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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运输合同 手机版

篇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目录

目录 .................................................... ⅰ

题目 ..................................................... 1

一、航空运输合同 ......................................... 1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 1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 2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 2

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 2

(一)强制缔约义务 .................................... 2

(二)按时运输义务 .................................... 3

(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 3

(四)附随义务 ........................................ 4

1.注意义务。 ...................................... 4

2.告知义务 ....................................... 4

3.救助义务 ....................................... 5

4.保密义务 ....................................... 5

(五)安全保障义务 .................................... 6

三、总结 ................................................. 7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自从九十年代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1919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开通了世界上第一条国际民航客运航线,航空运输业进行了民用航空领域,并从此开始了飞速的发展,而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北洋政府开通了开通我国第一条航线北京-天津航线,但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1978年以来,中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现已拥有300多条航线,航线总长达50多万公里。其中国内航线260多条,通航百余城市,形成以北京为中心,辐射至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航空干线网。

但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也标志着搭乘飞机乘客和托运货物的托运人也越来越多,从而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对象也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必然导致合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更加的多样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这也对法律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因为航班延误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大众对于承运人的诸多不满,出现了4·13旅客冲闯白云机场停机坪、霸机等恶性事件,那么到底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到底有什么义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下面我将一一道来。

一、航空运输合同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 288 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运输合同的这一概念,可以十分确定的推出航空运输合同的定义。所谓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许多人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就是航空运输合同,但是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理论来讲,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并不是航空运输合同,它们只是航空货运合同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此可以看出成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我们都知道, 航空运输是面向多数对象接受承运,所以承运人就成为面对众多对象的公共承运人。为了运输的方便, 往往由承

运人自行制定客票或航空货运单格式, 并自行条款, 这就有可能在航空货运单或客票中出现不合理的条款, 以致于严重地损害托运人或乘客的利益。而承运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达成,因此从一定角度上说,航空运输合同是由当事人口头达成的①,而客票和货运单只是一项凭证,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并没有在凭证上体现出来,这就需要法律来做详细规定。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即航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一方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另一方为购买航空运输服务的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这里我谈的航空运输合同主要是指民用航空运输合同,不包括通用航空等其他特殊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即航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按照航 空运输合同的约定,使用航空器并提供与运输条件相对应的必要服务,将旅客和 货物安全、及时地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的航空运输行为。在这里,旅客和货物是航空运输的对象,同时旅客还是航空运输的另一方主体。

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谓“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该要求既符合法律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符合行业惯例,同时也是承运人确实能够实施请求人所要求的行① 宋春林. 论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年03期.

为。也就是说,在通常合理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运输要求,但是我们发现现实中有拒载的事实发生,那么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运输要求,根据在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客规”)中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可见,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例外在法律中已有了明确规定。

(二)按时运输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按照这一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其与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所约定的期间或者在合理的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抵目的地。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而“客规”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客票应当至少包括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又规定“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所谓的合理期间法律规定很模糊,毕竟在航空运输中有太多的不定因素会导致航班不能准时出发,所以这里的离站时间也不具有太大的法律意义,我们所要知道的是只要承运人在合理时间内将旅客和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就是完成合同了,而对于多长时间算合理时间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也是导致现在航班延误之后旅客得不到任何赔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更改约定好的路线,也不得不合理绕航。② ② 孙玉超.论航空货运合同默示条款与承运人基本义务[J].时代人物,2008年03期,第167~168页.

(四)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即债务人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伴随合同而生的各项义务。

1.注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航空运输合同中,客票和货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凭证,承担着规定合同内容的作用,在客票和货运单的背面往往规定了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内容,而客票和货运单是承运人制作的,承运人作为制作人,在选择把哪一些条款印在上面时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一些对旅客和托运人不利的条款则不进行记载,所以在旅客购买机票或托运人填写货运单时应当主动提请他们注意关于免责等一些条款。

2.告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承运人还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而中国“客规”第六十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具体来说,承运人应当告知一下几点:(1)明确告诉旅客乘机的地点; (2) 告诉旅客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 (3) 告诉旅客国际航班的座位需要再次确认(座位再证实) ; (4) 告诉旅客可以携带的免费行李额; (5) 告诉旅客行李损失实行限额赔偿; (6) 航班取消以后通知旅客; (7) 将机票超售这一实际做法告知旅客。③

告知义务的履行在航班延误时显得尤为重要,在航班延误时,如果承运人不将航班延误的信息告知旅客,就会导致众多旅客的不理解和不满程序,特别是有的承运人在③ 董念清.论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2期.

