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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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分包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8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个人施工承包合同

个人承包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装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包干承包的全部施工工作,即实行“包工不包料”,甲方自备装修材料,乙方只负责施工,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施工工艺要求)。

二、包干承包费用:

1. 铺地砖:28元/㎡

2. 墙面粉刷:15元/㎡

3. 踢脚线、石膏线:6元/M

此合同为单价包死合同,合同总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支付方式:

1、乙方完成全部装修施工后,支付总合同价80%工程款 (小写¥ 元);

2、全部装修施工完成后20天内,甲方支付剩余20%工程款 (小写¥ 元)。

四、工期:双方确定该房屋装修施工工期为 天,乙方应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清单及时自行负责采购装修材料;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否则按200元/天支付违约金;

3、乙方自行准备工

承揽合同分包

具、聘请人员,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行为,造成返工,因此造成的装修材料损失、人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浪费、挪用甲方的装修材料,否则按500元/次予以处罚,并需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每延期一天按照200元/天予以处罚。如因甲方不及时付款、装修材料延误或新增施工内容等甲方原因而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该房屋装修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内乙方应该及时负责为甲方免费维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施工工艺要求

铺贴地砖:

1. 工艺流程

基层处理→找标高、弹线→铺找平层→弹铺砖控制线→铺砖→勾缝、擦缝→养护→踢脚

2. 质量标准

1)

2)

3)

4)

5)

6)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表面平整、洁净,颜色一致,无变色、起碱、污痕,无显著的光泽受损处,无空鼓。 接缝填嵌密实、平直,宽窄一致,颜色一致,阴阳角处压向正确,非整砖的使用部位适宜。 套割: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流水坡向正确,滴水线顺直。

墙面粉刷:

1. 工艺流程

基层处理→刮石膏找平补孔→磨平→满刮腻子→磨光→满刮第二遍腻子→磨光→涂刷第一遍乳胶漆→磨光→涂刷第二遍乳胶漆→清扫。

2. 质量标准

1) 无刷纹、流坠。

2) 手感平整、光滑,无挡手感、无明显颗粒感。

3) 无掉粉、起皮、裂缝现象。

4) 无透底、反碱、咬色现象,色彩均匀一致。

5) 未污染其它工种(与木作、开关面板等的接口必须严密、平整,不得漏缝未刷及污染)。

6) 乳胶漆做线条饰面时,应线条纹理应清楚、贯通。

施工方确认;

篇二:劳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014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月26日颁布,从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承揽和劳务派遣是两种自然存在的,独立的社会经营活动,其中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不仅涉及到宏观层面上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等,而且也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权益等。

一、劳务承揽概念界定和内涵

(一)劳务服务概念与内涵

劳务服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简单来说,活劳动,就是以劳动者的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劳动和智慧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

①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②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呼叫、软件开发、档案录入保管、各类事务代理代办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

(二)劳务承揽概念

劳务承揽,是指用人单位将非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委托给承揽单位,由承揽单位按照承揽合同的要求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辅以技术、资本、土地、基础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共同投入,通过完成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来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

以“活劳动”形式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劳务承揽活动的核心基础,其表现形式是“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而非“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即在标准的劳务承揽模式下,委托单位、承揽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直线型的。委托单位与承揽单位之间是基于契约的民事关系; 承揽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委托单位与承揽具体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劳务承揽是合法的经营方式,只要具有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就可以从事劳务承揽经营活动。

(三)承揽的法律依据

承揽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并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日本对承揽也有相类的法律规定,根据日本《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揽是当事人一方完成约定的工作,相对人按照约定就其工作结果付与报酬,具有法律效力”。

在承揽活动中,主要是定作人出于降低经营成本,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外部资源等多种原因,将相关业务环节、或工作流程、或事务、或服务,以项目的形式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市场交易活动。从企业经营活动的发起来看,“委托”是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线之一。作为委托方的定作人会出资将部分业务环节交给特定的承揽人来完成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四)劳务承揽双方需要达到的要求

硬件指标: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原材料的供给、生产流程或工艺标准、产品尺寸或规格、服务质量以及评价等。

软件指标:双方的管理制度、协调方案、风险管控等。

(五)劳务承揽的特点

就劳务承揽的运作模式而言,承揽单位主要是通过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来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分工。在通常意义上而言,劳务承揽应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业务范畴,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单位为单一雇主

承揽单位与从事承揽业务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雇主和员工的一重劳动关系,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

2、劳务承揽的核心是劳务服务

劳务承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劳务承揽实践中,承揽单位一般是与委托单位建立信任关系,通过培养并提升员工在劳务服务中的专业技能,进而降低用工成本并提高用工效率,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3、劳务承揽需要生产要素投入

按照《合同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单位需要投入必要的生产要素,但是主要侧重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以及管理、技术等的投入为主,辅以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在承揽业务的完成中,同时还要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系统管理工具、生产工具、资本、基础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劳务承揽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除非与委托单位另有合同内容约定。

4、劳务承揽需要承担管理责任

从劳务承揽的管理实践来看,承揽单位全权负责委托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委托业务实施全程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现场管理,包括:考勤、排班、交接班、生产或服务提供活动组织、安全巡查、设备巡查、班组会议、统计分析管理等;二是对劳动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三是后勤保障管理。委托单位则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在承揽合同执行期间承担部分监督管理工作。《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5、劳务承揽交易依据为工作量

