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作文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写信作文 > 列表页

信用卡客服规章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3  分类: 写信作文 手机版

篇一: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分 类】 金融管理

【时 效 性 】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4.01

【实施时间】 1996.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 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 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 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

第五条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 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发卡银行负 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 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 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 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 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 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 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 行的授权。

第十六条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 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 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千元。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 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 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 档次计息。

第二十条 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 期贷款核算。

第二十一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 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 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 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币信用卡的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所属分、 支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须报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 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管理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

信用卡客服规章制度

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用卡章程及卡样;

(三)信用控制、风险管理计划及电信设备配备情况;

(四)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

(五)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

(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三)各项手续费收费标准;

(四)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发行外币信用卡、IC卡,以及修改信用卡章程,须报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在开办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 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总行须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卡 业务统计报表,其发行信用卡的分、支机构须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 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 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 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 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 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 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 卡及其帐户。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 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第四十条 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第五章 转帐结算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 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 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 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 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 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 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 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 银行办理进帐。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压(刷)卡,并将退 货单金额在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第四十七条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的,来特约 单位办理进帐,并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 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在异地凭卡通过银行向收款人办理转帐时,银行应按特约 单位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存取现金

第五十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 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应在存款单上压卡, 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 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 续。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发卡银行 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 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 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 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收、付款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 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发行IC卡、外币信用卡的。

第五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违 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处以10万元至

篇二:信用卡管理制度

公务信用卡的管理制度

为了减少单位现金支付,发挥流动资金的最大利用率,单位拟对出差人员配发公务信用卡。现制定公务信用卡管理制度,以便于对公务信用卡的管理。

第一条公务信用卡的定义及使用范围

1. 被用于工作上各项支出的信用卡被称为公务卡,此卡原则上仅仅用于因公所需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允许用于私人消费。

2. 个人确实因急事需要使用公务信用卡消费时,必须向主管请示,请主任给予批准,方可使用公务信用卡用于私人消费。个人在申请公务信用卡用于私人消费时必须向主管和主任说明消费的金额和消费的事项。单位规定可用于私人消费金额在0-2000元之间,超出2000元私人消费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① 2001-5000之间处以5000的罚款

② 5001以上处以消费金额双倍的罚款

3. 用公务信用卡用于私人消费的金额单位财务不予报销,请个人自行还款。个人若没有及时缴还个人应还部分,则单位财务会在替其归还私人消费金额后从个人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 若员工王xx本月使用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信用卡消费5000元,其中3000元是因公出差使用,其中2000元是经主任批准后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王xx当月出差回来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销了差旅费。则本月单位财务会替其还款因公消费并且及时报销了的3000元。

② 王xx私人消费的2000元必须自行还款,其可以选择自己到办理信用卡的发卡行柜台或者自动还款机进行还款。

③ 王xx可以申请财务替其一起还款5000元,当月从王xx工资中扣除其因自行还款的2000元。

4. 与公务信用卡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全部通过财务部门完成,个人不允许私自对公务信用卡做出任何调整。

5. 持有公务卡的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务信用卡,规范使用公务信用卡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6.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公务信用卡报销事项。持卡人每月应按照免息时间及时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消费进行还款。

第二条公务信用卡的日常管理制度

1. 公务信用卡由单位统一申办,公务信用卡申办成功后,经单位财务部门确认核实,

由单位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备案。

2. 持卡人在离职时,应及时上交公务信用卡并且结清所有费用,财务部门立即收回此

卡,同时财务部门需做相应的账单检查和销户工作。

3. 公务卡主要用于因公所发生费用的支出。即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酒店住宿,交通

费用,招待费用等。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用于私人消费,即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一笔支出。

4. 公务卡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

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不低于于1万元。

5. 特殊情况下公务信用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

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单位财务部门。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须提前由单位财务部门申报主任审批,财务部门办理,个人不允许私自调整信用额度。

6. 公务信用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信用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必须

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做相关申请挂失和补办等手续。若有持卡人遗失公务信用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比如:挂失费用,补卡费用等。

7. 发卡行应按月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公务信用卡对账单,并按照与单位约定的方式,

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信用卡账户消费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8.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的,可通知单位财务部门,请财务部门到发卡行进

行交易明细查询。

9. 对于出差人员因公使用公务信用卡支付的,应在信用卡额度内,使用后必须取得相

关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及信用卡消费凭证。

10.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信用卡提取现金。私自使用公务信用卡提取现

金的处以双倍罚款。如员工王xx私自利用公务信用卡提取现金2000元,则一经发现将处以4000元罚款,并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 公务信用卡财务报销管理

1. 持卡人使用公务信用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

内到单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 报销流程首先:由持卡人在出差回来5个工作日之内到财务部门会计处领取费用报

