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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6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1—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 “×××(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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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4—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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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09]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 法律文书

抄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1000份)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09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 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

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 )行移字[ ]第 号”、“X公( )检字[ ]第 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民警察不再填写。

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10.文书中所称“年龄” 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4.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5.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如盗窃、赌博等。

16.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

17.文书中的 “/”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

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9.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20.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

21.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22.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各种清单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3.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

承办人签名。

24.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发还情况”一栏应当注明是否发还并由接收人签名、注明日期。

二、具体要求

25.受案登记表(式样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

“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要表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

受案登记表由接报单位盖章。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