劳务承揽的交易模式以最终产出的工作量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在劳务承揽中,通常是以业务项目的最终价值来结算,即通过承揽合同基于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对承揽单位的业务成果——产品或服务进行购买。

这也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相关条款中得到体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特征比较

(一)核心资源的关联性与区别

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基于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的经济活动。

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是通过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精益劳动力管理系统工具、生产工具、资本、技术、基础设施设备等更多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加上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完成劳动力经营来形成完整的价值链。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企业仅仅需要投入劳动力这种单独的生产要素。

在获得收益方面,劳务承揽追求的是人均效率和“质”的提升,而劳务派遣则是追求“量”的扩张。劳务承揽活动中,承揽企业会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精益化管理,提升劳动效率,增加工作任务量等来获得收益,而劳务派遣则仅仅是通过员工数量的绝对增加来获得收益。

(二)劳动关系的区别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用工企业、用人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间的三角关系,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让渡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权,而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但未放弃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劳务承揽只存在着两方主体,即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一般通过承揽合同等进行业务。

(三)监督管理的区别

在监督管理方面,无论是劳务承揽还是劳务派遣都具备对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中的差异在于,劳务派遣活动中对被派遣员工的监督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来共同执行的,存在管理职能的二元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动力后,不介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管理,对劳动者的劳动产出结果不承担责任,一般只负责源头和终端管理,即被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以及解聘等,而用工企业则负责中间过程管理,例如,薪酬、绩效等。

劳务承揽则是完全由承揽单位来执行全过程管理,通过承揽单位生产或经营业务后,直接在现场对劳动者的工作活动和行为进行精益劳动力管理,因此凡是涉及员工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和承揽单位无法分离。

(四)资质要求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资质是来自于法律规定的准入要求,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的法人实体,实行特许经营。

劳务承揽则是针对具体的业务形态,要求具有相应业务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实体。在具体的业务形态中,涉及业务项目的具体功能,技术标准等会存在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合同内容的区别

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条款上,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劳务派遣合同中,主要是会提及具体的岗位要求,需要人员的数量,用人企业不具体分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而是由用工企业分配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劳务承揽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制度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主要是涉及具体的业务情况、交易方式等,并不会涉及到劳动者等微观的细节内容。(六)合同标的的区别

劳务承揽是劳务经济合同,而劳务派遣则是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劳务承揽费用构成包括是业务达成数量×单价,核算的依据会考虑人工成本(其占比约为70-80%),设备的投入与折旧,以及其他附属费用包括技术投入,运营维护等。

劳务派遣则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收入。

(七)劳动者保护的区别

劳务承揽中的承揽企业承担合同约定责任,委托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承揽合作,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是商务合同关系,委托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承揽单位。

在风险处理方面,劳务派遣的生产经营项目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承揽由承揽单位独自承担。一般而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只承担劳动关系责任而不承担劳动结果方面的责任,如果出现工伤等,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对其雇佣的劳动者承担全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劳务承揽的双方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主要是完全的民事责任。

(八)计酬方式的区别

劳务派遣是按工资福利计算,劳务承揽是按委托项目的价值计算。

劳务派遣是按照派遣的人数、核定的工资标准和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进行结算,其合同标的是“人”,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务承揽是按照约定的结算单价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般是按照“计件定价”的原则,设定质量评价标准来进行结算。

(九)纳税形式区别

劳务派遣适用差额征税,而劳务承揽必须按照其开出发票金额全额纳税,发票的类型也包含多种,如劳务费、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搬运服务费、业务承包、业务代办费等。

三、业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特征比较

业务外包定义:也称资源外包、资源外置,是指企业整合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简单来说,业务外包是指利用外部最优秀专业化资源来完成传统上本来一贯由内部人员和资源完成的业务的一种战略安排。

业务外包与简单的分包不同,它是以核心竞争能力为中心,重新构建企业的结构和外部关系。

根据业务外包的定义,业务外包是广义的商业模式,包括:生产性外包、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智力外包和智慧外包等。

“业务外包”已成为我国广泛使用的通用商业术语。但我国并没有“外包法”, 在实际运营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业务外包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对业务合同管理的规定,我国有法可依的业务外包形式主要有:“租赁、承揽、委托、仓储、运输、承包、分包”等商业模式。

因此,根据《合同法》对承揽的规定,劳务承揽是业务外包的一种主要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合作对象主要是人力资源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最优秀专业化资源:一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价值;二是以劳务服务为主要内容;三是以信息化精益劳动力管理为治理目标;四是以项目制和人单合一为经营机制。提升劳动者隐性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效益最大化。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定义

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必须说明的是,像烽火猎聘公司等提供的猎头服务的工作应该

也属于外包的范畴之内,只是这类外包的工作更专业化一些。

外包的意义 当您遇到这样的人事烦恼:员工的录用及调档,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转移等操作费心费时;各种人事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旦人事工作出了差错,容易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劳务外包公司提供一系列专业和高效的人事事务外包,为您:规避风险,规范操作,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为企业增值,让员工满意,提升人事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承揽,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他方为定作人。通常有(物品)加工承揽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揽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填写范列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

5.工程内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基坑支护、桩基、土建、水电安装、通风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3月3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9月26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零叁仟叁佰壹拾肆元陆角玖分 (¥ 103314.6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4 年 3月 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参照(CF-2013-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建甲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