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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担保合同要按指纹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15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证合同(自然人)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适用自然人)

保证人(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被保证人/债权人(乙方):

住所:

因 (借款人)向乙方(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并且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借字 的《借款合同》(以下所有涉及该《借款合同》之表述均简称为“《借款合同》”),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同意并确认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向乙方提供担保,现与乙方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2、甲方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甲方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甲方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合同不因甲方的死亡而终止或受到影响,甲方愿以全部遗产承担清偿责任,甲方的遗产代理人完全受保证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甲方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2、就本合同所担保对象及其担保范围,如还有其他保证人或其他担保形式的,则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存在其他保证的,各保证人均不分份额向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1、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其他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2、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所载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不定期对甲方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资料等,甲方应如实提供;

3、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应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甲方未依上述要求回复,则视为已签收并知悉该等文件之内容;

4、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确实无法提早通知的,则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通知乙方:

(1)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犯罪或被索赔事件;

(2)甲方身体健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与甲方有关的婚姻、家庭析产及遗产纠纷;

(4)甲方或甲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甲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5、甲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乙方审查后认为不影响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甲方才能付诸实施:

(1)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的情况;

(2)甲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3)甲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4)甲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5)甲方转让本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6、甲方承诺:如对乙方的担保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甲方承诺不以乙方先行使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进行抗辩,始终对乙方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如《借款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则甲方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8、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不得将财产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

9、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必须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7款、第8款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的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自然人为签字,法人为有权签字人签字及/或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双方签署本合同。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本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甲方同意乙方就其在本合同项下所负债务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杭州市 区 签订地点:杭州市 区

关系他方(甲方配偶)声明:

作为_ _(保证人)的配偶,本人同意 (保证人)以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以及我个人名下财产向前述被保证人提供担保,本人完全知悉并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内容。

关系他方(甲方配偶)(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篇二:自然人保证合同

编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 日签订的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

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

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

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

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6.7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6.8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9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9.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9.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9.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10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0.1 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10.2 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10.3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11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1.1 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6.11.2 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6.11.3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6.15 在本合同(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自然人担保合同要按指纹吗)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9、6.10和6.11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6.16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4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9.1.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 10.2 。10.3 。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11.2 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份、债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篇三:自然人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个人工资帐户号:

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债务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方式

乙方确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范围

(币种)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乙方确认,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乙方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能力

保证期间,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由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人,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七条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该提前到期日起日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应付账款的划收

对于乙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工资帐户中予以划收。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变更。

二,

三,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

第十三条声明条款

一,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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