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标的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1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特点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 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 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 程。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 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 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

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四)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 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 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

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五)合同形式的特珠要求

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同时在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褚合同法冬要求建设工释合同应当梁用书而形式内

更多信息可以参考:.cn/peixun/63/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关系的协议。,

2.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1)有着特殊的“标的物”。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产品。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选用特殊的材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现在通常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于招、投标的许多文件及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丰富,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

(3)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项目建设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国家和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晌,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要求。

(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第二,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第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第五,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3.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

《合同法》第275条在借鉴原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合同)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范围。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地点,占地面积,结构特征(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2)建设工期。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条件等。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制约着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须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发、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程应达到的等级,即合格或者优良。还应约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5)工程造价。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其次应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最后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违约责任。

(8)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向施工人拨付的工程款。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已经拨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也可以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6条

第二款又规定,“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9)竣工验收。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应该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又称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限,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11)相互协作条款。即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有关通知,协助,保密,施工准备

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篇三: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2013版施工合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第一、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双向担保制度: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尤其是为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

2、合理调价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这一规定与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3、缺陷责任期制度(旧版合同统称为合同保修期制度):为解决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目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缺陷责任期制度在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落实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4、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还根据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一点,降低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要求:2013版合同18.3条将99版第40.4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修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5、商定或确定制度: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4条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双方商定或确定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6、索赔期限制度。99版合同对工程索赔无明确的时效要求;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索赔事项时,应当发函或者索赔报告至建设方明确施工方对该工程索赔事项的索赔权予以保留,若该索赔要至结算时才最终结清,则每隔28天期满前都要发函或索赔报告至最终结清为止。

7、双倍赔偿制度: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56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合同第14.2条)、最终结清(合同第14.4条)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

1第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2013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在合同要素上进行优化、合并与补充。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11个合同附件格式。具有代表性的就是:99版施工合同将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的现场工程师均列在工程师名下,当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存在时,将无法进行有效区分,易导致工程施工管理的混乱。2013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

第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

1、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

1999版合同介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合同计价形式。实践中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歧义,为避免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不可调价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方式合同,其中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实践不具有典型性,故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中予以省略,归入其他方式合同,其他方式合同中还包含了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还原了上述计价方式真实含义。此外,在总价合同的计量环节,2013版施工合同还引入了支付分解表,有利于提高总价合同计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增加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两类,分别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并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程序及时间节点,便于暂估价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以保证暂估价项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第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1、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

2013版施工合同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项目专业性强和管理复杂的特点,在条款内容上安排时,给发承包双方预留了充分的协商空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补充的内容,均在专用合同条款预留了补充和完善的空间,供双方自行协商完善。

2、增加了防范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2013版施工合同通过在协议书中引入宣誓性承诺条款及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的发生;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 2013版施工合同完善了暂停施工条款,增加了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同时增加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避免因暂停施工对工程后续施工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失,导致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受损,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4、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如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规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这样规定既过于简单又不尽合理。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了调整,明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精神。

2013版施工合同在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精神。

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条款中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在计价模式上兼顾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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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1)、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包括: 。具体工程内容详见 下表:

(2)、周边的配套工程:包括小区永久围墙、各种设备用房等配套工程。

4、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承包范围

承包人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规定内容进行施工,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 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宅及公建项目:

1、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内容:按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

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承包人承建全部工程的施工,包括:A、建筑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脚手架、砌筑工程、室内外初装饰工程(不含户内精装修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外墙涂料、铝合金门窗、防火门、配套铁艺栏杆、防水工程、入户门及其它等;B、安装工程:室内给排水、防雷、室内强弱电、采暖、小型空调(主机发包放配送)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等。

2、承包人总承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基础打桩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工程、自动报警工程、供水工程、外墙装饰成品构件、外墙保温等项目由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指定材料、包干单价,承包人与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签署分包合同,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承包上述工程。但若由承包人自行承包上述工程,则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

(二)、周边的配套:按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承包人承建首期公建项目周边的市政及配套工程施工,包括:各种设备用房、小区部分周界围墙及其它配套零星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

(三)、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给排水管网及管沟、小区道路、电缆管沟工程、首层住户大堂、标准层电梯厅装修及户内精装修、大型钢结构及幕墙工程、人防设备与煤气、智能化、电信(包括宽带网)、电视、电梯、消防、大型中央空调(主机发包方配送)、机械车库、永久供电、泛光或景观照明(含航空标志部分)、发电机及环保配套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工程及其它专业设备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议定合同条件,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配合施工的责任;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承包上述工程,但若由承包人承包上述工程,则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本发包工程质量要求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标准,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6份。