篇二:司法考试旅客运输合同: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司法考试旅客运输合同: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在旅客运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导致运输行为不能正常进行,例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承运人不能将旅客按时运到目的地;还比如在运输途中,运输工具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运输行为不能进行等,这里的不可抗力、运输工具发生故障就是运输不能进行的重要事由。在这些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当中,有的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有的则不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不管承运人对此是否有过错,承运人都应当及时向旅客告知这些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之所以对承运人要如此要求,一是为了使旅客自己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不能正常运输给自己造成损失,例如在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旅客一旦知道了迟延运输的原因后,如果认为迟延到达可能对自己造成重大损失的,他就可以变更客票改其他班次到达目的地;二是可以让旅客知道不能正常运输的原因,以避免造成混乱和无端的猜疑。

承运人除了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外,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正如前所述运输活动是一项比较危险的活动,保证运输的安全是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旅客作为一个个体,对于运输当中的安全乘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为了让旅客安全乘坐,安全到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就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就应当在起飞前向乘客告知系上安全带、如何

保持正确的乘姿、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氧气袋和安全舷梯等知识。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错没有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这里的“及时”是一个弹性要求,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承运人的告知是否及时,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在起飞前告知乘客有关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情况就为“及时”;如果在起飞后,才告知这些情况就为不及时。

篇三: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

定义:航空运输合同是指经营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与使用人之间达成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的协议。航空运输正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与其服务对象之间通过确立航空运输合同来实现的。航空运输合同共分三类:一类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一类是航空行李运输合同,还有一类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主体:航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以航空公司为代表的承运方以及航空运输的使用人(旅客、货主和托运人)

客体:航空运输法

承运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1.有权要求旅客出示客票、行李票;2.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货运单;3.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运价;4.有权要求对方遵守旅客运输和货物托运的统一规定。

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为旅客、托运人或其他当事人提供安全、正常、优质的运输条件和服务;2.对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违反约定义务造成对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货主、托运人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样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旅客、货主、托运人的权利主要有四项:1.要求承运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服务;2.在不使承运人遭受损失的情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况下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如旅客更改机票、托运人变更收货地、收货人等;3.有权提取行李或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支付货物及对货物行使处置权;4.因承运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客、货主、托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按规定支付运价;2.切实按照航空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输条件履行义务;3.如未按运输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1)客票的变更 客票可以变更。旅客在购买了机票后,如果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该根据实际可能予以积极办理。遇到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承运人应该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为承运人的原因使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2)退票 旅客在购买机票后,也可以在客票的有效期内要求退票。退票时应凭有效旅客票并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款手续。退票地点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售票处办理。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道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包括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的,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的,按误机处理。革命残废军人、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的,免收退票费。但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的,该航班未使用航班的票款不退。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订座位,如旅客要求要求退票的,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班的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班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3)客票遗失的处理 如遇客票遗失,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对于定期客票,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小时向承运人提供证词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订航班的新客票。对于不定期客票,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4)货物运输的变更 货物运输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托运人提出变更;二是承运

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如属托运人提出变更的情况,托运人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运费可作如下处理:1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2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4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责任:(!)行李运输的赔偿问题 有关行李运输的赔偿问题,我国一直采用的是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2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根据该运输规则的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的,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由于我国旅客及行李的赔偿问题一直沿用了1996年的法律文件,十几年来未作调整,且赔偿标准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均产生了较大的冲突。因此,近些年我国一直考虑修改航空运输的旅客、行李损害赔偿标准。2006年2月28日,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责任限定规定》颁布,并于2006年3月28日起实行。根据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责任限定规定》的有关规定: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不40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2)不正常航班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中国民航总局于2004年7月1日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1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的、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2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3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4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3)货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承运人的原因发生货物损失,如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对于没有办法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承运人应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按照2006年3月28日施行的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责任限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航空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每千克(毛重)人民币100元。对于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则按照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4)货物延迟的法律责任 关于货物延迟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由双方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践中,赔偿责任的大小通常不超过全部运价,以全部运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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