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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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回收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8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样本

河南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注:可没有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李向阳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院22号楼8号 电 话:

抵押权人:(乙方) 谢影影 地 址:河南省虞城县小侯乡王七庙村29号 电 话: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 注:如无,可不填)

第一条:为确保 2014年 10 月 16日签订的 借款合同 ( 2014 年 借字第 101601号)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 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4年 10 月 16日至 2015年 04月15 日。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状况如下:

本合同抵押房地产四至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此次抵押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共 316.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共如不知道,可以不填,但不要划“/”或写“无”平方米。双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价值,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 元整。

第四条:本次房地产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第六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条: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郑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

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八条:已抵押房地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的维护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因自然损耗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由双方协商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机构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处分抵押房地产如为国有划拔土地,应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乙方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四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合同。

第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双方商订的其他事项: 如没有其他约定,可填“无”。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存档一份。

抵 押 人:(签章)

抵 押 权人:(签章)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 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如有委托人,必须填写。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篇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轮胎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负责人:杜宝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车行义,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栋,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列宾,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郑州办)为与被上诉人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孔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8年至1994年,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焦东支行办事处(以下简称焦东支行)与焦作市合成纤维厂(以下简称纤维厂)共签订9份借款合同,纤维厂依据该9份合同共取得借款本金1509万元。其中,1988年的一笔300万元贷款,纤维厂以其型号为0443A的价值为380万元的机器提供抵押担保。1990年的一笔300万元的贷款,纤维厂以其原值360万元的厂房提供抵押担保。1992年,纤维厂又从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焦西支行(以下简称焦西支行)取得贷款38万元。以上纤维厂贷款金额共计1547万元。

1997年5月13日,河南轮胎厂(以下简称轮胎厂)向中国建设银行焦作支行(以下简称焦作支行)出具豫轮厂字[1997]33号《关于我厂兼并纤维厂银行贷款的还款计划》称,根据国发[1997]10号文和河南省经贸委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经该厂职代会通过,该厂同意兼并纤维厂,并列明了1547万元款项的还款计划。其中,2000年度还款307万元,2001年度还款310万元,2002年度还款310万元,2003年度还款310万元,2004年度还款310万元。同日,轮胎厂又向焦作支行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函。

1997年5月31日,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分别与轮胎厂签订了编号为焦西协字[97]03号、[98]建东016号、[98]建东017号和[98]建东018号的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约定,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97(2)号《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及轮胎厂和纤维厂的兼并协议,轮胎厂同意接收纤维厂原欠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的债务(共计1547万元)。在计划还款期内,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同意对轮胎厂接收的纤维厂的贷款本金免收利息。轮胎厂必须按照分次还款计划主动归还贷款。如轮胎厂不按照分次还款计划足额归还贷款,对逾期未归还的部分,焦西支行和焦东支行有权按规定对所欠部分贷款自停息日开始恢复计息,利率按照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并加计罚息和复利。其中,焦西协字[97]03号协议约定的38万元的还款期限为2000年5月31日;[98]建东016号协议约定的185万元的还款期限为2000年5月31日;[98]建东017号协议约定的80万元的还款期限为2000年5月31日;[98]建东018号协议约定的1244万元的还款期限分别为:2000年5月31日归还4万元,2001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2002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2003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2004年5月31日归还310万元。同年10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

轮胎厂于1997年5月16日兼并了纤维厂。双方的兼并协议约定,轮胎厂兼并纤维厂,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所有资产,并承担纤维厂的全部债权债务,享受资产受益和重大决策权,并负责纤维厂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兼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纤维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98年纤维厂改制为经纬化纤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焦作市审计事务所1997年5月7日给纤维厂出具的焦社审

[1997]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纤维厂的资产并不包含型号为0443A的机器。原纤维厂的厂房归经纬公司管理使用(没有房屋所有权证)。

1999年11月,焦东支行将其对原纤维厂的1509万元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郑州办,并通知了经纬公司,且以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了担保人轮胎公司。同年12月19日,焦西支行将其对轮胎厂的38万元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郑州办,经纬公司在焦西支行的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上签字盖章。同时焦西支行以公证送达方式通知了轮胎公司。

2001年6月12日,信达公司郑州办向经纬公司发出了催收贷款通知书,经纬公司在该通知上签字盖章。2002年5月8日,信达公司郑州办收到经纬公司还款1万元。2003年3月10日,信达公司郑州办向轮胎公司公证送达了解除轮胎厂与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于1997年5月31日签订的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的通知。

另查明:1992年7月30日,由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等六部门发布的国经贸企

[1992]176号文《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中,轮胎厂被确定为国家大型企业。

