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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4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07年A4《人身保险合同》考题和答案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寿险管理师中级资格课程

A4《人身保险合同》

(NO.070400201)A卷

单选100题,每小题1分,共100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或是最合适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1.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 )为保险标的。

A.人的身体和健康 B.人的死亡、疾病、意外 C.人的寿命和身体 D.人的死亡和健康 (答案:C.人的寿命和身体;P1,倒L5)

2.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医疗费部分的赔付属于补偿性质。( )A.对B.错 (答案:A.对;P2,倒L2)

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B.人身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与保费有一定相关性

C.现金价值是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的体现 D.万能寿险的储蓄性完全是均衡保费的副产品 (答案:D.万能寿险的储蓄性完全是均衡保费的副产品;P3,L8-19) 4.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特征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就同一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或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多份保单,保险公司无理由拒绝。( ) A.对B.错 (答案:B. 错;P4,L1-4) 5.有一司机因开车违规操作,撞断路边大树,大树压断高压电路,引起火花烧毁了附近的房屋,屋内熟睡中的孩子在被救过程中,因被烟熏呛而导致先天的哮喘病加重,不治身亡,则孩子死亡的近因是( )。

A.司机的违规操作 B.大树压断高压电路C.先天的哮喘病 D.房屋被火烧毁 (答案:C.先天的哮喘病;P22)

6.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下列哪项事实,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A.攀岩嗜好 B.肺结核病史 C.真实年龄 D.在辐射环境下工作 (答案:C.真实年龄;P181) 7.黄某在投保时发现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两种。代理人称这无关紧要,黄某因此在争议解决方式一栏没有选择。后来,黄某和保险公司就理赔发生纠纷。在下列方式中,黄某可以采取的是( )。

A.直接申请仲裁 B.直接到法院起诉 C.仲裁或诉讼 D.先诉讼再仲裁 (答案:A.直接申请仲裁;P242) 8.依据2003年5月19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分红保险不适用于下列哪种产品形式?( )

A.终身寿险 B.年金保险 C.健康保险 D.两全保险

(答案:C.健康保险;P7,倒L3-5)

9.下列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构成要件的是( )。

A.具有合法性 B.利益客观存在C.经济上的可确定性D.存在血缘上的纽带 (答案:D.存在血缘上的纽带;P16,L9-16)

10.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B.在我国,投保人不能为陌生人投保人身保险,并作为礼物赠送给他

C.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D.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不高于15万元

(答案:C.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P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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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下列关于告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告知义务通常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合同订立之后获得的信息,任何一方无义务向对方告知

B.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但从实务上讲,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更加清楚,保险人通常会在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C.我国《保险法》采用无限告知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对投保单列明的征询事项和保险人或体检人提出的问题如实告知外,还应当主动告知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这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D.告知的方法除了口头、书面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

(答案:C.我国《保险法》采用无限告知形式,??这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P10,段3,L3-4)

12.下列关于保证和说明的对比,正确的是( )。

A.保证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说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做出

B.保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对双方有约束;说明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

C.保证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做出;说明是在合同订立之时做出

D.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一律解除合同;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有权要求退保并进行双倍赔偿 (答案:A.保证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说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做出;P11-13) 13.2002年3月8日,李明为其66岁的母亲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作为母亲节礼物。此险种规定被保险人的最高投保年龄为65岁,但李明在投保单填写的年龄为64岁,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2004年5月8日,保险公司发现李明投保时年龄申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应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 A.对 B.错

(答案:B.错;P14,段四,《保险法》第54条)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人单方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因此在核保时占有相当的信息优势

B.现代人身保险建立在用生命表科学计算保费的基础上,因此合同的射幸性已几乎不存在

C.基于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一旦订立,投保人不得要求退保

D.诚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原则,它对保险关系的要求高于其他民事活动,故有“最大”诚信之说 (答案:D.诚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原则??,故有“最大”诚信之说;P8,倒L6)

15.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此次保险法修改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包括( )。

A.增加了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及时作出核定并通知的义务

B.增加了保险人对办理业务中知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

C.增加了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的规定

D.增加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情况下,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C.增加了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的规定;P30)

16.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方式之一是,保险人按受益人要求,在约定时期内付清保险金本金和利息;如果受益人在约定时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领取或一次性领取余款。该方式是( )。

A.定期收入方式 B.定额收入方式 C.终身收入方式 D.利息收入方式 (答案:A.定期收入方式;P160)

17.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划分的人身保险合同不包括( )。 A.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B.中长期人身保险合同C.短期人身保险合同D.一年期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B.中长期人身保险合同;P24)

18.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运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要防止投保人因保险事故获得不正当利益 C.所获赔偿受到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D.赔付金额应等于实际损失

