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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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特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7  分类: 运输合同 手机版

篇一: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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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核心内容: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运输合同特征为主体的复杂性、标的特殊性、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格式的标准性、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运送对象、是否有涉外因素进行分类。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运输合同

运输业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在法律上体现的是运输法律关系,而运输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5c1c7d715901020206409c36?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e7283b4196d163061760f68166b6fa7e&sign=82b0fd2c09&zoom=&png=10982-2083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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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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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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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者:赵丽

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1期

【摘 要】货物运输合同是转移运输货物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它具有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运人资格特定化、货物运输合同缔约的法律强制化、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格式化、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法律化等特征。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格式合同;内容法定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征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出发研究货物运输合同,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的独立特征:

一、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早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生后,经济关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限制合同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规定运输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一方面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很大限制。在运输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输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输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输合

运输合同特点

同自由度较大,公路运输可以适当竞争则合同自由最大。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运输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现形式。

二、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在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其次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1]

三、货物运输合同缔约的法律强制化

篇三: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篇一:物流服务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物流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物流服务,具体包括以下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限自(日期或条件)起至(日期或条件)止。

第3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标的涉及到的物品、收货方资料等必要的材料、协助及乙方提出的合理配合。

3.2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对其服务指定的质量控制检验标准或业务评估标准。甲方按照服务质量控制检验标准或业务评估标准 (时间间隔)检查乙方提供的(××服务),并善意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乙方在 (期限) 内予以改进。

3.3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物流服务费用。

3.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具备从事本合同第1条第1款中各物流服务活动的资质,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操作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4.2 乙方具备或者能够获得完成本合同项下各服务项目所需的物流资源和人力资源。

4.3 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及时、有效地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物流服务,并对服务的完成予以必要和充分的关注。

4.4 乙方根据甲方的特点及对物流运作的要求制定良好的物流运行规范,必要时可要求甲方予以合理的配合。

4.5 乙方及时将日常运作情况与甲方沟通,(时间间隔)向甲方反馈(服务情况)。

4.6 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并按照本合同附件1

第1条的服务目标和附件1第5条的考核指标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验。乙方在接到甲方递交的整改通知后应在(期限)内提出改进计划,改进计划得到甲方确认后(期限)内予以改进。

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条 费用和结算

5.1 费用标准: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费用标准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乙方应于(日期)将(时间间隔)的(服务项目)费用的结算清单交予甲方。

5.3 甲方应在(期限)与乙方复核确认、开具发票,并于 (时间)(期限) 按 (支付比例) 支付给乙方。

5.4 支付方

式:

5.5 其他说明(如: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等;甲方出现紧急订单需按正常服务费用的若干倍支付;或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造成物流服务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费用变更的约定;或对发票的特殊要求;税费等)

第6条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暴风雪、台风)??(社会因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可阻止和/或不可避免的事件。

6.2 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内通知其他合同当事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证明材料,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6.3 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若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承诺,应在______内将可行的补救措施告知其他合同当事方,并在合同所有当事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在(期限)内启动补救措施。

6.4 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若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承诺,其他合同当事方也认可确不存在其他可行补救措施时,应免除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在此期限内对本合同项下该义务的履行。

6.5 合同各当事方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可协商解决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7条 保密

7.1 本条第3、4款所涉信息为本合同约定需保密的信息,合同各方应谨慎、妥善持有,仅可在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情况下,告知有关人员,并保证有关人员严格保密。

7.2 合同任一当事方在事先未得到其他当事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合同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约定需保密的信息。本条款篇二:物流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概述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物流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进而如何使用法律来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争议与纠纷呢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物流,按照国家标准,是指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由于第三方物流具有节省费用、减少资本积压和库存、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更专业、提升企业形象等诸多优点,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

第三方物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并依照合同来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活动及过程。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活动就需要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所谓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

方物流合同所涉及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等物流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但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流服务提供者。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专业经营者。

(2)物流服务需求者。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

(3)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fl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3、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那么,从合同内容约定和实践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物流合同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务关系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而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综上所述,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如前所述,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合同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特色和经营方式也多样化,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

从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来看,一方面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双方基于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当物流经

营者利用自身的物流经营资源独立完成物流服务的全部过程时,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每个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因此,实践中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客户的委托后,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

1、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动最优化,所以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活动仍然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自己进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作业活动,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区别不大,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等。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如果物流经营者在经营物流服务时接受货主的委托,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进行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或者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种行为具有加工承揽的性质,物流经营人此时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则形成相应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法律关?

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一定许可权内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内容,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者也应享有和承担。另外,物流经营者也常常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验、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物流经营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还以货主的名义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

3、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提供方(如货主与承运人、港口经营者等)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并协调有关当事方的利益,而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也有物流经营者在为货主提供运输代办服务时,由于没有运输工具,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由于没有仓库,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仓库,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许多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并不能清楚区分委托代理、居间、行纪的不同,这几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或劳务性质的合同,但他们在《合同法》中各自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有其不同的地方。其主要区别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许可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居间人则仅仅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信息媒介服务,并不参与他人的合同交易行为;行纪则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有关物流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

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合同法》、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首先,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中,由于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如以运输这一主要物流功能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

3、《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作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前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运输、仓储、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等。

(2)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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