施工现场达到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程的统一标准。

第四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通用条款第9条和第12条执行。

第五强:质量保修期

1、保修期:本发包工程的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 修办法》规定实行。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天面及卫生间防水、内外墙防渗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其余工程保修期为贰年,安装、装修、市政工程

保修期均为两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交楼期间的保修服务(具体的交楼起止期限按发包人要求,交楼期为60天):在发包人交楼期间。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派一名负责人及足够的维修人员参加发包人组建的维修大队;维修大队由土建分队、水电分队及装修分队组成,各分队由按照已售户数每50户下少于1人的标准由承包人配各维修人员;承包入须备足人员、维修材料、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发包人指定地点待命,服从发包人调配;在接到保修通知并与业主约定时间10分钟内,承包人须派人到现场。到达现场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承包人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3、(交楼期间以外)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或安装问题,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或住户的保修通知后(包括电话或书面通知等形式)24小时内到场开始维修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承包人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则物公司全权代理保修,承包人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物业公司及业主共同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经物业公司书面确认后乘以1.5倍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成业主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其他按照通用条款第11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2、本发包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

温等不可预见天气,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及分包单位延误的工作时间在内。 3、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须提前装修、使用部分工程作为售楼示范单位,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作示范单位的工程,并按发包人的要求留出通道,以供发包人在售楼时使用。如有延误,承包人按每天壹万元支付违约金。

4、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其施工工期不能满足发包人首批售楼要求,发包人有权利调整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第七条:合同价 一、 合同暂定总价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二、 计价方式

(一)、工程的计量:除合同另有约定,计价方式如下:按工程施、竣工图和说明,结合实际执行的施工方案(须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国家、区、市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包括承包人造成的浪费);

(二)、工程的计价:

1、土建工程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同期《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勘误表计价。

2、安装工程按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 及桂造价[2006]14号关于调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和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同期《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勘误表计价。

3、市政工程(适应于红线外市政配套项目}按200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 西壮族自冶区单位估价表》及配套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同期《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勘误表计价。

4、各单位工程取费:

建筑及桩基工程管理费率为9%、利润费率为2%,详见附件2:《广西建筑工程取费表》装修工程管理费率为28%、利润费率为7%,详见附件3:《广西装饰装修取费表》:安装工程管理费率为40%、利润费率为14%,详见附件4:《广西安装工程取费表》:材料结算价按本协议书第二款执行,人工费按广西省相关定额标准执行,但如果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规定“必须”调整人工费定额单价则可以按规定调整,如果规定只是“建议”调整人工费单价则不予调整。其它未提及的任何费用均不计取。

(1)、公建项目:小学、综合楼

工程造价的税前其中建筑工程下浮率5%,桩基二程下浮率l0%,装修工程下浮率3%。安 装工程下浮率12%。

(2)、公建项目:幼儿园

工程造价的税前基中建筑工程下浮率4%,桩基工程下浮率10%,装修工程下浮率3%,安装工程下浮率12%。 ‘

(3)、小高层住宅、独立地下车库项目

工程造价的税前其中建筑工程下浮率8%,桩基工程下浮率10%,装修工程下浮率3%,安装工程下浮率12%,其他未提及的任何费用均不计取。

(4)、红线内小区配套项目(围墙、大门、小区设备用房及其它配套零星工程等) 工程造价的税前其中建筑工程下浮率4%,装修工程下浮率3%,安装工程下浮率12%。

(5)、红线外市府配套项目

按附件5、附件6《广西市政工程计费表》,工程类别市政配套四类取费,材料价差按本 协议书第十条第二款指定方式调整,人工价差按广西省最新标准调整,工程造价的税前下浮率14%,其它未提及的任何费用均不计取。

(三)、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经发包人审计的材料,其材料费不参与总价下浮,其余材料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参与总价下浮。

(四)、合同取费附表中未列措施项目均不计取费用。

(五)、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除以下项目按单价包干方式(含所有相关税费)承包外,均以定额计价的方式发包。

1、仅包施工工程(由发包人提供成品): 栏杆工程(铁艺栏杆)、铝合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防火工程、入户门、外墙涂料。

仅包施工工程采取安装费综合单价(不含成品及五金配件,含人工、辅材、机械及所有相关税费)包干方式计价,此造价不参与附件取费,也不参与下浮。

篇三: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建设工程合同标的)揽合同的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

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

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

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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