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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9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险合同有免责条款就可以免责吗?

保险合同有免责条款就可以免责吗?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期间因突发急性脑中风住院治疗,术后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却认为此脑中风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释义、注释中规定的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脑中风,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决定用法律途径讨回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0年10月17日,王先生与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的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费2040元,缴费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患重大疾病的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若重大疾病的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且合同继续有效。此后,他便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2004年7月28日,王先生突然身体不适,经市医院急诊、住院、抢救,诊断为“蛛网下腔出血”、“左后交通动脉瘤”,属于急性脑中风范围。 在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后,病情逐渐好转,同年8月25日出院。在此期间,王先生和亲属多次来保险公司口头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查看了有关书面医疗证明,又见王先生恢复不错,认为他所患的属临床医学上的脑中风,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释义、注释中规定的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脑中风,而且投保单又是王先生亲笔签名,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了说明义务,故口头答复不作赔偿。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这份诉争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条款共二十三条,其中第四条是“保险责任”条款,在该条中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的是患“重大疾病”时给付基本保额二倍的赔偿金,但并没有在该条中对何谓重大疾病作具体解释。第五条为“责任免除”条款。第二十三条是对保险责任中重大疾病范围的释义规定,其中指出,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条款也对其类型作了注释,即事故发生六个月后,仍有植物人状态、一肢以下机能完全丧失、两肢以下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丧失语言和咀嚼机能四种情况之一的。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被告方事先拟制的格式合同,其技术和内容的复杂程度,非常人所能理解,被告应当针对合同中的免责、限责条款提请原告作特别注意,向原告作明确说明或特别解释,以便原告在对主要条款,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和限责条款作充分理解后决定是否投保。如果被告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本案的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注释中的“脑中风”是对常人所理解的“脑中风”范围的缩小,也是对第五条责任免除范围的扩大。被告由于没有将该内容列明于第四条“保险责任”及第五条“责任免除”项下,则更应当就该限责的具体内容向原告方做特别解释。被告虽有原告的亲笔签字,却并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拒绝赔偿依据不足,在此纠纷中应负全部责任。故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且合同继续有效。

篇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

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姓名沐兰琼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吕斌20070423中文摘要保险的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历代施行的各种赈济制度就可以理解为古代保险的萌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西方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的并于世纪初传入中国。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国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一直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的保险业停办了多年直到年底才恢复经营。恢复保险经营的年是中国保险业腾飞和迅猛发展的年保险业无论从深度到密度上都有十分迅速的发展。但是目前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多中资保险公司从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中获益。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垄断地位的优势导致保险业中广泛运用格式化合同条款这固然有便利和经济的优势但同时这些格式合同都十分的专业化保险相对人由于知识以及认知水平的缺乏在此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订立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现实中此类案件已经频繁发生。因此为了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法律势必要介入其中对保险合同中关系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健全

所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笔者首先界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接着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类型。说明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正反两方面的意义所在该部分既奠定了全文的研究思路提出了问题之所在也照应了下文提到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等问题。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研究”。该部分笔者首先探究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其次结合保险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说明义务”详细阐述了他们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运用最后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解释等问题。第三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笔者从对一则相关保险案例的分析出发说明我国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不健全的现状进而有力地证明了其完善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该部分笔者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以及立法现状从研究我国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引申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兔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并且分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全面展开完善的建议。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最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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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术兰蛊焉、签字日期。年碑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费徽夫哮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宝做走缸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寸三球导师签名品立巩签字日期∞年牛月日签字日期一书年月矽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引言引言在经济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保险早已深入平常百姓家。由于保险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在内的体制改革使得保险在人们生活中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商业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水平

大幅度提高像私家汽车等大件生活资料也更多的进入百姓家庭这使得保险种类和投保率逐年上升人口老龄化问题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等因素也促进了保险业市场的繁荣据统计至年底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各家保险投资机构在股票市场直接、间接投资额总计已超过亿元。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亿元同比增长。财产险较快增长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寿险平稳增长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健康和意外险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赔款和给付平稳同比增长达到亿元。截至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然而与此不相称的是国内关于保险法的研究却仅止于粗浅的法条阶段。保险业务活动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在立法上设置的不合理之处造成消费者满意度较低和保险业市场竞争力不够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太少以及对保险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不够具体使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理论界的研究远远落后于保险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如若不能及时追赶上现实的步速必将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角度结合现实力求反应现实之需解决现实之难题学以致用。依据传统合同法理论缔结免责条款是合同自由的体现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无需法院、国家乃至第三人的介入。在合同自由盛行、合同实务以个别商议合同为主的时

代的确无须国家介入私人合同关系因而也无从提出控制免责条款的问题。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保险合同免贯条款研究当事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而且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讲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即可。因此应该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来免除或减轻另一方将来可能承担的合同责任。从本质上讲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未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的放弃这种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法律就应该承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各国法律大多承认当事人所订立的免责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从《合同法》第条、第条对免责条款的限制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无效的原因就赋予其完全的效力。可以确定我国法律是允许免责条款合法存在的。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篇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I

毕业论文外文摘要

II

III

目 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文献综述............................................................ 1

1.3研究内容 ............................................................ 2

1.4 研究方法............................................................ 2

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3

2.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 3

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4

3 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机制........................................ 6

3.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现状 ...................................... 6

3.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比较分析 .................................... 7

4.完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建议.................................... 8

4.1立法方面 ............................................................ 8

4.2司法方面 ............................................................ 8

4.3行政方面 ............................................................ 9

4.4行业自律 ............................................................ 9

结 语................................................................. 11 参 考 文 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IV

1 引言

1.1研究背景 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引发争议的数量激增,主要表现在历年法院所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2013年-2015年间,基层法院普遍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增幅30%,其中又有二分之一的案件争议是由免责条款引起。在相关调查中,了解到我国保险业总投资金额于2015年10月底达11.83万亿,同时保费突破两亿同比增长16.4%和19.68%。在如此庞大的交易当中,保险合同争议层出不穷,尽管我国保险业转型,但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调研结果,我国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不合规适用是引起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且体现在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违规操作或不作为的行为上。目前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范和限制仅依靠《保险法》和《合同法》约束,对于我国保险业纷繁复杂的现状而言过于僵化和狭窄。基于上述问题的重复出现,逐渐引发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矛盾日益激烈,从而进一步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本文仅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状况、现实问题和义务履行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进而针对我国现存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以保障我国广大民众的合法权利,健全保险业务规范体系,推动我国保险业良序发展,促进社会稳固发展。 1

1.2文献综述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保险行业中被保险人广泛使用,从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比重增加,因此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是极为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完成本研究,查看了大量的期刊杂志及相关书籍,国内的许多文献著作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看法精辟透彻,并对本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帮助。首先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问题,胡祥英在其研究中表示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很容易利用己方的专业优势设置免责条款,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并且阻碍了司法审查和事实认定,因此针对《保险法》中相关问题的修改刻不容缓;其次周清林在《现1人民网-保险频道《周延礼: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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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