因轮胎公司未偿还信达公司郑州办的其余款项,信达公司郑州办于2003年3月7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原债权人与轮胎公司订立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判令轮胎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547万元,利息42564858.52元,合计8034858.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02年12月20日),信达公司郑州办对纤维厂设定抵押的厂房和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轮胎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后,轮胎公司应当承接轮胎厂的债权债务。信达公司郑州办受让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与轮胎厂签订的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中的债权后,依法享有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应依照原协议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中[98]建东016号、[98]建东017号和焦西协字[97]03号协议约定的3笔款项的还款期限均为2000年5月31日,该3笔款项到期未还后,在连续两年的期间内,没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郑州办向轮胎厂及轮胎公司主张过权利,其后双方亦未就该3份协议所涉及的款项达成新的偿还协议,故信达公司郑州办于2003年3月12日向该院提起诉讼主张该3笔款项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其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轮胎公司关于该3份协议中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确认。信达公司郑州办2002年5月8日收到经纬公司1万元,与该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该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对于[98]建东018号协议,轮胎公司应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债务。依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

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1995]130号《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98]建东018号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利息应予免除。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信达公司郑州办向该院提起诉讼,既主张受让的债权,又要求撤销焦东支行和焦西支行与纤维厂及轮胎厂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其主张相互矛盾,且该案的债权除一笔310万元于2004年5月31日到期外,其他款项均已逾期。故信达公司郑州办要求解除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信达公司郑州办主张对纤维厂设定抵押的厂房和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在该案中只向轮胎公司提起诉讼,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用于抵押的厂房和设备转由轮胎公司所有或由其管理使用,故其向轮胎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亦应予以驳回。轮胎公司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轮胎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信达公司郑州办934万元及其利息(4万元自2000年6月1日起,310万元自2001年6月1日起,310万元自2002年6月1日起,310万元自2003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滞纳金的标准,计算至该判决限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轮胎公司于2004年5月31日偿还信达公司郑州办310万元。三、驳回信达公司郑州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184.29元,信达公司郑州办负担90055.29元,轮胎公司负担210129元。

信达公司郑州办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3份协议项下的303万元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焦西协字[97]03号、

[98]建东016号、[98]建东017号3份协议与[98]建东018号协议是[1997]33号还款协议项下的4份分项协议,诉讼时效应按照还款计划确定的最终履行期限即2004年5月31日起算。且信达公司郑州办就上述3份协议项下的债权于2001年4月9日向轮胎公司发出编号为2001年第3937、3939号的2份《催收贷款通知书》,轮胎公司以经纬公司的名义签收,故诉讼时效中断。该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指向的义务人是轮胎公司,并注明是原纤维厂的债务。经纬公司是轮胎公司1998年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轮胎公司将纤维厂原债务委托经纬公司代理,其经纬公司代轮胎公司偿还了1万元欠款,故303万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

原债权人焦作支行与轮胎公司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中关于免除利息的约定,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的规定报经省级建行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应为无效。且按照双方的协议,轮胎公司不按照分次还款计划足额归还贷款的,对逾期未归还的部分,债权人有权按规定对所欠部分贷款自停息日开始恢复计息,利率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并加计罚息和复利。原审法院无视有关规定和事实,免除轮胎公司的利息是错误的,应予改判。原还款计划及其项下的4份协议书明确约定的轮胎公司应在2003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927万元。而轮胎公司仅偿还了1万元,构成根本违约,信达公司郑州办依法享有解除权。解除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并非消灭原债权,且作为原债务人纤维厂的兼并方,轮胎公司亦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郑州回收担保合同)撤销协议与主张债权相互矛盾,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轮胎公司答辩称,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对还款计划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还款计划已失去要约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应当是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而非还款计划,应就4份独立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轮胎公司从未收到过信达公司郑州办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亦未委托经纬公司代付款1万元。信达公司郑州办基于错误认识向经纬公司催款和经纬公司错误签收并偿还1万元款项的行为对轮胎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故3份协议项下的303万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债务的利息已经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银发[1995]130号文件中关于免息等应经有关上级行批准的规定,属于内部操作程序,对轮胎公司没有约束力。且建豫焦第0006—1号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显示的“已核销应收利息”内容亦表明债权人免除利息的行为是被认可的。免除利息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便发生债权债务绝对消灭的法律后果。故按期还款不是免除利息的生效要件,上诉人关于轮胎公司单方违约致使免息约定失效,轮胎公司应当支付各项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且“停息日开始恢复计息”应理解为“免息期满日开始恢复计息”。轮胎公司未按期还款属于一般性违约,不是根本违约,信达公司郑州办无权行使解除权。原债权银行通过与轮胎公司签订四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将其与纤维厂10份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转移给轮胎公司,并约定原贷款合同失效。故对信达公司郑州办和轮胎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只能是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而非十份贷款合同。信达公司郑州办既主张解除4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又主张轮胎公司偿还其受让的债权相互矛盾,不应得到支持。轮胎公司系在与原债权人达成

篇三:号资产包转让协议

附件4

渤 号资产包转让协议

(样本)

甲方:天津渤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笑青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35-351号凯立科技商务大厦3层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于2007年6月19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对河南省郑州市塑料三厂等企业的贷款债权资产及相关权利等金融不良资产。2007年10月26日,甲方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今日安报》联合发布《资产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甲方已取得对上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权。甲方根据金融不良资产的特点和甲方自身需求,将上述金融不良资产包按地市拆分为十四个资产包。 现甲方拟将_____市资产包,即渤___________号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乙方(包内各单项资产内容见附件一)。

