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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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区域代理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0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XXXX公司区域代理商合同

XXXX公司区域代理商合同

(本合同文件仅作样本使用,不作它用,无法律效力)

甲 方: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乙方 :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条款的约定下,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基础,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本着合作原则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 代理商资格

01.1 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01.2 代理商需在所属地区有一定的经销同类产品经验,且销售业绩与信誉良好 01.3 代理商需至少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

01.4 恪守甲方的经营宗旨与经营理念。

01.5 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形象。

二、 合作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区域代理商,乙方需在以 (省,市)为核心,并可在 (省,市)范围内,经营本公司产品。

三、 合作时限

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可续签。

四、 合作价格、进货量

04.1 乙方须保证每年进货款达到元人民币或以上。

04.2 以上述04.1条款为基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进货价格为市场定价的 04.3 乙方须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申请进货需求,并将相应货款打入甲方银

行账户,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汇款银行资料

公司名称:xxxxxx

公司地址:xxxxxx

银行账号:xxxx xxxx xxxxx

开户银行:xxxxxx

五、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05.1 甲方权利与义务

05.1.1 甲方将定期咨询乙方经营的产品的销量、流向、铺货库存情况,乙方有义务

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资料。

05.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销售区域内的经销商的经销产品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

双方所订合同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区域代理商资格。

05.1.3 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及服务,帮助乙方提高技

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制定(包括书面形式及电子版形式),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面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客户。

05.1.4 及时将与乙方代理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乙方(一般

用电子邮件方式)。

05.1.5 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

乙方赔偿损失。

05.1.6 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

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05.1.7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

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05.1.8 由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甲方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及质量问题。

05.1.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产品市场定价和区域代理规

范;乙方保证接受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对产品市场定价和区域代理规范的所有修订。修订一旦作出,甲方会提前5个工作日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05.1.10 在符合合同定制的情形下,当甲方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后,仍保留发展

其他区域代理商的权利。

0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05.2.1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市场统一零售价,同时为确保市场稳定

和乙方的正常的经营利润,乙方不得低于产品的市场零售价进行终端销售。

05.2.2 乙方有义务监督并管理其辖区内的经销商,严格执行甲方的市场统一零售价,

不得低于产品的市场零售价进行终端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区域

企业区域代理合同范本

代理商资格,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05.2.3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

行为。

05.2.4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

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XXXX”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XXXX”等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

04.4

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05.2.5 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05.2.6 与甲方正式签署区域代理商合同后,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

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不得与甲方的其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区域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05.2.7 本合同所称“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 与甲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 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3. 与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05.2.8 对产品、业务及其增值服务进行积极的宣传推广,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

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甲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05.2.9 乙方客户定义:

1. 乙方客户:特指直接向乙方购买服务产品,并拥有和使用该产品的客户。

2. 乙方下级代理:又称二级代理,是指直接向乙方购买产品但不直接使用,

而是将产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客户。

05.2.10 为充分保障全国各地区区域经销商的利益,乙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经销区域

销售甲方产品,任何跨区域的销售必须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本合同规定区域外的任何地区直接或间接地销售合同标的产品,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以乙方本次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标准。若情节严重甲方可直接取消乙方区域经销商资格。

05.2.11 签订合同后,乙方须达到04.1中规定的年进货金额,如果任何一年中未达到

要求,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

05.2.12 乙方售出的产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负责帮客户更换新品,并寄回甲

方更换。

六、 区域代理商特别规定

06.1 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XXXX华南区域

代理商”字样。

06.2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可以使用“XXXX华南区域代理商”字样开展相关

业务活动。

06.3 乙方在自己的网站首页中,可以使用甲方的 logo 及“XXXX华南区域代理

商”字样,但必须“logo”与“XXXX华南区域代理商”同时使用。其他涉及甲方的内容不得使用。

06.4 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区域代理商,而并非甲方的代理人,即本合同不意味甲方

授予乙方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权限。本合同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乙方获得了甲方的代理人权限,乙方不可以以甲方名义面对任何层面的客户、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乙方应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

06.5

06.6 乙方可以依据本合同使用甲方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甲方的品牌、

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信息,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范围内,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 乙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销售活动、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授权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甲方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及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甲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合同期间乙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的价值。

乙方承诺,若与甲方终止、解除本合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甲方之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区域代理商。

因上述6.1至6.10情形给第三人或者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区域代理商特别规定”中条款未提及的任何关于乙方使用甲方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行为,乙方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06.7 06.8 06.9 06.10 06.11 06.12

七、 保密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有关甲方产品经营的商业秘密的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包含且不限于产品的销售价格、组织结构、促销计划、价格表、业务、技术、当地销售信息资料(如:销售价格、客户名录、库存等),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透漏给第三者或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 违约责任

08.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解决。 08.2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其判定规则。该判决是最终结果,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判决。

08.3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而给甲方带来损害或潜在损害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以改正或直接停止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08.4 除经甲方书面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

若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货款时即视为违约,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相应产品,直至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

08.5 甲方违反其它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08.6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含电子形式)违约通知,甲方将

视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违约金、暂停与乙方合作、直至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的违约处理。

九、 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

09.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

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09.2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

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合同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09.3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本合同。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09.4 在09.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09.5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通知乙方并单方面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如甲方

未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同时乙方也未向甲方申请中止合作,经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合同。

09.6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本合同自动终止。

09.7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影响到甲方或将对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

可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已经缴纳的任何款项不再退还;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提前15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

09.8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

认。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0.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

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迟本合同,

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10.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

任。

10.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

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篇二:区 域 代 理 商 合 同 书

区 域 代 理 商 合 同 书 一、合同各方

授权方:广东老中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__________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的老中医养生道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区域内成为老中医养生道的特许区域代理商。经此授权

