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2010)金律非诉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乙方:广东金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 层
电话: 传真: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该公司法人变更的委托代理人,乙方所委派的律师在甲方的委托权限内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委托事项:
1、代理甲方向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非诉法律文件。
2、代理甲方向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区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
3、代理审查变更法定代表人所有文书。
4、代理出具该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见。
三、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所委派的律师如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及提供有关代办事务的资料,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代理。
五、乙方应发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完成委托事务。根据本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甲方同意事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大写)元。
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指派律师已实际参与本合同委托事务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委托。如甲方无故解除委托,视为乙方已全部
完成委托事项。
七、乙方有权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甲方应尊重并信任乙方的专业知识,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信守律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为甲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从法律上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之日止。
九、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涉及诉讼,乙方有义务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不得推辞,但应另行分别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给予优惠;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可分割。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证。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本合同于2010年 月 日签订于广州市番禺区
篇二: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 )中律非单字第[ ]号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受托单位: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24号甲24楼东门五层 邮政编码:100011
电 话:(8610)82281061/62/63……/70(10线)
传 真
:(8610)82281093甲方因 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代为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
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甲方指派为协助处理
该事务的联系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律师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未经甲方
同意,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四条 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
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
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
不予退还。
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方便条件,
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异地(外省)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
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需的其他费
用。
第六条 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预
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
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第八条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
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办理
完毕(包括调解、和解、签订有效文件以及提起诉讼、
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条 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
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三:律师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篇一: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版
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川律 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就 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 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
1.特别授权:
2. 一般授权:
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 (大写:),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
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
法则明非讼字〔〕 号
甲方:
乙方: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请乙方委托律师担任甲方处理该项事务的代理人。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责任,是就该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或草拟合同,或参与谈判、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所委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如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则甲方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应将甲方所交费用全部退还。
五、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如下:
1. 律师费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 如需要乙方律师到市区外进行与本项事务有关活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1六、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如下: 1.
2.
七、甲、乙双方特殊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至甲 方:
代 表:
乙 方: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 后终止。年 月 日篇三: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1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粤 律非诉字第 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方因 事由,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 。
三、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四、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
六、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甲方因乙方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 1律师代理费;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本条所称的过错由乙方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与对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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