销单及差旅费报销单,按照要求黏贴好消费凭证,由主管签字,财务复核签字,主任审批签字,方可去出纳处报销。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销者需有书面说明,报由主管确认签字,主任审批,于2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办理报销。若还未及时报销者,则此次费用不予报销。

3. 持卡人办理公务信用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必须应当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

费用报销单及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及信用卡消费凭证。详情参照单位规定的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4. 持卡人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

卡人必须向部门主管申请,主任审批,财务部门报备,方可由财务部门先将公务信用卡进行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必须立即(2个工作日内)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若因个人没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免息期内的还款,造成的损失(滞纳金)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①比如王xx于2012年2月22日出差,此次出差时间为30天,王xx所持有的信用卡的账单期为每月23号还款日期为每月10号,若王xx在2月22当天消费500元,则2月23号账单上的500元王xx没法及时报销,则必须以电话形式通知部门主管,财务,由财务报备主任审批,则可与出差回来后补办报销手续。

5. 单位财务人员每月及时清理公务信用卡使用的情况,根据持卡人的姓名、交易日期

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

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卡中心电子商户的开发与管理,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与我行信用卡中心签署《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合作协议》(见附件1-1)的电子商户,其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是通过电子商户在互联网销售其商品及服务时,客户选择使用我行信用卡中心电子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划拨的企业商户。

第三条 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客户发来的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指令为依据,为客户办理人民币账户之间资金转账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系统。包括B2B电子支付系统、B2C电子支付系统。B2B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企业(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B2C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个人(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

第四条 电子商户是指订单支付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电子商户业务合作标准、商户资质标准、商户资质审批及开户流程、特殊账务处理规范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

第六条 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主要涉及交易结算手续费、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并以商品

或服务行业种类或商户经营性质划分。

表1:

注:根据商户资质的优良情况,核批(表1)相关参数。

第七条 交易结算手续费:是指按手续费率标准向电子商户收取的转账结算、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等交易费用,结算手续费将直接在交易金额中扣除的方式收取。

第八条 电子商户的交易清算模式为T+2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至商户制定结算账户。

第九条 电子商户合作中如涉及其商品或服务分期业务,具体业务开发指引、账务处理及风险管理等规范将按照如下执

行。

一、分期业务共设置3期(月)、6期(月)、12期(月)三档分期期限供 信用卡持卡人在电子商户网站分期支付方式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关于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参照表1。

二、电子商户分期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电子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分期付款交易指令完成后,持卡人所承担的分期手续费将于交易日之后最近一期的账单日从其 信用卡中扣除。

(二)在分摊期内(还款期内),若持卡人发生提前还款,其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分期付款金额、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额,既持卡人须全额还款。

(三)分期风险管理

1.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电子商户的分期业务的日常监控,当发现疑似风险交易时,及时与运营部及商户沟通、调查,出具风险监控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运营部进行调查处理。

2.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电子商户分期交易数据进行定期的分析,并筛选风险商户转运营部进行暗访和实地调查。

第三章 商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 电子商户的资质要求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资质符合表内条件:

二、电子商户经营商品、服务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三、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户应获得互联网ICP经营许可,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差错账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商户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商户审批

一、电子商户的审批遵循信用卡中心集中审批的原则,依照《 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试行)》的审批流程执行。电子商户质审批流程,由运营部和授信评审部进行分工审核制。

二、申请时需要审核的资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合一,正副本均可)、开户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事业性单位需提供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机构的认证材料;

(二)需提供互联网ICP备案号或ICP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图书音像、医药器械等特殊商品的、国内外机票代理类的,还需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及代理资质证书;

(四)以上商户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张,一式两份,商户需在复印件上清楚加盖企业公章、商户发展单位公章。复印件上应有“原件已审核无误”字样,并经商户拓展业务人员双人签名。商户发展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五)《 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信息审批表》(以下简称“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2)按要求填写完整;营销中心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参见附件1-6《电子商户资质核实指导》)。

(六)“商户资质核实的说明”,根据商户资质情况,详细描述电子商户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与该商户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对该商户企业的调查结果;与商户协商的手续费率、交易限额、保证金等情况说明;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三、运营部商户审核内容:

(一)审核电子商户是否具备信用卡中心电子类商户的开展要求、如商户的经营状况,内容包括商户年营业额、目前收单银行、网上交易笔数、月均手续费收入等;

(二)手续费率、商户单笔交易授信额度等;

(三)商户是否具备有相关的投诉处理、差错账处理等能力,是否有客服电话等设施;

(四)审核商户审批资料是否完整。

(五)将运营部审批通过的商户通知申报单位。 四、授信评审部商户审核内容:

(一)依照《电子商户业务规范及开发指引》和《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商户资质审批,其包括商户资质证书真伪查核、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