2、拟转让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乙方已对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包及各单项资产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在充分理解不良资产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资产,并自行承担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1 资产包(或渤__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

指本协议附件《渤____________号资产包资产清单》所列的______笔(户)资产整体,包括贷款债权及相关权利等,以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利益、费用、风险、主张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权益以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

但本协议附件《渤____________号资产包资产清单》对资产包的任何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分类及名称等仅作为参考,并不代表资产包的实际状况,亦不会对资产包的实际状况产生任何影响。

1.2 单项资产

指渤____________号资产包内的任何一项资产及之上的担保权等相关资产(权利),以及与该资产相关的利益、费用、风险、主张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权益以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

1.3 瑕疵

指本协议项下资产包作为不良资产,该等资产包、单项资产之上存在及/或可能存在的全部法律或事实上的瑕疵及/或风险,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对资产包、单项资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及/或权益可能并未完全有效取得、及/或甲方并非登记的权利人;(2)该等所有权及/或权益可能存在他项权利限制(如任何欠缴税款、债务及费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及安置款),任何争议、诉讼、仲裁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

(3)有关的权利、利益已减损、灭失及/或无法进行追索;(4)有关的资产文件缺失;

(5)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已披露的资产包、单项资产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及/或资产文件的记载不一致;以及(6)资产价值贬损;等等。

1.4 资产证明文件

本协议中转让标的“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渤___________号资产包包内单项资产状况的合同、文件、信函、传真、凭证等书面材料,具体为甲方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取得的与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包内_____项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甲方和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如实交付该等“资产证明文件”,仅应按照甲方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之间在移交与渤 号资产包包内项

资产所有文件时签署的交接清单来进行。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收购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______项不良资产(即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内主要为企业的不良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账面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本协议附件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2.2 前款资产包账面金额包括原合同本金、截至2007年3月20日按原合同产生的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孽生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诉讼费垫款)等。

2.3 本次转让标的为资产包,具有整体不可分割性,资产包内单项资产仅构成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的组成部分,不作为独立资产而存在,乙方不得就资产包之组成部分(单项资产)单独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2.4 与资产包包内各单项资产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保证等附属权利,以及相关的费用负担、风险等事实上及/或法律上的瑕疵,也同时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标的资产证明文件

3.1 本协议1.1条所述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账面金额是以资产证明文件并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

3.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将其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接受的关于此______项资产的资产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签收。资产证明文件交付完毕后,甲方即履行完毕其所承担的转让及交付资产包的全部义务。

3.3 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除如实交付甲方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取得的关于此________项资产的资产证明文件之外,甲方就资产证明文件不再对乙方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如果与确认或行使资产包项下权利相关的资产证明文件缺失及/或甲方未实际持有有关资产证明文件,甲方不承担提供缺失及/或其并不实际持有的上述文件的任何责任;乙方承诺,乙方不会因甲方不能提供该等资产文件及/或原件而对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或提出任何的权利主张。

第四条 转让价格

4.1 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价款支付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2 资产包转让款应汇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天津渤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长安支行

帐 号:35180188000041359

开户城市:北京市

5.3 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

6.1 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资产包转让款全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开始将其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接收的资产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

6.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资产证明文件时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交付于甲方。

6.3 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从甲方受让的渤__________号资产包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第七条 资产包转让的完成

7.1 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资产包转让款全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自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受让的与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内资产的相关文件转让给乙方,具体内容以甲方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之间在移交与渤号资产包包内 项资产所有文件时签署的交接清单为准,由乙方办理将债权或其他资产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工作。

7.2 甲方向乙方交付所有应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后,甲方即履行完毕本协议下转让方的全部义务。

7.3 乙方应作出及/或签署必要及合理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及/或文件以配合甲方完成资产证明文件的移交;如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怠于配合甲方完成资产证明文件的交割及/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阻碍或迟延资产证明

文件交割的完成,则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证明文件暨资产包转让交割的全部义务。

第八条 权益、风险及管理费用的归属

8.1 自乙方付清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转让款之日次日起,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及其收益由乙方享有,由乙方进行管理和处置,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的风险、费用和负担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8.2 对交割前资产包的收益和管理费用问题,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处置权益归属与相关费用对应的原则,自2007年6月1日起至乙方付清资产包全部转让款之日这一期间内:

(1)资产包内资产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2)为了维权或防止资产包内资产减损等需要而采取必要措施,发生的诉讼、执行、保全等涉诉费用和其它公告、维权、审计、评估、律师服务等资产管理与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及原权利人已支付该等费用,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予以补偿。

第九条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9.1 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之日次日起,与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将对乙方完成上述手续予以必要配合,但该等手续是否完成不影响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资产包转让的完成,以及第八条规定的不良贷款债权瑕疵、风险、收益、费用及负担的转移。

第十条 资产处置

10.1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之日次日起,乙方独立享有对渤_____________号资产包的处置权,乙方保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不良资产时做出的承诺进行处置和清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师事务所、清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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