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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品牌代理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3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润滑油一销售代理协议书

深圳市元帅一润滑油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协议书

销售代理协议

协议号:圳A10039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作范围

①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AM1 Lubricants元帅一润滑油的品牌润滑油;

② 授权区域: 宝安区福永镇 ③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任何代理商。

二、 销售指标及合作条件及期限

①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进货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圆整(RMB 30,0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进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圆整(RMB 10,000.00),每年进货金额不低于贰拾万圆整(RMB 200,000.00)

② 乙方进货累积超越拾万圆整(RMB 100,000.00)甲方回馈进货金额5%,以后每次进货同样享受5%,该返利只能兑换AM1元帅一产品。

③ 乙方累积拥有直接15个代理人以上,乙方在有效期内总业绩累积超越贰拾万圆整(RMB200,000.00),乙方下属代理

人资料应呈给甲方,即可升为公司第一级代理人。

④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有效时间为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终止。

三、 合作原则及规定

①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

产品,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

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②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竟争、不可越区销售、

不可蓄意诋毁甲方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好有关不当行为

最终导致取消本协议。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

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

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

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网;

③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

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④ 甲方应该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

可将其泄漏给第三方;

⑤ 甲乙双方将按定的销售指标,在每月考核进度和表现完成

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指标。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或低价销售,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理协商联系进货;

②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培训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

③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AM1元帅一润滑油的产品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的相关配套,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④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AM1元帅一润滑油品牌的润滑油及服务。

六、 销售行为规定

①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照我司提供的价格表;

② 甲方将按照AM1元帅一润滑油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己确定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

③ 定货流程:在每月初,乙方必须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须列明数量、产品型号、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④ 付款条件:乙方应在采购单确定后的三天内把总价的30%

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的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清。甲方有权把约定的货期续延;

⑤ 交货期:甲方应该收到合同定金后的45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七、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①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或以外地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②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③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④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以直接支付给被窜贷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⑤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⑥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销售,防范和止制低价倾销行为,如遇到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

八、 商标使用: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AM1

篇二:润滑油代理合同

篇一:润滑油代理商合同

合同编号:mbm—2013

产品区域总经销协议书

立约人:

甲方:

制造商:地 址:

中国境内服务电话:

官方网址:

网上订单账号:

网上订单密码:

签约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一、总则

本协议旨在确立、稳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即甲方提供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指导,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内,作为甲方的总经销商,销售双方约定的产品,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目标。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二、总经销商区域的约定、保护、约束

(一)约定总经销区域(在以下两项中填写其中之一)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 下辖市县。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 3、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内发展、授权第二家总经销商。

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对mbm宝马润滑油产品的打假、防伪、反侵权、反垄断工作,维护双方的共同权益。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的信誉建设和品牌建设。

(二)约束:

1、乙方不得超出约定区域经销双方约定的产品和跨区调货、易货,否则视为“违约销售”,违约销售出现一次,扣除全年折让25%,出现二次,扣除全年折让;同时,乙方因此类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不对乙方地区二级经销商直接供应产品。但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在他所经销区域内开发二级经销商。

三、约定总经销期限、产品分类、指标

甲方授权乙方总经销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但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的续签意向,否则,甲方有权另签新代理商协议。

甲乙双方约定各项指标如下:四、价格体系

1、甲方产品的价格表一般在每个自然年度的第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如无通知,则仍然沿用有效的价格体系。在协议期限内,如价格体系发生变化,甲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遇原材料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突发暴涨暴跌、甲方可于7个自然日内执行新的价格体系,并及时通知乙方,同时给予乙方明确的原因说明。

2、价格体系中“总经销价”为甲方与乙方结算的价格。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直接开具发票。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推荐市场批发价。当乙方实际销售价格属于倾销价格时,甲方可适当上

调乙方相关产品的供应价格,取消或降低相关产品的宣传促销奖励及相关优惠配套奖励政策,直到停止供应相关产品。

4、新产品价格体系由甲方在新产品上市前通知乙方。

五、订货、交付和结算

1、乙方的传真订单和网上订单均视为有效订货订单。

2、乙方的订货计划必须明确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原则上乙方三日内无增减计划,甲方则视为有效订单。

