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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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8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担保公司专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

联系电话: 13946203606

传 真: 0451-84211561

邮政编码: 150018

反担保人: 庆丰集团克山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8.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8.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8.6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 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3 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

篇二: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作者: 来源:海大律师网 阅读:0 发布时间:2015-1-27 0:00:00

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乙方为了经营_____,向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借款,特此委托甲方作为其保证人。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第____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_____万元,期限___个月,贷款利率为___,以下简称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及因乙方违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款项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条 担保方式和范围

担保方式和范围原则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期间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费用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收取担保费合计人民币元整(¥ 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甲方。

2、乙方与贷款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反担保

甲方接受委托后,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具体事项另立合同。反担保可以是乙方自行提供,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

第六条乙方承诺

1、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乙方不得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乙方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知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直接对乙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的;

4、甲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甲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乙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乙方提起诉讼。

6、拒不接受甲方保后检查或在甲方保后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

若贷款人未提前收回贷款,甲方有权处置反担保物并选择将处置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及费用或进行提存,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通知报告义务

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审查

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甲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第十条 追偿授权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债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宜

乙方应为农业贷款投保险,并指定唯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能投保 险,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双方关于公告的约定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逾期两个月以上的(包含两个月),甲方有权自行发布或委托相关征信机构向报纸、电视等任何媒体发布乙方信用缺失、逾期还款的公告,甲方可以采取任何手段限制甲方高额消费、贷款、出国等生产消费活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2、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致使甲方代为偿还借款的,除应当赔偿甲方代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实现反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反担保物等的费用)。

3、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扣收款项用以偿还全部债务及相关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甲方有权扣留、查封、抵扣乙方的房产、车辆、股权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债权收益等一切可以转化为财产的收益。

4、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的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作物的收益权归甲方所有,用以偿还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仍负责清偿。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通讯

任何一方改变联系方法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依据本合同列出的地址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和银行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中有关条款,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对延长或变更内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 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担保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标准范文)

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年同抵字第 号

抵押权人: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抵 押 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 (下称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年同保字第号《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下称担保合同)和甲方与 (下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二、反担保抵押物: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百分之 。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附后)载明,该《抵押物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四、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

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

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借款人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七)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

莒县雅耐特针织服装公司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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