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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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当事人有权去公证处查询公证书的合法性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6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什么是公证?

什么是公证?

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

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

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一切公证文书,都必须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

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⑵证明继承权;

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状况、生存、死亡; ⑻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⑾保全证据;

⑿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怎样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申请,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是,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

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如果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理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公证员要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如果认为不完备,或者认为有疑义,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当拒绝公证,并应当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还应当告诉当事人对此不服的申诉程序。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否则,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公证与私证的区别立遗嘱、分家析产、过继子女、进行信贷等,为了避免空口无凭,就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或者立出字据,写成书面的手续,并签名画押。同时,为避免一方抵赖,日后反悔,防止发生争执,往往邀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或其长辈到场见证,让他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以证明这个事实存在。人们通称这种人为见证人。见证人的见证活动就是私证。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私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至今尚在民间广为流传。私证只能一般地证明有过这种事情,至于这件事处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见证人往往不过问,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私证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起不到预防纠纷和防止诉讼的作用。与私证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不但要证明事实情况是否真实,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证明是否合法,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所以,公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司法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是国家指导、监督经济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种措施。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管理和司法监督的手段。

鉴证与公证,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大致相同,两者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核合同,都具有鉴定和证明的作用,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鉴证与公证毕竟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司法手段。

作用。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确认无疑义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调查而直接采证。另外,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给付能力拒不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处认为无疑义且具备规定条件的,就可以证明原来经过公证证明的合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与保证的区别

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争议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的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机关保证合同的执行,当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公证的职能时,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公证处不负责任、公证毫无作用。其实,这是混淆了公证与保证的区别,是对公证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保证履行债务的合同的一方叫被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只具有证明的职能,而不具有保证的职能;公证机关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而不是保证活动。因此,公证员在办证的过程中,不能与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担当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在办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只对出具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过公证的合同,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进行回访,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监督,但不负保证履行的责任。

篇二:公证书条形码

公证滥用之禁止

邵泓涛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

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

证能证明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文书不仅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还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在很多情况之下还是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之一。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是其他任何证明方式都不可比拟的,所以很多人为了自身的不当利益,会有意无意地滥用公

证,利用公证来实现其不法目的。

一、滥用公证的概念和情形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

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

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现在公证文书

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许多人为了其

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

如伪造的身份证件、文凭等,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学校出具的虚

假的成绩证明。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也包括串通他人提

供虚假的证言。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

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

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

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如在商业交往中,

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

证处的责任。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虽然说公

证要发展,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公证处的

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如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事件,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

为。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过办理公证,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

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公证

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公证证明的范围也越来越细化,很少对整个事件、行为进行证明,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证明其中一个事项、

一个环节或证明事件、行为的外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办法。这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

的行为需要有专业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公证员只能证明眼见的行为、过程的真

实性,对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只能从程序上予以证明,对实质内容是不敢证明的,也

就是说对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证明。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会故意对公证

内容进行歪曲。如在汽车节油大赛中,公证处往往是对所有参赛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进

行证明。而主办方一般只用到冠军的成绩,在宣传的时候就成了“xx车经公证百公里耗油x

升”。这就是故意曲解公证,作夸大性的宣传的例子。还有的如媒体曾炒得沸沸扬扬的“处女

公证”①,实际上就是公证处对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处女鉴定证明进行了真实性的公证。而

人们一曲解,媒体一夸大,就成了公证处直接来证明是否处女了。可见夸大或曲解公证对象

和内容的对公证事业的危害也很大。

二、如何防止公证滥用

(一)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

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

环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

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

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

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

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②因为公证是一

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

项独特的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

走在了前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

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

和评估认定。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

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

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

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

姓“私”姓“公”有了疑虑。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

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

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

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

用途的承诺。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

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

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

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

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

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

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

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现

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

减免税等特殊用途。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

效手段。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

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

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

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

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

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

与否不予证明”。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

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五)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对公证书进行加密和提供互联网查询,也是防止公证书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证

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公证文书造假很容易,而人们往往很难识别,且查询途径也不方便。现

在成都和广州的公证处已经推行公证书加密,在公证书中加印条形码用来防伪,同时开通查

询系统,供验证公证书的真伪。④由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也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滥用公证书。因为当事人申办公证都是

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给特定的部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如果在当事人办理完公证后,

