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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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运输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使用)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地址:电话:

乙方(承运方)

地址: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铁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电子产品,每台货物价值 元(大写元),如货物毁损、灭失,按约定价值赔偿;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2、 货物的起运地点:甲方仓库所在地

3、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向乙发出运输作业信息。

2、 乙方回复确认派车。

3、 双方验货签收,乙方应在运单上加盖收货章。

4、 发往目的地交货。

5、 收货客户确认货物并签收。

6、 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甲方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2、 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 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 甲方保证及时结算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口,乙方书面回复甲方货物已送达,及时将客户的签收原始条据移交甲方。如乙方需委托第三方承运,乙方承诺对第三方的承运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乙方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3、 乙方必须及时发运货物,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4、 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接于收货人止,这一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由此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按甲方保价赔偿,未保价货物,甲乙

双方协商赔偿

5、 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确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货

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费用结算价格暂定为:货物发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10元/台(以上价格均不开具发票)

2、 每台货物运费10元含2500元保费,甲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超出2500的部分按千分

之三收取保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需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

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2、 乙方必须保证发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货物在发货的第三天送达,(正常为第二天到

达),如超过约定时间,则乙方每天按此单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例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面临丢失,乙方应按双方约定货值(每台2500元)进行赔偿

3、 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变更与终止

1、 合同如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2、 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

一切责任与义务

3、 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申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甲方: 乙方:

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 日附: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篇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

不断发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常见的

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

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逾期交付 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

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

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

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对于第一种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

《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

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承运人将货物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

其没有按期将货物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

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货

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虽然该《实

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

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

法院仍可以参考适用,即根据货物逾期运到时间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影响,在运费的

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对于第二种货物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

其形成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原因,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

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二是收货人的原因,例如

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依照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

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铁

路企业在货物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收货人应

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

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所以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

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货物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

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empirenews.page--]

根据《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铁路运输货物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而对货物

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因此,有人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货物逾期运到,

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些偏颇,因为根据我国的民

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

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货物损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

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

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

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原因,都可以造成货物逾期运到。由于这些灾害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承运人没有过错,其也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铁路

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铁路逾期运到,承运人不承担

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铁路货物逾期运到

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能认定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误交付 在铁路货物运输合

同纠纷中,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运人的后来指定将承运的货物交给收

货人,而是将货物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形。 根据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准确表明收货人和收货地点。这

说明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约定有收货地点和收货人,因此承运人不

仅有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且有将货物正确交给收货人的义务,所以《合同法》第

三百零九条才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实施细则》

第九条也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运送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

收货人。因此将承运货物正确交给收货人,也是承运人法定的合同义务。如承运人不全面、

正确的履行该项义务,往往会造成误交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站往往不审查领货人是否

是收货人,只要其持有领货凭证,就将货物交付给领货凭证持有人,以致误交付造成纠纷。

从我国的《铁路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规定来看,领货凭证不是所有权凭证,持有凭证人

并不一定就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因此领货凭证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它只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其作用保证承运人顺利正确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

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审查提货人是否是承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而法院应审查承运人是否正确

履行该义务来判定承运人是否按照承运人的指定交付了货物,是否构成误交付。 法院如何判

定承运人是否构成误交付,应着重审查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审查提货人的义务。参照《铁路货

物运输规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铁道部有关电传、电报精神,承运人在交付货

物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收货人为单位时,提货人员应提交领货凭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

盖上收货人的公章,并由领货人员签字。如领货人员未带公章,则其应提供收货人委托其提

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工作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签字。

如果是单位委托单位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收货人的委托证明和受托单位的公章,

没有公章的,则应提受托单位委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2、如果收货人是个人

时,领货人员应首先提交领货凭证,再提交本人(即领货人)的身份证明,然后再货票丁联

上签字。如果收货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时,领货人不仅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还要提交收货

人的身份证明及收货人的授权委托书。3、如果领货凭证未到或者丢失,领货人员不仅要提供

上述1、2项所需证明外,还应提交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关于领货凭证的证明。如果是个人委托

他人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因为,个人的证明文件比较容易伪造。

承运人只有尽到以上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误交付的发生。当然有时承运人也尽到了审

查义务,但由于第三人伪造的证明文件十分逼真,导致承运人没有发现破绽,货物被冒领的,

也构成误交付,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empirenews.page--] 另外由于收货人的过错,足以使承运人误认为领货人员就是收货人

指定的领货人员,导致承运人将货物交给第三人的,不属于误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例

如收货人公章保管使用不善,致使他人冒用其名义领取货物的,应视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

收货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承运人由于审查不严(收货人授权不明)造成其将货物交给了第

三人,但只要第三人最终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就应认定承运人将货物已交付给受货人,其

不承担误交付的责任,只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误交付既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就应承

担民事责任。首先,承运人应追回误交付的货物,将其交给收货人。如果该交付超过合同约

定的期限的,承运人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其次,承运人由于误交付导致不能交付承运

货物的,对收货人来说就是货物灭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铁路法》第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有权按

货物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因此无论逾期运到,还是误交付,只要是承运人逾期30

日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以货物灭失为由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承担货

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三、货物的毁损、灭失 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

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

常见的原因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

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

货物灭失、毁损的原因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

不论损毁、灭失的原因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

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

情形: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那些

可以预测、预防的自然灾害不能算不可抗力。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颠覆、路边山

体石块脱落砸坏货物等。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货物灭失、损毁有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例如货物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货

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这些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例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货物损坏,收货人

不及时领取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等。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

如果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

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对货物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

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及影响,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注释: 《铁路法》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

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empirenews.page--]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

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合

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

地点。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 八条: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

约金50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 车型配够车辆, 但当月补足或

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

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

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

少、变质、污染、损坏,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

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

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

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

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

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

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

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合同法》第三百零

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

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empirenews.page--]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八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工作证(或户口证)和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本人的工作证或户口证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丁联上。 《铁路法》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铁路法》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bsp;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法》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empirenews.page--]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篇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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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GF—91—0402全文

19 年 月份要车计划表

月 日提交 批准计划号码 单位章

注:车种代号:棚车P,敞车C,平板N,轻油罐车Q,其他罐车G,保温车B,毒品车PD,特种 车T,自备车在车种前加Z。

规格:135×297(500)

铁路局货物运单

GF—91—0402领货凭证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 车种 车号 货位: 货票第 号 货物指定于 月 日搬入 运到期限日

货票第 号

铁路局货物运单

GF—91—0403 领货凭证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 车种 车号 货位:货票第 号 货物指定于 月 日搬入 运到期限日 货票第 号 运到期限 日 托运人→发站→到站→收货人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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