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1989年08月08日 (中央法规)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时间:1989-11-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
1989年9月19日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1989年08月08日 (中央法规)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时间:1989-11-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
1989年9月19日篇二: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方): 嘉润公司
乙方(承揽方):
鉴于: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甲方大量需要指定型号 产品;乙方系
专业产品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1.1 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
1.2 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复杂或特殊的,可以
写明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定做,并将技术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1.3 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
1.4 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2.2 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月结等其他方式,
建议货到付款,以作为产品质量责任的牵制)
2.3 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或者甲
方具体要求,必须要写全称)
3.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
理化学参数)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4.1 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 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按下表标准提供:(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
4.3 甲方于 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4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和保密
5.1 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6.1 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或乙方技术图纸标准进行验收)
6.2 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6.3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6.4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
6.5 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 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质量检验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由主张未被检验证明支持者最终承担。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 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7.2 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8.1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8.2 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9.2 运输费用由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 10.2 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定金及预付款
11.1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11.2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写明年、月、日)11.3 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11.4 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写明年、月、日)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 元/每件的违约金。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12.2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和延期交货责任。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2.3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12.4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
13.2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3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4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只需填写一或者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不能将“深圳仲裁委员会”写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甲方或乙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应详细填写合同签订的地点,如:深圳市xx区)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篇三: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_________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定做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供应6.1乙方递交订单当日预付订单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定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始安排生产计划。
6.2乙方应于支付定金后十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乙方预交的定金冲抵货款予以结算。
6.3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保证不向甲方职工支付现金,所有的货款应直接以□支票 □汇票 □电子汇兑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形式支付至甲方财务部,否则,仍负有向甲方偿付货款的义务。
6.4为避免岐义,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货款后予以通知发货。
7交货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按第6条约定支付的全额货款后8日内通知乙方提货。如新开模具,
则需要延长30日予以供货。(如因特殊情况的发生需延期交货的,甲方应事前书面通知乙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提货时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货通知后15天内将货提走,到期未提的乙方按每天100元/吨向甲方支付仓储保管费,且自甲方提货通知后16天起货物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9提货方式及运费承担:
9.1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送达的,运费由 承担,或[每次提货10吨以上的,运输费每吨450元以内的则由甲方承担,超出450元以外的部分,运输费由乙方承担;每次提货10吨以下的,运输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收证明(详细注明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物总价款30%损、灭失的风险等)。
9.2导致延误供货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限:应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则视为乙方对标的物质量无异议。
11.违约责任:
11.1
11.2
11.3每逾期一日按应付全部货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30%向甲
11.4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1.5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付款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如出现退票、废票等情况,乙方除应及时付清票面款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其他
12.1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和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传染病等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履行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出具当地相关部门的书面
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
行或不履行合同,免除违约责任。12.2争议的解决:
(a)本合同在甲方所在地龙口南山工业园签订,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b)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审理的争议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他各自应尽的合同义务。 (c)诉讼费用及合理律师费等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2.3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价格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及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五年。
12.4通知和送达: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按签24小时日视为送达。
12.5
12.6 12.7利的放弃。
12.8 12.9意思或者解释。
12.10 (
(b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箱:邮箱
日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
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23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此复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
1989年9月19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1989年11月23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