由公证处保管公证书,待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公证书时,可由该部门直接向公证处领用公

证书。而公证处可以在有关部门领取公证书时向其说明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确保有关部门正确采证公证书。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随意曲解公

证书内容。有人提出在办理夫妻之间因外遇产生的手机短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时,“为防止当事

人改变公证书使用目的,利用公证书对丈夫或‘第三者’进行诋毁名誉、威胁或其它侵权行

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将公证书留置于公证处,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由法院直接从公证处

提取公证书。”⑤

三、公证被滥用的救济

(一)与滥用人协商并设立黑名单滥用公证者有故意也有无意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证或冒用公证的而没

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公证处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公证处可以要

求滥用者在报纸或电视上发表声明,对滥用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公证处的不利影响。同

时对滥用者要设立黑名单,对其信用进行记录。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在申请人申办非法律

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时,有权不受理公证。如果滥用者再次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不受

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公证机构可以自我救济

的唯一有效途径。

(二)撤销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

以向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公证书。这种规定不能不说存有缺憾。难道公证处自查出了

错证、假证,公证处就没有权利直接撤销公证书了吗?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对上述

规定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公证处在自己发现错证、假证时,有权利主动撤销该公证书。这

样才能做到有错必改,切实防止滥用公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公证的权威。由于

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的公证书,公证书在质量上肯定存在瑕

疵甚至错误。而当事人往往凭借此公证书获取不当利益。所以应当赋予公证处通过自查确认

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权利。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要及时告知公证书

使用接收人撤销公证书的情况。这样只要公证书一被撤销,滥用者据此行为就无效,取得的

不当利益也要返还或被收缴。如此,就能消除公证书被滥用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三)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直接冒用具体的一家公证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诈骗,那被冒用的公证处显

然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但如果有人就利用了“公证”这个词或虚构了公证机构、

公证员进行诈骗的,该由何人来主张权利呢?正如前所述,对“公证”要进行专有名词的法篇

二:欧洲签证递交资料日期:

申请欧洲签证所需资料 执行日期:2015年7月15日 为保证您能正常出游,我

司在出发前通知您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以我司通知为准),感谢您配合我司工作!!

意大利、法国、英国签证适用于:长期在中国居住的申请者德国、希腊、丹麦、芬兰、冰岛签证适用于:广东、广西、福建及海南的常住居民 瑞士签证适用于:广东、广西、福建、湖南、江西及海南的常住居民 特别声明:1、所有资料,含相片、存款证明书、对账单原件、公证书原件及其他纸质性

材料,领馆均不予退回;

2、 签证需经过审核、补充、整理、翻译、填表、装订、送签、出签等程序,请在报名

后三天内提交资料以便及早处理;

3、 领事馆在合理的情况下,在审理签证申请的过程中有可能索要以上材料清单以外的

材料;

4、 领事馆有权要求客人在团返后到领事馆进行面试销签,敬请客人主动配合。

5、 英国领事馆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前往英国签证中心(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二楼)打指模及拍照,请申请人在送签期间切勿远行并配合领馆的时间安排。 申请欧洲签证个人资料表以上资料必须填写在您的签证申请表上,请如实提供真实情况。请用楷体字填写,以便

工作人员辨认。在职证明样版: 证明书 兹证明**先生/女士是我单位的**(职位)。他/她将于**年**月和**月期间到欧洲旅游。

我们在此证明他/她在行程结束后将会回来并保留其职务直至其回到中国。此次旅行费用由其

本人承担。

请批准其签证,谢谢!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护照号码 *** **年*月*日******* 职位 月薪工作年限 ··· 人民币** *年 此致

敬礼******(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职务:

负责人直线电话:

地址:

(注:如果信笺纸上没有单位地址和电话,要在信笺纸上写,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如负责人也出游,由另一位负责人签名,打 印请删除此备注) certification

(开在职证明当天的日期)6 jan 2012name d.o.b.p.p. no.ms.zhang jing(姓名) 21-oct-1968(出生日期)g19510219(护照

号码)

professionsalary/monthy.o.s vice bureau president(职位) rmb7000(月薪)4years(工作年限)

(注:常见职位英文名称请参照附表)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bureau of gaoming district(单位英文名称)name of the boss:张锵(负责人姓名) tel: 0757-88827028(负责人直线电话) add: zhuyuan road no.19, hecheng, gaoming district, foshan city(单位地址)篇