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权益。

2. 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老中医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3.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__________万元/店。乙方代理区域

内所管辖的每个专卖店加盟费__________万元,首次从甲方购进老中医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__________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5. 甲方将老中医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

后续购货乙方应一次性支付货款。

6. 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7. 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

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

坏。

8. 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老中医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

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4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 乙方属下的专卖店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

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 专卖店由乙方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 为维护老中医品牌形象的统一性,甲方统一按加盟级别供应专柜及配套设备(包括:设

备、装置、用具、招牌等),具体见加盟方案。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

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专卖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 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四、促销与广告 1. 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老中医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

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

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 甲方进行老中医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老中医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

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

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 乙方单独进行老中医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

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五、培训与指导 1. 为使专卖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专卖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

经营技术。

2. 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

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 代理商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60%。

4. 乙方的专卖店开业前后三天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专卖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

期。

6. 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

样式、标签和招牌。

3. 乙方不得在专卖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 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

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

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老中医品牌,或以老中医品牌经销

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七、竞争限制

1.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老中医加盟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取得甲方的代理权。

2. 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养生道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商业

模式,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3. 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专卖店内代理、经销

其它品牌的产品。

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在网上开展销售活动。

八、服务质量控制 1. 为维护专卖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老中医形象,乙方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

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 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

销售。

3.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

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

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老中医养生道持续不断

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

4.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乙方专卖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

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营业员管理、会计处理、经营管理、货架陈列等各方面的指

导,实施标准化管理。

5. 随着甲方专卖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商进行信息化管理。如

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

由拒绝执行。

九、保密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

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

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 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3.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专卖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

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十、专卖店的让渡与承继

1.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

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 如乙方希望出让专卖店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的权利。

3. 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专卖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

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 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3. 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a. 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b. 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c. 向甲方移交养生道会员登记名册;

d. 归还老中医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e. 取消以老中医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f. 在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老中医有联系的迹象; g. 因专卖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 甲方因专卖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十二、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

2. 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

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

汕头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老中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三:连锁加盟企业区域代理合同

纽约客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甲 方: 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建发大厦3层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纽约客现磨咖啡”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3.1使用“纽约客现磨咖啡”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3.2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3.3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的权利;

3.4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

3.5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第4条 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福建 省 福州 市(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推广、销售、配送“纽约客现磨咖啡”相关指定产品;

4.1受许人在合同期内,自 2011 年 10月至 2012 年 9月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2 间“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

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年度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年度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

4.2 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第5条 授权期限

5.1 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第6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6.1 建筑物装饰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按照统一设计与装饰公司签订门店装修合同。

6.2 受许人在本合同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 20 平方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6.3门店设备由受许人按清单报与特许人,由公司总部统一配送安装。

第7条 品牌形象与管理

7.1 店铺的形象

受许人须按照“纽约客现磨咖啡设计图纸”和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监督、维护所辖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装饰、设备以及外观;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有义务督促各门店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重新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7.2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及所辖区域内门店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和监督符合本合同第6.1条所述开设的门店符合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 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 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 受许人及其雇员统一形象及外表;

D) 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 运营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 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 作为特许人认可的受许人以及受其管理下店主证明的使用;

H) 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I) 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J) 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K) 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L) 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7.3 监督

受许人应严格执行特许人的关于“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和推广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承担其所代理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卫生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其所授权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装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营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服务规范均要符合特许人的要求,对门店的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8条 人员培训和聘用

8.1 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 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技术、商务和管理程序。同时受许人有义务将上述内容及方法传授给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

B) 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由受许人安排其雇员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决定。

8.2 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第9条 食品卫生安全

9.1 受许人有义务监督其遵守本合同规定开设或发展的门店,在门店签约后的90日内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门店店必备的证照。

9.2 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3 不管任何原因致使受许人管辖区域内各门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0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0.1 受许人符合本合同所述开设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直属店),开业前必须与特许人另行签署《“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合同》,且特许人每店收取特许使用费人民币20000元整/3年(该特许使用费其中人民币10000元整为受许人分成款,剩余人民币10000元整由特许人收取),如发生受许人多收、瞒收、上报虚假金额等行为,特许人有权拒绝承认门店的合法地位,且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特许人方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并保留追究受许人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上述门店,如为受许人开设的直营店,受许人开设每间直营店须支付给特许人特许使用费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上述特许使用费(即人民币20000元/店),汇入特许人指定账号。款到特许人帐号的 二 个工作日内,特许人在该加盟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10.2 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帐号:6222801823961001583 ;

10.3 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0.4 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门店特许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商标使用费、广告促销费的权利。

第11条 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人保证:

11.1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11.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场地装修和产品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受许人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1.3 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方案,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在销售、储存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第12条 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特许人按本合同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 之销售。

12.2 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

12.3 受许人及其员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2.4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12.5 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的资格,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6 “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袋、工衣等用品。门店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加盟费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7 受许人有义务监督所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不得销售特许人指定商品以外的一切其他产品(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按照特许人提供的配方进行产品配制,从特许人或特许人书面指定的厂商处购买原材料。受许人对加盟店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意见。

12.8 受许人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2.9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及受许人共同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第13条 续约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受许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13.1 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

13.2 已经向特许人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13.3 提前六个月书面提出续约申请。

13.4 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合同期限内放弃履行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回复后的一个月内,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

13.5 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不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特许人有权视受许人自己放弃优先续约的权利,特许人有权选择另一方替代受许人为该区域的代理商,且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将该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将原代理区域所有的“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移交给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管理,需无条件配合特许人、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办理、完成移交(原受许人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所需的一切相关的法律程序、文件。

甲方(特许人):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合同签署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盖章)合同签署人:签约时间: 年月(受许人):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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