3、结算方式为:乙方全额付款到账,甲方立即安排发货。

4、乙方提货地点以甲方代为安排的汽车配载或火车运输一次能够到达的地点为限;运达乙方辖区后需要的二次运输,运费由乙方负担。县级经销商单批次订货全额低于三万元、地级市以上的经销商单批次订货全额低于伍万元的订单,运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定制产品的单批次数量不得低于3吨,定制完成后7天内必须提货,否则由 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货物、宣传资料、促销品和礼品运达乙方后,乙方应当立即在现场进行清点、检查、签收。遇有货物及其它物品与送货单有差异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实际收到货物2天后的通报,甲方将不再受理。2天内的通报,甲方视下列情况作相应处理:

6.1、若货物和配送物品短缺、破损、经证明属甲方发出错误时,甲方负责下次发货时补足,甲方不再提供额外的补偿。

6.2、若货物和配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和缺失,由承运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有共同追究承运方责任和义务。

7、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交货时,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 8、明确由乙方代付运费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时,由乙方先行垫付,再与甲方结算。

六、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包装标识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宝马企业标准。

2、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引起市场投诉,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出处理判定。其处理判定的最终依据是双方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标识标准对产品进行的检测结果。如果经检测证明,乙方及客户的损失与甲方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要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市场需要的、有利于市场销售和推广的各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4、甲方有义务培训、指导乙方在适当的范围内正确地使用有关油品。

5、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指导和协助乙方在指定区域的销售工作。

6、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协助和监督乙方市场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和乙方的价格体系。 7、乙方有义务指导用户正确地选择相关产品,如因乙方指导不当,或用户自身没有正确地选用合适的油品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形象店、门头、广告规定

1、形象店规定:乙方及乙方区域经销商形象店、修理厂内部装修费用与乙方年销售额挂钩,年销售额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装修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甲方根据乙方的年销售进度,用甲方的产品支付乙方的装修费。店面的装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将要装修的店面的图纸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提出装修设计方案),乙方根据设计方案在当地采取多家报价招标方式选择合作单位,将多家投标单位报甲方企划部审核批准。

2、门头规定:甲方免费为乙方合作的修理厂制作门头(制作门头标准为喷绘),制作安装费用不与年销售额度挂钩,但乙方形象店门头制作安装与乙方年销售额度挂钩。门头尺寸由乙

方提供,甲方根据公司对外统一形象标准设计门头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方案在当地采用多家报价方式,确认有制作能力的企业报价给甲方(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上报各广告公司报价,由甲方审核后给出材料标准和价格,乙方方可制作、安装)。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安装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甲方用产品支付乙方及乙方区域经销商的门头制作及安装费用,结算时间另议。门头安装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3、广告规定:乙方可自行根据当地市场需要,进行符合甲方要求的广告宣传计划,甲方负责提供符合cis要求的设计,确保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的广告宣传,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产品推广、广告宣传等工作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润滑油品牌代理合同

需要甲方支持的,乙方事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到期时,按照书面承诺标准予以核销。

八、折让政策

1、本标准仅适用于20l(含)以下的包装,其它类型油品均不包括。销售20l以上包装规格产品时,在符合折让条件的情况下,所有产品均执行1%的固定折让率。只有在享受总经销价的前提下才能计算折让。特价、进攻价、会议价、特批价产品均无折让。篇二:润滑油一销售代理协议书

深圳市元帅一润滑油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协议书销售代理协议

协议号:圳a10039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作范围

①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am1 lubricants元帅一润滑油的品牌润滑油;

② 授权区域: 宝安区福永镇 ③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任何代理商。

二、 销售指标及合作条件及期限

①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进货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圆整(rmb 30,0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进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圆整(rmb 10,000.00),每年进货金额不低于贰拾万圆整(rmb 200,000.00)

② 乙方进货累积超越拾万圆整(rmb 100,000.00)甲方回馈进货金额5%,以后每次进货同样享受5%,该返利只能兑换am1元帅一产品。

③ 乙方累积拥有直接15个代理人以上,乙方在有效期内总业绩累积超越贰拾万圆整(rmb200,000.00),乙方下属代理人资料应呈给甲方,即可升为公司第一级代理人。 ④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有效时间为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终止。

三、 合作原则及规定

①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

产品,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

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②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竟争、不可越区销售、

不可蓄意诋毁甲方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好有关不当行为

最终导致取消本协议。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

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

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

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网;

③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

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④ 甲方应该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

可将其泄漏给第三方;

⑤ 甲乙双方将按定的销售指标,在每月考核进度和表现完成

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指标。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①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或低价销售,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理协商联系进货;

②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培训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