三: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上海xx有限公司、浙江xx有限公司著

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上海xx有限公司、浙江xx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2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荷丹路,实际

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迎春,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余xx,女。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褚

光路。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

区。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诉被告余xx、上海xx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x公司)、浙江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xx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

年11月16日、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远超、段迎春、

被告浙江xxx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余xx、上海xxx公司的原

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余xx、上海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

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xx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99年3月,是世界知名xx品牌生产企业美国xx公

司在中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在中国大陆销售美国xx公司生产的墙纸产品。2002年5

月至2008年7月16日,被告余xx在原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的全部管理,掌

握了原告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客户关系、销量、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信息,尤其持有墙

纸的高精度电子图稿。余xx离职后,马上加入了被告上海xxx公司,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位。

被告上海xxx公司和被告浙江xxx斯公司都是墙纸生产销售企业,是原告的商业竞争对手。

2009年4月22日,原告在北京海淀区某家居市场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形式,取得了被告代理

商正在销售的墙纸样本show originality(vol 21)、the garden eden(vol 22)以及编号

为21-06704、21-04604的两款墙纸产品。上述墙纸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即为上述两家被告

篇三:公证书联网吗

美国公证书在中国有效吗?需要中国领事 馆认证吗?美国公证书在国内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到底美国出具的公证书在国内能被认可吗?

有效力吗?

美国的公证书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并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中国领事馆认证手续,办理

时首先将公证好的文书拿到州务卿办公室认证,某些州还需经过郡认证,最后再送到中国驻

美领事馆办理认证,之后在国内使用时还需配上中文译文。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

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

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

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

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

自签署的而已。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公证滥用之禁止

邵泓涛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

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

证能证明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文书不仅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还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在很多情况之下还是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之一。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是其他任何证明方式都不可比拟的,所以很多人为了自身的不当利益,会有意无意地滥用公

证,利用公证来实现其不法目的。

一、滥用公证的概念和情形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

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

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现在公证文书

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许多人为了其

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

如伪造的身份证件、文凭等,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学校出具的虚

假的成绩证明。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也包括串通他人提

供虚假的证言。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

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

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

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如在商业交往中,

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

证处的责任。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虽然说公

证要发展,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公证处的

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如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事件,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

为。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过办理公证,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

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公证

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公证证明的范围也越来越细化,很少对整个事件、行为进行证明,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证明其中一个事项、

一个环节或证明事件、行为的外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办法。这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

的行为需要有专业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公证员只能证明眼见的行为、过程的真

实性,对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只能从程序上予以证明,对实质内容是不敢证明的,也

就是说对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证明。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会故意对公证

内容进行歪曲。如在汽车节油大赛中,公证处往往是对所有参赛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进

行证明。而主办方一般只用到冠军的成绩,在宣传的时候就成了“xx车经公证百公里耗油x

升”。这就是故意曲解公证,作夸大性的宣传的例子。还有的如媒体曾炒得沸沸扬扬的“处女

公证”①,实际上就是公证处对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处女鉴定证明进行了真实性的公证。而

人们一曲解,媒体一夸大,就成了公证处直接来证明是否处女了。可见夸大或曲解公证对象

和内容的对公证事业的危害也很大。滥用公证的第四种就是打擦边球,通过混淆法律关系,将公证书另作他用。公证都采取

一事一证的方式,并且每个公证的作用各不相同。比如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有时候在

内容上所显示的关系是同一的,但在现实中并不能代替使用。而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者在法

律关系明确、公证事项也明确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证事项,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当事

人为了简便手续、减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证的名号;另一方面是有关的公证书使用接收单位不

了解公证,不明白公证书特定的证明内容和范围及由此而决定的公证书使用效力,很多单位

往往只说有公证书就行。本人就碰到过一个此类案例:一人死亡在银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

取出存款,来公证处咨询,答复要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嫌继承公证太麻烦,就去银行沟通。

结果银行来电话说只要有公证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该配偶发表一个声明,愿意承担其一个

人支取该笔存款的所有法律责任。姑且不论这份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使用效果,也

不管公证处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在此案中,继承关系很明确,任何公证员都知道应办理

