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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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要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2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一、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

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调查人、审查人

担保合同要点

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审查是否是双人签字。审查调查报告的审查人、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坚持“双人四眼”并双人签字原则。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有权机构的大额贷款,客户经理、主办信贷员、信贷业务经理等都必须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同时,审查申报资料内容之间是否衔接,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清晰等。

三、担保有效

担保是否有效审查。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公司担保审查。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其次,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评估价、抵押价等。 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四、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1、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所谓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

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是要约、反要约直到最后承诺,是反复蹉商的过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即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类别;借款用途,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3、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篇二:担保流程要点

贷款审查流程

3、流程

(1)结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对按规定需要提交财务、法律、权证等有关部门或本部门审查的,送相应审查人审查。

审查人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⑨行业和市场风险分析。主要分析客户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品所处生命周期、拥有的比较优势及市场竞争力。

④经营风险分析。主要分析客户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

⑤内部管理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客户的管理人员素质、财务管理水平等。

⑨财务风险分析。主要分析客户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重点分析客户现金流量势、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

及变化情况,判断客户的偿债能力。

⑦融资及信用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客户的融资结构、近年存银行融资状况、融资担保方式、该笔借款是否超出客户最高借款额度、客户或有负债情况、有无不良记录等。 ⑧借款风险收益分析。主要分析该笔贷款的潜在风险和采取的相应避险措施。 审查客户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分析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借款用途的真实性。

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客户诚信状况,与调查印证或补充。

⑨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2)形成审查报告,签署审查意见。

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审查人意见,分析还款来源足否充足可靠,指出借款的主要风险点,提出借与不借、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保护性条款及其他避险措施等建议,形成审查报告。

①经审查同意借款的,签署意见。

②经审查有条件同意借款的,列明附加条件。

③经审查不同意借款的,说明理由。

④经审查认为资料不齐、情况不清或存在疑点的,说明理由,签署意见后通知项目经理补充相关资料。

一、基本资料审查要点

(一)准入条件审查。受理贷款时审查其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准入条件,是决定贷款的关键性问题,如果客户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可直接退审,而不必进入下一审查环节。按照有关法律和信用社管理规定,准入条件审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是确认客户真实性。审查公司类客户其经营证照是否真实,有无涂改等造假现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办理年检等;个人客户要审查其身份证是否真实。

2,是审查贷款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属于特种行业的审查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业企业的审查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

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劣质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公司或个人经营是否正常,有无亏损;审查产品销售合同是否真实等。

3,是审查公司(或个人)资信程度。审查公司(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信用社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帐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将人行和信用社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资料完整性审查。主要是对照省联社大额贷款申报资料目录,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特别是关键性资料是否缺漏,缺漏资料应作理由充分的说明。

(三)资料合规性审查。

一是资料及文本签字要求。审查调查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调查采集的每份资料右上角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多数联社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人承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确认和辨别资料是否真实的一个环节,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贷款申报审批书、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负责人、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和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是审查调查报告应参加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签字。按照省、市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办事处大额贷款,分管信贷领导、联社业务科长等都必须参加调查,调查报告落款要注明参加调查人单位、职务,并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

三是审查申报资料内容是否衔接一致;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模糊不清等。

二、抵押贷款审查要点

(一)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要求;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有效的同意抵押的承诺。

(二)抵押物详细清单。内容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成新率、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指购买价或建造成本价)、账面价(指在报表上反映的价值)、评估价(指评估公司评定价值或信用社初步评定价值)、抵押价(指信用社在评估价基础上,最终核定确认的抵押作价或与产权人商定的抵押价,主要是防止评估公司估价虚高及通盘考虑变现能力)。

(三)抵押物价值依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所以说,贷款审查中必须防止房地产评估价值虚增风险。抵押物价值有自行认定和评估认定两种:

1、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抵押物价值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取得抵押物的对价支付依据。如:购买合同或转让协议,建筑承包合同、自建购买材料等付款凭据、交易收据,企业固定