③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am1元帅一润滑油的产品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的相关配套,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④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am1元帅一润滑油品牌的润滑油及服务。

六、 销售行为规定

①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照我司提供的价格表;

② 甲方将按照am1元帅一润滑油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己确定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

③ 定货流程:在每月初,乙方必须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须列明数量、产品型号、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④ 付款条件:乙方应在采购单确定后的三天内把总价的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的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清。甲方有权把约定的货期续延; ⑤ 交货期:甲方应该收到合同定金后的45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七、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①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或以外地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②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③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④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以直接支付给被窜贷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⑤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八、 商标使用: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am1篇三:润滑油经销协议

润滑油公司代理商 经销协议

地区特约经销合同

甲方:连云港泛美润滑油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美国allstates石油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开发、生产与销售泛美(泛美)润滑油产品的合资企业,已通过iso 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为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在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双方就泛美润滑油 系列产品,在中国省

地区特约经销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一、特约经销商授权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代表泛美石油公司授权乙方在中国省

地区范围内,特约经销allstates(泛美) 润

滑油系列产品。有效期自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o 年 月 日

止。

2、乙方是甲方在上述区域内的特定产品特约经销商,不构成甲方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是乙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企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 利用甲方的国际品牌、企业信用及商业信誉,以甲方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任何通知、 意见、担保、承诺及其它行为,乙方的任何责任、利益及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完成约定年销售任务的前提下,地区总经销合同及授权期限可以续签。

二、总经销年度经营目标:

序号 油品分类 计划销售额 4 摩托车油品 吨

1 汽机油系列 吨 5 工业润滑油品 吨

2 柴机油系列 吨 6 船用润滑油品 吨

3 通用油品系列 吨 全年计划销售金额 吨

4 18l、200l油品 吨 平均月销售计划 吨

注:本合同的销售额及年终奖励全部按甲方的总经销价格计算。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内的下级销售网络。开发目标为:二级批发商 家、换

油中心 家、汽修厂 家、直接用户(运输企业、工矿企业) 家、零售网点 家。

三、总经销品种、规格、包装、价格、运费补贴政策:

1、甲方提供乙方的是中国区域统一的《地区总经销价格表》,表中油品单价均为含税价, 并标明油品的品种、规格及包装,属于本合同条款之一。乙方负责按甲方规定b价(批发价)进行销售,并可根据区域内的市场价格,略作调整,但不得低于a价顺加8%毛利后的价格(包括易货贸易中油品定价)出仓。

甲方对乙方区域内的客户或下级经销商报价,以保护乙方区域内的价格体系。甲方将严格管理区域窜货现象,确保乙方价格体系的正常运作。

2、地区总经销合同价格,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但是,在国际油价暴涨暴跌的影响下,造成市场原材料及成品油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甲方将以书面的《调价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乙方,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同时乙方也相应调整出仓价。3、运费补贴政策:

① 乙方到连云港自提,甲方补贴乙方运费标准如下,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理:

1l产品(每箱1元)、4l产品(每箱2元)、18l中桶(每桶1.5元)、200l大桶(每桶15元)

② 甲方配送至乙方,乙方承担定额运费标准如下,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l产品(每箱2元)、4l产品(每箱4元)、18l中桶(每桶3元)、200l大桶(每桶30元) ③ 乙方一次性提货数量达到和超过以下任一标准,甲方将免费配送:

1l或0.8l油品600箱;4l包装油品350箱;18l油品400件;200l油品40桶;或合计总升数超过9000l。

篇三:润滑油代理商合同

合同编号:MBM—2013

产品区域总经销协议书

立约人:

甲方:

制造商:地 址:

中国境内服务电话:

官方网址:

网上订单账号:

网上订单密码:

签约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一、总则

本协议旨在确立、稳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即甲方提供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指导,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内,作为甲方的总经销商,销售双方约定的产品,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目标。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二、总经销商区域的约定、保护、约束

(一)约定总经销区域(在以下两项中填写其中之一)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 下辖市县。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总经销的区域为。 3、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内发展、授权第二家总经销商。

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对MBM宝马润滑油产品的打假、防伪、反侵权、反垄断工作,维护双方的共同权益。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的信誉建设和品牌建设。

(二)约束:

1、乙方不得超出约定区域经销双方约定的产品和跨区调货、易货,否则视为“违约销售”,违约销售出现一次,扣除全年折让25%,出现二次,扣除全年折让;同时,乙方因此类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不对乙方地区二级经销商直接供应产品。但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在他所经销区域内开发二级经销商。