继承公证。可当事人怕麻烦,银行又不了解公证,如果公证处就出一份声明书公证书,那显

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当事人滥用公证,此类作法一旦开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会

存在继承公证了。

二、如何防止公证滥用

(一)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

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

环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

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

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

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

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②因为公证是一

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

项独特的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

走在了前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

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

和评估认定。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

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

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

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

姓“私”姓“公”有了疑虑。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

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

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

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

用途的承诺。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

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

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

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

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

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

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

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现

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

减免税等特殊用途。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

效手段。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

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

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

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

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

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利益当事人有权去公证处查询公证书的合法性吗)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

与否不予证明”。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

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五)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对公证书进行加密和提供互联网查询,也是防止公证书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证

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公证文书造假很容易,而人们往往很难识别,且查询途径也不方便。现

在成都和广州的公证处已经推行公证书加密,在公证书中加印条形码用来防伪,同时开通查

询系统,供验证公证书的真伪。④由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也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滥用公证书。因为当事人申办公证都是

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给特定的部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如果在当事人办理完公证后,

由公证处保管公证书,待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公证书时,可由该部门直接向公证处领用公

证书。而公证处可以在有关部门领取公证书时向其说明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确保

有关部门正确采证公证书。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随意曲解公

证书内容。有人提出在办理夫妻之间因外遇产生的手机短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时,“为防止当事

人改变公证书使用目的,利用公证书对丈夫或‘第三者’进行诋毁名誉、威胁或其它侵权行

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将公证书留置于公证处,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由法院直接从公证处

提取公证书。”⑤

三、公证被滥用的救济

(一)与滥用人协商并设立黑名单滥用公证者有故意也有无意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证或冒用公证的而没

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公证处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公证处可以要

求滥用者在报纸或电视上发表声明,对滥用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公证处的不利影响。同

时对滥用者要设立黑名单,对其信用进行记录。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在申请人申办非法律

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时,有权不受理公证。如果滥用者再次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不受

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公证机构可以自我救济

的唯一有效途径。

(二)撤销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

以向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公证书。这种规定不能不说存有缺憾。难道公证处自查出了

错证、假证,公证处就没有权利直接撤销公证书了吗?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对上述

规定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公证处在自己发现错证、假证时,有权利主动撤销该公证书。这

样才能做到有错必改,切实防止滥用公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公证的权威。由于

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的公证书,公证书在质量上肯定存在瑕

疵甚至错误。而当事人往往凭借此公证书获取不当利益。所以应当赋予公证处通过自查确认

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权利。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要及时告知公证书

使用接收人撤销公证书的情况。这样只要公证书一被撤销,滥用者据此行为就无效,取得的

不当利益也要返还或被收缴。如此,就能消除公证书被滥用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三)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直接冒用具体的一家公证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诈骗,那被冒用的公证处显

然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但如果有人就利用了“公证”这个词或虚构了公证机构、

公证员进行诈骗的,该由何人来主张权利呢?正如前所述,对“公证”要进行专有名词的法篇

四:国外公证书办理中国使领馆认证才有效国外文书的公证书,必须要办理中国领事馆认证才能在国内使用,是这样吗?我们通过

一下案例来说明。 小李目前在美国学习,他想委托住在北京的姐姐出售自己在北京的房产,

于是就在美国的公证机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寄给了姐姐。姐姐凭着这份委托书和相关材料,

把房卖给了别人。为了安全,双方还商量好办一个合同公证。 可是当公证员看到小李的姐姐提供的委托公证书后,却说单凭它不能相信姐姐有代理权,

要求姐姐先去办认证。什么是认证呢? 公证员提示

对于外国的公证书,由于核实真伪比较困难,所以我国的公证处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到

我国驻外使领馆,先办理一个认证手续。 比如像小李这样的情况,我国的公证处没办法知道美国是不是真有这么一个公证机构,

也没法核实公证书的真伪,所以就只好让我国驻美使领馆再进行一次认证,证明公证书是真

实的。

如果大家觉得认证麻烦,可以直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这样不但可以省掉认证手续,而且还能增强公证书的可用性。

国外公证书到中国使用验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外文书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要办理当地公证,得到公证书后再国内使用前还需要办什么验

证吗? 国外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前必须办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能在中国有效使

用。 办理国外公证认证流程:首先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最后到中国领事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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