资产帐等。二是抵押物同地段近期已售房地产价格。三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报纸等媒体挂牌转让土地价格。以上有关资料要复印作证明。

2、评估认定。谨慎采用评估公司评估数据,必须以购置价为基础,评估价为参考,合理核定抵押价,防范抵押物虚高风险。审查中对一贯缺乏职业道德,瞎评乱估的评估公司要予抵制,对其评估结果一律不予认可。此外,不同品种抵押物抵押率的计算评估,按省联社

[2006]35号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抵押物状况及抵押限制。

除了《担保法》规定的不能抵押的情形之外,审查抵押物时还应关注以下情况:1.抵押物是否为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2.抵押物权属是否有争议;房主抵押意图;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6.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取得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以划拨土地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抵押的在计算抵押率时因剔减出让金因素。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8、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6)抵押后对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限制等。

(五)审查是否提供抵押物实景彩色照片。由于贷咨会成员一般不亲临抵押物现场调查,将抵押物拍成实景彩色照片,主要是为了加深贷咨会成员对抵押物的直观认识和了解。所以凡提交办事处的抵押物照片不要装订入申报资料中,以便供贷咨会成员传阅。抵押物实景彩色照片以15厘米乘20厘米为宜。

三、保证贷款审查要点

(一)无效担保。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审慎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是否具有实际的代偿能力。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信用社追求表面上的担保手续合规,而忽视债务担保的实质内容,出现以小保大、以弱保强,交叉担保、连环担保等假性担保现象,即使担保有效,也难以实现担保目的。此外,并非所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单位和人都可以作为担保人,以下为无效担保行为:(1)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2)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3)国家机关;(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的无效;(5)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或个人贷款担保的无效;(6)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二)公司担保审查。

1、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2、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应注意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同意的担保额度有无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决议所同意担保的款项是否为对应的贷款;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

3、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将可能导致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四、企业财务报表要点

(一)必须提供近两年及借款人申请贷款日上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跨月上报办事处的贷款,必须提供办事处实际收到贷款申报资料日期上月报表,并对报表科目作明细分析。办理了年度审计的应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关注其年度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审查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报表与本社报表是否一致。

(二)审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表必须字迹清晰,有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审查借贷方是否平衡、上年结转是否真实、近两年来财务变动异常情况等。

(三)重点审查科目。应重点审查的科目包括: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及长期负债、应付及其他应付款,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等。

(四)审查要求。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应付及其他应付款进行帐龄统计、列出大户名单;存货分类统计、存货积压的原因分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类统计、固定资产清单、购置价值、入帐价值等;短期及长期负债明细,包括贷款行社名、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是否真实合理。

(五)现金流分析。分析现金流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现金流的数量,如果企业总的现金流为正,则表明企业的现金流入能够保证现金流出的需要。二是现金流的质量,这包括现金流的波动情况、企业的管理情况,如销售收入的增长是否过快,存货是否已经过时或流动缓慢,应收帐款的可收回性等等。最后是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如行业前景,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产品的生命周期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五、注意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谨

(一)审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和同意抵押的决议合法性;审查个人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的合法性。尤其是公司贷款要注意审核其参加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内容是否完整。

1、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计划、贷款方式等。

2、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和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抵押物具体情况(含抵押物名称、地理位置、数量、状况等)、法律责任等。

3、个人客户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等可参照上述公司类贷款文书内容撰写。

(二)决议或承诺必须本人到场在信用社监督下签字,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有授权

委托书,不能由法定代表人一人独签或找人代签,防止因决议无效,导致贷款或抵押行为无效。

(三)防范股东假冒、虚假签字的方法。一是本人出示身份证,当场签字,并加按手印;二是核对公司成立时的章程中股东签字或贷款是股东提供的签字式样,核对笔迹。三是可查阅股东在信用社原来贷款时的签字资料。

(四)注意审查决议或合同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如果签约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避免被骗而造成贷款损失。

(五)涉及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应由法律顾问对贷款行为及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补充资料的规定