(答案:D.赔付金额应等于实际损失;P20-21)

19.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承担全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撤销保险合同

(答案: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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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基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

B.因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要签订保险单,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要式性

C.人身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D.投保人以支付保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具备有偿性

(答案:B.因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要签订保险单,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要式性;P33-38) 21.2006年9月16日(周五),经业务员刘某动员,张某同意购买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某在刘某指导下填写了投保单(受益人一栏写明为张某之妻王某),签名后将全部保险费交给刘某。投保单上所填写的保险期间为2006年9月17日至次年9月16日。刘某出具了盖有某保险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表示下周会把保险单送来。2006年9月17日,张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9月25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关于张某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身保险合同不成立,因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单尚未签发

B.人身保险合同不成立,因为9月17日是周六,不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C.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投保人填写了保险单,业务员刘某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公司专用收据

D.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但由于保险单未签发,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要退还保费

(答案:C.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刘某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公司专用收据;P35)

22.在分期支付保费的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未按期交费,则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 )。

A.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B.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C.投保人因逾期未付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

D.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D.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P37)

23.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①投保人;②保险人;③被保险人;④受益人。

A.①②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A.①②;P43-46)

24.下列自然人可以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的是( )。

A.张成,26岁的精神分裂症病人 B.栗莉,14岁初中生

C.赵曼,17岁的大学生 D.李强,刚过16岁生日的建筑工人

(答案:D.李强,刚过16岁生日的建筑工人;P44,P1)

25.如果以他人为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 )的同意。

A.受益人 B.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C.人民法院 D.保险人

(答案:B.被保险人的监护人;P45)

26.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提出索赔的时效分别为( )。

A.4年、2年B.3年、1年C.5年、2年 D.3年、2年

(答案:C.5年、2年;P51)

2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是法人,且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B.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是一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C.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D.我国法律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宣告破产后,如果不能就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则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按比例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费

(答案:C.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P47-48)

28.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的60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当如何处理?( )

A.暂不赔付,待确定数额后再赔付 B.按照赔付请求的数额先予全额支付

C.根据已有资料和证明按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D.根据该项保险事故的平均赔偿额先予支付 (答案:C.根据已有资料和证明按最低数额先予支付;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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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夏晨于2005年4月1日为自己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夏晨的父母。2007年4月2日夏晨因失恋服毒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月8日夏晨父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则( )。

A.因投保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B.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返还已交保费及利息

C.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取决于法院判决 D.保险人应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答案:D.保险人应承担赔偿给付责任;P50-51)

30.下列不适用“若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情形是( )。

A.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者

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

C.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

D.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C.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P50-51)

3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可以( )。

A.完全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B.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C.以行为人违反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D.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保险诈骗,没收已交保费 (答案:B.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P50)

32.关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D.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论隐瞒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关联,保险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D.??不论隐瞒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关联??;P10-11)

33.如果保险合同因故发生保险人必须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况,有权领取这笔钱的人是( )。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指定的人

(答案:A.投保人;P46)

34.《保险法》第6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下列对该规定的解读,不正确的是( )。

A.该规定表明,被保险人有权向加害方请求赔偿

B.该规定现了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的特征,即保险人和加害方都要进行补偿,直至弥补所有损失

C.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支付受益人赔偿金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D.因第三者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或疾病等,第三者与被保险人间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答案:B.该规定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的特征,??直至弥补所有损失;P57-58)

35.关于保证可保性特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投保人在行使该特约权利时需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明B.投保人可在任意时间购买额外的保险

C.投保人可以购买和原来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险D.保险人对每次加保的保险金额有限制 (答案:D.保险人对每次加保的保险金额有限制;P52)

36.下列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权利的是( )。

A.保险合同解除权B.保险金请求权 C.向加害自己的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D.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权 (答案:A.保险合同解除权;P54-56标题)

37.在保险合同复效以后,下列说法不符合保险实务的是( )。

A.复效后,保险人应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B.不可争议期自复效时开始计算,但仅适用于复效申请时投保人所做的陈述和告知

C.自杀条款从复效时重新计算 D.上述说法都不符合保险实务

(答案:A.复效后,保险人应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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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部分的效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保险人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不违反公平原则

B.由于保险经营存在很大的风险性,法律允许其规定部分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C.免责条款只要以书面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就有效

D.根据合同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时,团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就责任免除范围进行协商

(答案:C.免责条款只要以书面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就有效;P52)

39.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必须是自然人,但可以不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限制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应享有相同的投保各类保险的权利

C.除非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投保人不得为被保险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D.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一栏中写“我的配偶”,这不符合被保险人必须明确列明的要求

(答案: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应享有相同的投保各类保险的权利;P54) 40.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以批注的方式变更受益人。( ) A.对 B.错

