类: 销售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

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邀约可以撤销吗?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

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试分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评析:

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篇二:商品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个人农副产品买卖合同、集体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粮油交易合同、茶叶订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汽车转让合同...

二、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协作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三、劳动合同:聘任合同书、保密合同书、猎头”中介协议书、出国留学协议书、劳动合同变更书、技术持股(干股)合同书...

四、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技术服务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承揽合同示范: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订货合同、汽车维修合同...

六、租赁与融资租赁:柜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融资合同..。

七、建设工程及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

八、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等

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等

十、委托与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

十一、仓储与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等

十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等

商品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买卖合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 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 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 前,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明确掌握。

· $ ·

!" 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 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损 失。

#"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 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在以法人与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常 见,主要表现为:

($)利用合同主体资格进行欺诈法。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无注册 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利用虚假的主体进行欺骗。但其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

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违法分子采取给当事人高额回扣,甚至利用女色等手段诱使其签 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借鸡下蛋”欺诈法。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 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 业“名声”的便利进行欺骗。

(#)冒名欺诈法。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陷

阱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 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 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通常来说,这类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但履行时却以 次品或残品代替;部分骗子甚至伪造质量标识,使对方当事人充分信任其产品质量,而与之 订立合同。另外,部分行骗者利用对方当事人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产品的心理,冒充名 牌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欺骗目的。

($)质量欺诈法。行骗人员在合同中故意玩弄文字游戏,对标的物品质表述含糊不清, 甚至在产品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假冒“名优”欺诈法。行骗人员谎称其标的物是“专利”或“名优特产”,或者利用不正

当手段获取产品“名优”证书,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签订合同。

(#)伪造虚假证明的欺诈法。为了骗取货款,引诱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行骗人员伪造 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使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 卖方则不再对待作出履行,溜之大吉。

’& 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 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 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 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

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 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 · ) ·

常见漏洞有:

(!)质量约定不明确;

(")履行地点不明确;

(#)付款期限不明确;

($)违约责任不明确;

(%)付款方式不明确;

(&)履行方式不明确;

(’)计量方法不明确;

(()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有歧义等情况。

’) 虚构索赔欺诈行为

这类欺诈行为通常是在无法履行合同上做手脚,以对方的责任来达到索赔的目的,常用 的欺诈方法有:

(!)利用违约责任欺诈法。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

标的物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 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 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 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法。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 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合同的内容齐备、详尽完善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 的情况,一般有: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很多,除以上欺诈行为外,买卖合同还有畅销商品引诱欺诈法、 广告宣传欺诈法、传真机欺诈法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应提高防范意识并不断加强业务素质, 才能切实保护和自身利益。

二、买卖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在履行阶段很容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谨慎小心, 尽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措施:

!) 掌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 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远景规划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

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咨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 ( ·

!"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完全了解对方对其授权的

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以及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 签订合同要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

因为非书面形式的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并容易被人利用和欺诈,因此在签订合 同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要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通常来说,可参照我国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颁布的合同范本。若条件许可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签证。一方面可以 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 时进行合理的事前防范可以减少风险。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 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 蒙受损失。

%"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有效方法: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 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 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 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 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

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漏 洞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导致的。因此,要想 对欺诈风险有一个很好的防范,就必须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从而确保自身 利益不受侵犯。

篇三:合(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冒名销售合同法)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

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 合同概述

(一)合同内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

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 违约

第二部分 合同主体

(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二)主要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三)『案例一』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

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案例二』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A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B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C将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 D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E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F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

? 1、审查主体

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

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 2、认清主体身份

第三部分 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

明确合同交易内容

?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

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

重要性

? 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

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

影响。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标的不合法。

2、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

3、合同标的不确定。

4、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合同标的确定性

『案例一』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2、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

? 『案例二』标的物被调包

市民杨先生的朋友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快递公司托

运给他。日后,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但忘记当场验看。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发现被骗。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

力。

第四部分 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交易内容?

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

?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实际交付标的物;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按期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

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

2、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

3、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三)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缺乏包装条款

『案例一』 包装费由谁负担?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共计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后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自此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2、交付地点约定不清

『案例二』漏掉一个字,运费多开支

某公司与水果商签订了水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公司大仓库交货。但双方合同都写成了“公司仓库交货”,漏掉了“大”字,结果又将货物装箱重新进行运输,费时费力费钱。

3、瑕疵担保义务

概念:卖方需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种类:质量(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四)合同权利义务审查要点

1、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2、明确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明确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第五部分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如何交易?

概念: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构成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1、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2、没有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三)、合同履行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一』你不付款,我不交货

2008年6月20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

2、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案例二』你亏损严重,我停止履行

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0日。9月底,煤矿厂发现电热厂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电热厂已无付款之可能,此时煤矿厂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电热厂提供担保或者解除合同。

3、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三』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0日。9月底,矿场交付约定数量的煤,后电热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

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附近燃烧,此时电热厂可以拒绝交付货款。

4、合同变更(合同法第77条)

?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

更。”

5、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3、94条)

①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法定:第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它。

? 『案例四』某水果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水果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将一

批水果于1天内运到,然而运输公司却在第2天将水果运到,第2天水果已经腐烂变质,此时水果销售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运输合同,并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②协议解除

6、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比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政策重大调整

案例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为45000元。不料履行过程中,该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高达50%,则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租金或解除合同

7、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

? 『案例六』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丙,但未通知乙,则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若乙向甲支付10万元后,乙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丙只能要求甲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四)、合同履行风险防范要点

1、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坚持诚信信用原则。

2、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权利,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合同变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需要履行通知、登记等法律程序时,需及时履行。

4、合同转让时需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5、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需要履行通知等法律程序。

第六部分违约

(一)违约——交易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概念:违反合同义务,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行为

? 不能履行,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履行;

? 迟延履行:能履行,但在期限届满时还没履行;

? 不完全履行:履行行为不符合债务本旨;

? 拒绝履行(预期违约) :明示或默示的表示不履行;

? 债权人迟延:受领迟延。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