(一)补充资料只能由联社业务科或贷款审查中心调查,逐项作答,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调查人签字,加盖公章,打印上报。

(二)上级联社不直接受理信用社或客户调查上报的文字材料,但客户提供的经联社调查人员核实的证件、合同、报表、发票等证据类资料可作为附件。

(三)充资料要及时、迅速,尽量减少贷款在途时间,不要无故拖延,耽误贷款审批。

七、撰写审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一)审查报告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概况、经营证照、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及计划等;二是客户资信;三是抵押物情况;四是风险提示;五是审查意见。审查报告落款处主审人、审查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签字。

(二)审查报告要求:内容精练,重点突出,语言措辞严密,判断得体,不得用模糊语言,不要说大话、假话、空话,少说美化色彩的好话。要对照审查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取舍,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抓住主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来写。

(三)审查评价要客观公正。审查中审查人员不要局限于调查报告的文字描述,要重物证、查依据、作比较,独立审查,冷静分析,提炼观点。审查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加强综合分析提炼,提出建设性的、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

篇三:担保法重点

1. 担保法与民法通则、海商法、物权法、民用航空法的关系

担保法相对于民法而言是特别法;相对民商法是普通法。

2. 公司财产设定担保的特别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保证担保的概念、种类、特征

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种类:一般保证: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无偿性、单务性、补充性

1.从属性 2.保证是两组法律关系的集合,涉及第三方当事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 3.补充性:保证是对主债务的补充和加强 4.保证是人的担保的一种方式;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4. 保证担保中连带责任的范围(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1.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4.解释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保证担保中的债务种类(哪些债务可设立保证担保)

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2.将来的债务,如最高额保证 3.专属性债务(代为履行、赔偿)

6.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7. 债务人抗辩权与保证抗辩权联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8. 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9. 保证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 P65-66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0. 保证人的权利

一.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权利:A.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1.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2.主债务人的抵消权 3.基于主债务人的撤销权享有的抗辩权 B.一般债务人

应享有的权利 C.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1.追偿权 2.代位权 3.责任除去请求权

11. 保证人保证责任解除 P64

是指保证人在有法定事由时,得请求主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

成立要件:1.保证原因关系须为委托关系 2.存在法定事由

方式:1.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12.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条件

(1)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

13.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1.有限责任:双方约定好的部分

2.无限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4. 保证合同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5. 抵押期间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上认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6. 抵押权人受偿顺序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7. 流质禁止的概念 禁止抵押物不经过折价直接受偿。

18.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

1.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

2. 以乡镇村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定抵押,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

3. 以农作物抵押,农作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9. 抵押权对添附物的效力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后形成的添附物原则上也在抵押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内,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故意以此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者他人依法得对该添附物行使权利,则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添附物。

20. 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特点

21. 抵押权实现的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债务履行期届满 3.债务非债权人原因未能-

行使

22. 可以设定担保的不动产的范围

23.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4. 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和变更权 3.优先受偿权

25. 质押的生效时间

质权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质权合同的成立 ≠ 动产质权的设立 物权法211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 债务人或第三人延期交付质物,以交付时为生效时

2. 交付前已被债权人占有的,以质押合同的成立时为质权生效时。

26. 质物保管的规定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7. 可以质押的权利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即票据。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8.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是质权人就质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担保作用的最后方式。

29.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消极要件:1.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没有约定不得留置 2.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 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不相抵触 5.留置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0. 留置权担保关系的成立

31. 留置权债务宽限期规定

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当事人未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但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宽限期可以少于两个月。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2. 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债权清偿的延缓。

33. 担保物执行清偿债务的顺序

34. 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1.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3.债务人于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且也未另外提供担保。

35. 定金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代替物。

36.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规定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并用的结果不得超过当事人的损失总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偿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适用违约定金罚则时,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37. 定金的效力

1. 定金的正约效力。是指定金具有证明主合同存在的效力

2. 定金的预先给付效力。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低作价款。

3. 定金的担保效力。是指通过定金罚则等措施保障当事人获得合同债权并实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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