(答案:B.错;P52)

4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不包括( )。

A.配合保险人进行体检 B.订立合同前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相关的事项

C.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 D.申请赔付时要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答案:B.订立合同前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相关的事项;P58) 第42—43为套题: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通常有若干种。请根据具体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42.沈立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指定儿子沈宝宝为受益人。此时,( )

A.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B.仅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C.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D.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同一人

(答案:A.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P59)

43.方雨为45岁的母亲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此时,( )

A.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B.仅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C.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D.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同一人

(答案:B.仅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P59)

44A.三人的受益优先顺序依次是李丽、李芳、李香B.三人的受益顺序相同

C.三人的受益份额逐渐减小D.三人的受益份额逐渐增大

(答案:B.三人的受益顺序相同;P59,P3,L6-7)

45.王伟峰于2003年7月15日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可以指定为残疾给付金受益人的是( )。

A.王伟峰 B.王伟峰的妻子 C.王伟峰和妻子 D.王伟峰的妻子和儿子 (答案:A.王伟峰;P61,倒L1-2)

46.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以下情形不会丧失受益权的是( )。

A.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B.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C.受益人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D.在保险存续期内,受益人被变更

(答案:C.受益人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P62-64)

47.下列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必备内容的是( )。

A.投保单 B.保险条款C.保险单 D.体检报告 (答案:D.体检报告;P151)

48.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这体现了订立保险合同所遵循的合法性原则中的主体合法要求。( )

A. 对 B.错

(答案:B.错;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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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有权利加以变更。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无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更,受益人不得反对。这既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也可防范道德风险 (受益人谋财害命)的产生。《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不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效果。即保险人在获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受益金的,对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负给付义务。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三、受益人的法定

法定受益人,也称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一但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白: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可理解为被保险人未具体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即为其受益人。在我国的人身保险实践中,由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各种人身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执。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便迎刃而解。有的单位集体投保时,未经员工委托或许可而指定受益人为(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人身保险合同是)“单位”,这种指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仍为其法定受益人。保险人须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只要发现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时,即使原先已声明放弃其处分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利。此规定尚不够全面,因它仅包含受益人对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行为,而受益人遗弃或虐待被保险人情节严重者,也应丧失受益权。有能力的受益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或对被保险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确认其丧失受益权。虐待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受益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保险人,若仍有受益权,则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故受益权应归于消灭。应注意的是,虽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与该受益人的行为无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行使其撤销权的,该受益人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也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因过错分“故意”和“过失”,只有故意,才能使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若因过失伤害被保险人的,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受益权仍受法律保护。如某人因其子考试成绩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儿子,因其是过失犯罪,故仍享有对其子投保的“学生保险”的受益权。

3、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谓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4、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

5、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尚未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即发生死亡,则该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因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时,受益人便已享有了受益权,当受益人死亡时,该保险金即成为了受益人的遗产。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关系人泛指所有与法律关系有关之人,应为当事人和主体之上位概念。因此,将受益人定义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概念上存在逻辑性错误、在性质上混淆了当事人、主体与关系人之间的区别,因此是不准确的。而受益人法律地位之确定,目的在于明确其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因此,本人以为应当根据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实际功能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界定。鉴于“关系人”范围过大,难以表明受益人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可简单而笼统的界定为保险合同之关系人,而应该更为具体。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虽非保险合同的行为主体,但其享有保险合同之主要利益——保险金请求权,为保险合同权利之主体。同时,在保险金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受益人得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诉权,得为诉讼之当事人。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受益人尽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不享有合同权利,并非合同主体也非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索赔阶段是保险合同之权利主体,而在保险理赔诉讼阶段则是保险关系之当事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殊法律地位,正是保险合同有别于其它合同之所在。

从受益权的法律特性上看,受益权具有债权之特征,即①受益权为请求权,受益人依此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②受益权为一种相对权,只能向保险人主张;③受益权具有期限性,我国《保险法》对保险金受益权的存续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④受益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即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任意指定,法律并未设置禁止性规定;⑤受益权没有排他性,法律明确规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者数人;⑥受益权具有平等性,存在多个受益权时,各受益人在其受益金额范围内具有平等请求权。受益权因受益人被依法指定而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由于受益权的行使条件尚未成就,故此时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的债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直接向保险人提起,故此时受益权为现实的债权。

受益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受益人的变更是以保单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前提的,但保单未保留变更受益权利是否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变更呢?

