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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保险合同律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8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王建雷律师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LAW FIRM HEBEI JIHUA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Tel:(0311)80805267 11Shitong Rd.w.,Shijiazhuang13722867217 Hebei Province,P.R.China Fax:(0311)85288018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E-mail:13722867217@163.com

关于骆XX与XX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骆XX的委托,就骆XX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指派我作为骆XX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审理。就本案争议的问题,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骆XX为冀BXX面包车的实际车主和使用人,对冀BXX面包车享有保险利益,有权以“被保险人”身份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赔款。

首先,依据骆XX与高XX2003年6月4日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高XX已于2003年6月4日将其所有的冀BXX面包车,以壹万叁仟元的价格卖给骆XX实际所有和使用,只是双方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2008)开民初字第1005号及(2009)唐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生效,判决高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也是骆XX向法院实际交纳的执行款。

其次,保险单在标注“被保险人”为骆XX的同时,又在“特别约定”里特别注明“行驶证车主为高XX”。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在审核冀BXX面包车投保手续时,已确知和认可骆XX为冀BXX面包车的实际车主和使用人,对冀BXX面包车依法享有保险利益,可以“被保险人”身份对冀BXX面包车投保,并在将来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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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险后曾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款,但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额赔付。

2008年3月23日冀BXX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款,同时也在法院诉讼中积极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理赔材料不全、护理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等各种理由拒绝全额赔付。

三、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全额向申请人赔付。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理赔的保险赔款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部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内的赔偿项目,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内的赔偿项目。在申请人的理赔数额尚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且被申请人亦同意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全额向申请人赔付保险款。

四、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出险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理赔保险款,但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额赔付,使申请人不得不向贵委申请裁决。虽然保险单载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但申请人认为应该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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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44号)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的原则,裁决被申请人在交强险之外另行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冀BXX面包车的实际车主和使用人,对冀BXX面包车享有保险利益;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付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赔偿款。以上意见,望贵委采纳!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建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篇二: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交通事故)律师拟定版本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福州甲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住所地XXX鼓楼区XXX路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X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X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XX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XXX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XXXX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X元、尸体检验费X元、闽XXX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X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丧葬费X元、误工费X元、住宿费X元、交通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XXXXXX号货车修复材料费X元、维修费X元、吊车拖车费X元、车辆鉴定费X元。

原告于20XX年5月15日为闽XXXX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

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甲公司

篇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哈尔滨保险合同律师

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 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四)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在册执业律师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十)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委托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有形财产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律师名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正本、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在册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单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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