三、约定总经销期限、产品分类、指标

甲方授权乙方总经销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但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的续签意向,否则,甲方有权另签新代理商协议。

甲乙双方约定各项指标如下:

四、价格体系

1、甲方产品的价格表一般在每个自然年度的第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如无通知,则仍然沿用有效的价格体系。在协议期限内,如价格体系发生变化,甲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遇原材料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突发暴涨暴跌、甲方可于7个自然日内执行新的价格体系,并及时通知乙方,同时给予乙方明确的原因说明。

2、价格体系中“总经销价”为甲方与乙方结算的价格。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直接开具发票。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推荐市场批发价。当乙方实际销售价格属于倾销价格时,甲方可适当上调乙方相关产品的供应价格,取消或降低相关产品的宣传促销奖励及相关优惠配套奖励政策,直到停止供应相关产品。

4、新产品价格体系由甲方在新产品上市前通知乙方。

五、订货、交付和结算

1、乙方的传真订单和网上订单均视为有效订货订单。

2、乙方的订货计划必须明确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原则上乙方三日内无增减计划,甲方则视为有效订单。

3、结算方式为:乙方全额付款到账,甲方立即安排发货。

4、乙方提货地点以甲方代为安排的汽车配载或火车运输一次能够到达的地点为限;运达乙方辖区后需要的二次运输,运费由乙方负担。县级经销商单批次订货全额低于三万元、地级市以上的经销商单批次订货全额低于伍万元的订单,运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定制产品的单批次数量不得低于3吨,定制完成后7天内必须提货,否则由

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货物、宣传资料、促销品和礼品运达乙方后,乙方应当立即在现场进行清点、检查、签收。遇有货物及其它物品与送货单有差异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实际收到货物2天后的通报,甲方将不再受理。2天内的通报,甲方视下列情况作相应处理:

6.1、若货物和配送物品短缺、破损、经证明属甲方发出错误时,甲方负责下次发货时补足,甲方不再提供额外的补偿。

6.2、若货物和配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和缺失,由承运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有共同追究承运方责任和义务。

7、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交货时,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 8、明确由乙方代付运费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时,由乙方先行垫付,再与甲方结算。

六、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包装标识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宝马企业标准。

2、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引起市场投诉,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出处理判定。其处理判定的最终依据是双方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标识标准对产品进行的检测结果。如果经检测证明,乙方及客户的损失与甲方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要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市场需要的、有利于市场销售和推广的各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4、甲方有义务培训、指导乙方在适当的范围内正确地使用有关油品。

5、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指导和协助乙方在指定区域的销售工作。

6、甲方销售人员有义务协助和监督乙方市场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和乙方的价格体系。 7、乙方有义务指导用户正确地选择相关产品,如因乙方指导不当,或用户自身没有正确地选用合适的油品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形象店、门头、广告规定

1、形象店规定:乙方及乙方区域经销商形象店、修理厂内部装修费用与乙方年销售额挂钩,年销售额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装修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甲方根据乙方的年销售进度,用甲方的产品支付乙方的装修费。店面的装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将要装修的店面的图纸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提出装修设计方案),乙方根据设计方案在当地采取多家报价招标方式选择合作单位,将多家投标单位报甲方企划部审核批准。

2、门头规定:甲方免费为乙方合作的修理厂制作门头(制作门头标准为喷绘),制作安装费用不与年销售额度挂钩,但乙方形象店门头制作安装与乙方年销售额度挂钩。门头尺寸由乙方提供,甲方根据公司对外统一形象标准设计门头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方案在当地采用多家报价方式,确认有制作能力的企业报价给甲方(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上报各广告公司报价,由甲方审核后给出材料标准和价格,乙方方可制作、安装)。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安装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甲方用产品支付乙方及乙方区域经销商的门头制作及安装费用,结算时间另议。门头安装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3、广告规定:乙方可自行根据当地市场需要,进行符合甲方要求的广告宣传计划,甲方负责提供符合CIS要求的设计,确保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的广告宣传,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产品推广、广告宣传等工作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要甲方支持的,乙方事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到期时,按照书面承诺标准予以核销。

八、折让政策

1、本标准仅适用于20L(含)以下的包装,其它类型油品均不包括。销售20L以上包装规格产品时,在符合折让条件的情况下,所有产品均执行1%的固定折让率。只有在享受总经销价的前提下才能计算折让。特价、进攻价、会议价、特批价产品均无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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