从原则上讲,既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变更的,因为此时该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成为既得权:被保险人已无权再对该权利进行处分了。但有以下两种例外的情况:

1、受益人同意变更。既然对保单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处分,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此时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可以分解为几个过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将受益权委托给被保险人处分,然后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

2、法定事由变更。虽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也可以变更受益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婚姻关系消灭后,指定原受益人赖以存在基础就消失了,此时应当允许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的方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3条之规定,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可见在我国,受益人的变更采取的是变更人通知加保险人批注保单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就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范围,也对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进行了限制,即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才可变动。

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献信,女,37岁,河北省鸡泽县小寨镇赵堡村村民。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鸡泽县支公司(以下简称鸡泽县保险公司)。

第三人:王玉更,男,42岁,鸡泽县钢圈厂厂长。

原告李献信的丈夫王献彬于1994年6月份到鸡泽县钢圈厂烤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鸡泽县钢圈厂为王献彬等人在鸡泽县保险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平安保险,其中王献彬的保险单编号为944741-944750共10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王献彬本人。同月15日,鸡泽县钢圈厂以本厂关于职工参加保险的规定为依据,在未取得被保险人王献彬本人同意情况下,向鸡泽县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王献彬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即第三人王玉更。鸡泽县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94005号人身保险变动批单,同意将王献彬投保人变更为王玉更,并确认王玉更为该保单受益人。1995年1月6日,鸡泽县钢圈厂发生爆炸事故,王献彬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995年1月19日,第三人王玉更从鸡泽县保险公司取走王献彬的人身平安保险金18006元。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原告李献信。

1996年1月15日,原告李献信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11月初,鸡泽县钢圈厂烤漆车间曾发生爆炸事故,此后工人不愿上班,除非厂方为工人投保人身保险。厂方为了生产,为烤漆车间所有人员在鸡泽县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保险。1995年1月6日,该烤漆车间再次发生爆炸事故,我丈夫被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向厂方要我丈夫的保险单,被厂方拒绝。后听说第三人王玉更拿着我丈夫的保险单到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取走了保险金。我是该笔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让第三人王玉更领走该笔保险金,侵犯了我对该保险金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我丈夫的18006元保险金偿付给我。

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答辩称:鸡泽县钢圈厂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于1994年11月9日为本厂职工王献彬等人投了人身平安保险。当时由于保险公司人员的疏忽,将保险单的投保人误写为王献彬。该厂收到保险单后,认为此项填写不妥,即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我公司根据该厂申请,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王玉更,并明确王玉更为受益人,据此于1994

年11月15日批注了人身保险变动批单。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把保险金支付给批单指定的受益人,是有事实根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鸡泽县钢圈厂与我公司协商同意变动保险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人王玉更述称:我厂为工人投保人身平安保险,工人本人不出钱,保险金由厂领回,归厂所有。原告丈夫出事时我不在。厂里处理后事给了原告15000元,算一次性处理完毕。

审 判

鸡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鸡泽县钢圈厂为烤漆车间工人王献彬投保人身平安保险,其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王献彬所有,王献彬死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李献信要求继承丈夫王献彬的保险金,本院予以支持。鸡泽县钢圈厂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向鸡泽县保险公司申请将原投保人王献彬变更为王玉更,鸡泽县保险公司批准申请并确认该保险单的受益人为王玉更,不符合保险行业应当遵循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一条有关变更受益人的规定。第三人王玉更取得王献彬的保险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院于1996年5月30日判决如下:

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人王献彬人身平安保险金18006元付给原告李献信所有。现因该笔保险金由第三人王玉更取走,因此,第三人王玉更应将该笔保险金18006元给付给原告李献信所有。

本案变更保险单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就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范围,也对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进行了限制,即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才可变动。本案中的鸡泽县钢圈厂为烤漆车间的工人王献彬等人在县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平安保险,王献彬为保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王献彬。钢圈厂在未取得王献彬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王献彬的人身平安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该厂法人代表王玉更,县保险公司于1994年11月15日作出人身保险变动批单,同意将王献彬保单投保人变动为王玉更,并确认王玉更为该保单受益人,这显然违背了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原则。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鸡泽县钢圈厂在为王献彬投保后,未取得被保险人王献彬的同意,就向县保险公司提出变动申请,县保险公司作出变动批单,并确定王玉更为受益人,显然违背了被保险人的意志,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鸡泽县钢圈厂为王献彬投保,属于投保人。王献彬则属于被保险人,又是本保单的受益人,应属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关系上享有指定权和同意权,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则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因此,鸡泽县保险公司和鸡泽县钢

篇三: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真正有几人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那些保险条款,由于比较繁琐,更是没几个投保人会去细细分析和阅读,保险专家指出,买保险千万不能忽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往往在保险条款里就隐藏了很多重要的信息,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3、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5、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6、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7、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当然,一份完整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肯定不只以上简单的几条,以上列出的只是比较常见的条款,也是大家不能忽视的条款,要想知道更详细的信息,那就请大家在投保前,先仔细阅读人身保险合同,再决定是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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