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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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值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19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地产剩余价值抵押借款合同

房地产剩余价值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 (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借 款 人: (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抵 押 人: (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为了明确甲方与乙方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抵押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 计壹拾万元整 (¥100000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经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利率: 月利息按贰分半计算 。

第四条 借款期限:三 个月,自 2008 年 08 月 28 日起至 2008 年 11月 27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乙方收

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

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千分之五。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第八条 坐落在 椒江区******厦***室[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 的房屋登记在抵押人的名下,抵押人上述房屋已于 ***年***月***日抵押给***行,并取得贷款总计***万元,现抵押人同意以该房屋的剩余价值作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

第九条 抵押人保证该房屋没目前有对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 ****行 ,本《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权人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该抵押房屋首先保障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 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则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十六条 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人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人、抵押人执1份;公证机关1份。

抵押权人(甲方):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合同附件

余值再抵押抵押物清单

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照合同要求负责管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物、赠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抵押权人(甲方):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篇二:特殊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抵押)

拓银抵反保字(2011)第(0901 )号

抵押权人: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抵 押 人: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

因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徽行六安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应主债权人徽行六安分行营业部的要求,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应主债务人要求,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为保障甲方的担保权益不受损失,现抵押人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抵押担保事宜,自愿达成《反担保合同(抵押)》的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登记清单为准,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抵押物的价值

上述抵押物市场价值合计为人民币万元,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尚有银行按揭贷款剩余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抵押物余值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

余值担保合同

点与权证保管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第四条 抵押费用

在甲方为其出具担保文书的同时,乙方按所担保金额和月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担保额的1%。

第五条 保证金

在甲方为其出具担保文书的同时,乙方按所担保金额和月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担保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担保额的5%。如乙方没有违反下述任一条款,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清偿后保证金将全数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六条 本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和抵押担保范围、期间 本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为上述主债务合同和子合同、《委托担保合同》。

本反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依据主债务合同和子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应向主债权人和甲方清偿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抵押权、追偿权等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本反担保合同的抵押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4、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5、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6、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主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7、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8 、乙方承诺,被担保人如还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包括被担保人的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甲方有权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乙方愿意放弃任何其他担保方式的优先抗辩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乙方还应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且应当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自甲方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五日内被担保人未能履行清偿义务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不论主债务合同和子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 :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公章):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 签订地点: 安徽省六安市

附件:

金额单位:万元

抵押物(房地产)清单

篇三: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

住所:

联络方式: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

住所:

联络方式: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丙方) :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

住所:

联络方式:

借款人甲方因向丙方借款,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抵押给丙方作为借款的担保。丙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房产抵押。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用作抵押的房产详情:

房产坐落:

建筑面积:

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出租情况:□ 未出租 □ 已出租

抵押情况:□ 未抵押

□ 已抵押(抵押权人:, 已设定的债权数额为 元),本次为余值抵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协商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第三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债务履行期限自 至 。借款利率为。

第四条 借款的支付方式,甲、丙双方商定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进行:

1. 在领取他项权证之时,乙方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甲方;

2.。

第五条 还款方式,甲、丙双方商定按以下第 1项的约定进行:

1. 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

2.。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丙方为收回贷款(包括处分抵押物) 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丙方的检查。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乙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应经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 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

还借款本息的;

2.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丙方应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房产毁损的,丙方有权要求乙

方恢复房产原状,或提供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产,或丙方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丙方可视情况

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3. 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冻结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

而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 甲方、乙方需配合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

2.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丙方应配合乙方

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3. 。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

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及债务全部清偿时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提供1份给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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